賓語:正當舉報受保護 惡意誹謗法不容

2020-12-15 中國日報中文網

在網絡上炒的沸沸揚揚的濟南農商行彭博實名舉報「爆款事件」有了調查結果:濟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惠金融中心黨支部專職副書記彭博通過網絡對濟南農商銀行隱瞞涉及金融詐騙案、有關領導幹部存在不正當兩性關係並生育子女等問題進行的公開舉報,有的是道聽途說,有的是主觀推測。

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恰恰是舉報者自己!

上月初,自稱「濟南農村商業銀行副監事長」的彭博在網上甩出了一顆重磅炸彈:《實名舉報山東廳級幹部生活淫亂,銀行資產損失近30億元》。省會城市農村商業銀行副監事長舉報30億大案,涉山東省聯社、濟南農商行高層;舉報領導幹部作風問題,涉廳級幹部生活作風問題。

30億大案被隱瞞,廳級官員+淫亂+婚外生子,前者在打黑除惡的大背景下,後者在高壓反腐的新狀態下,想不引起公眾關注都難,想不引起上級重視都難!如果真的如舉報所言,沒有免過的「丹書鐵券」,也沒有「鐵帽子王」,沒有人敢對這樣的「黑」「腐」現象法外、紀外施恩。

按說,舉報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彭博作為公民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中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但憲法在賦予公民舉報權利的同時,也明確規定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與「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體現了法治的一個基本原則——權利不得濫用。

但凡是權利,都有一定的界限和約束,不受任何限制的權利是無法孤立存在的。彭博作為公民,依法享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但作為公民的青島銀保監局局長王忠坦與魯某、省農信社黨委原副書記丁浩升與宗某等那些被惡意誹謗者,他們的人身權利同等受到法律的保護。法律禁止任何權利主體以行使自己的權利為由侵犯其他權利主體的合法權利或權益。彭博的道聽途說、主觀推測行為,顯然是濫用權利的行為。

令人震驚的是,在濟南農商行發布聲明,指出彭博為達到個人目的,捏造事實,對有關人員進行誹謗、惡意中傷,相關人員已報案之後,彭博不但沒有任何收斂,反而信誓旦旦地回應「關於我舉報的每一個字,我負全部責任,我經得起上級紀委每一個細節的質疑」,並且喊話被誣告人:「要說證據,他們敢做個親子鑑定嗎?」為了達到目的,可謂費盡心機;為了個人利益,哪管如何結局。

當然,是否捏造事實,是否誹謗,是否惡意中傷,不能由當事者自說自話,應該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紀啟動調查程序,還原事實真相,給公眾一個明明白白的說法。

如今,真相來了!

山東省紀委省監委、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公安廳及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組成的聯合調查組,根據各部門職責,在前期工作基礎上,嚴格依規依紀依法對彭博反映的問題進行了調查。聯合調查組與彭博等相關人員談話120餘人次,調取、審閱相關案卷、人事檔案等書證材料500餘份,查詢了大量數據信息,對有關被舉報人提供的鑑定意見書進行了審查覆核,目前有關問題已查清。彭博喊著叫著說人家不敢去做親子鑑定,為維護自身權益,被舉報的青島銀保監局局長王忠坦與魯某、省農信社黨委原副書記丁浩升與宗某到具有司法鑑定資質的機構做了DNA親子鑑定,鑑定結果排除舉報反映的生育子女問題。

調查組通過向彭博提供的多名「知情人」談話核實等方法進行調查,未發現舉報反映的生活作風問題;經審核檔案材料,向有關人員談話核實,也未發現王忠坦、丁浩升違規幫助提拔魯某、宗某問題。調查組在談話核實時,彭博承認反映的領導幹部存在不正當兩性關係及生育子女問題系道聽途說、主觀推測。

不見棺材不掉淚,不到黃河不死心!彭博承認是道聽途說、主觀推測,彭博那已超過千萬次點擊量的不實網絡舉報,既給被造謠者的本人及家庭,特別是子女造成嚴重精神傷害,也是鐵證如山的涉嫌犯罪證據!

誣告別人,走的是「道聽途說、主觀推測」的路子,彭博自己的人事檔案存在的3個姓名、4個出生日期、4個身份證號記載及學歷證明材料不全等問題則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身為黨員幹部,彭博為了滿足自己不正當利益訴求,將道聽途說、主觀推測的不實材料進行加工,通過網絡公開發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涉嫌嚴重違紀違法,鐵證如山!

惡意舉報的彭博,高高地把石頭舉過頭頂,狠狠地砸到了自己的腳上。能把自己砸到什麼程度,黨紀國法自會作出公論!

只是,那些道聽途說,主觀臆斷,捕風捉影,推波助瀾,聽風說雨,唯恐不亂,惡意炒作,不要底線,只為收割流量、不管洪水滔天的大V、大號,那些為博眼球、圈粉絲、流量變現洗稿、造謠、為錢不要臉的營銷號,是否「謠了白謠」,「謠了就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正當舉報受保護,惡意誹謗當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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