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對財產的歸屬常有「君子協議」,但該君子協議僅在夫妻之間發生效力,沒有對世權,取得對世權就必須辦理過戶手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陳某與林某雖籤訂了贈予協議,將兩套房子全部贈與給陳某,但沒有辦理過戶手續,贈與協議雖有效成立,但協議不能代替物權登記。而且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能撤銷。因此,夫妻之間贈與房屋必須辦理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