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緩刑」

2021-01-07 小白法言

緩刑是對原判刑罰附條件暫不執行,但在一定期限內仍保持執行可能性的刑罰制度。緩刑包括一般緩刑和戰時緩刑。

一、一般緩刑

這是指人民法院對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條件的,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

(一)適用條件

1. 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如果數罪併罰決定執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也是可以適用緩刑的。

2.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同樣,緩刑之後不可能成立累犯。

3. 符合法定條件。適用緩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所以如故意殺人罪、強姦罪等暴力犯罪符合緩刑條件的,也可以適用緩刑。

4. 三類人符合條件應當適用緩刑:不滿18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年滿75周歲的人,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適用緩刑。老幼孕符合條件才應當緩刑,不是必須緩刑。

5. 禁止緩刑: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二)緩刑考驗期

這是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考驗期是原判刑罰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考驗期是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於1年。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期限,不能折抵考驗期。但在考驗期內,有突出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對原判刑期予以減刑,再對考驗期縮短。

(三)考驗期遵守的規定

緩刑犯要遵守兩種規定:

1. 監管規定

2. 社區矯正之禁止令

人民法院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做出禁止令,即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特定的活動,進入特定的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四)緩刑的法律後果

二、戰時緩刑

這是指在戰時,對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

戰時緩刑的適用條件:

1. 必須在戰時。若在和平年代,軍人犯罪可以適用一般緩刑。

2. 只能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軍人。

3. 必須沒有現實危險性。

與一般緩刑相比,戰時緩刑的特點在於:無考驗期;撤銷原判不予犯罪論。

相關焦點

  • 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緩刑
    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緩刑,屬於刑罰暫緩執行,即對原判決附條件不執行的一種刑罰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行原判刑罰,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 我國《刑法》上緩刑的適用規定
    我國《刑法》中有一種刑罰是緩刑,現行緩刑的監管機關是公安機關。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考察,犯罪分子所在的單位及基層組織有義務配合公安機關對犯罪分子予以監管。通俗的說,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是不用蹲監獄的。那麼,我國《刑法》中關於緩刑的適用情形是如何規定的呢?
  • 到底誰才可以申請緩刑?緩刑適用範圍及對象,2019《刑法》告訴你
    緩刑,也就是刑法的暫緩執行,相信對於「緩刑」這個名詞大家都不陌生,甚至從影視作品中我們就能夠經常聽到看到。但實際上仍然是有很多人對此不了解,畢竟不少人可能一生都不會遇上這樣的刑事案件,也接觸不到緩刑,對緩刑的認知僅僅是「不用坐牢」這麼簡單。
  • 法律條文中緩刑規定是否有衝突呢?
    緩刑制度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從寬」的體現,該制度旨在強化刑罰的開放性,體現刑罰執行的人道性,避免短期自由刑的交叉感染。立法者擴大緩刑適用的初衷,如果沒有科學立法的理念與規範建構,那麼就會「事與願違」,帶來嚴重法律衝突,造成刑法適用困境。
  • 緩刑制度的比較研究
    法國刑法典第132-35條規定:「因重罪或輕罪被判刑並得到緩刑的被判刑人犯,自被判刑起5年期限內,未犯普通法之重罪或輕罪被判處無緩期之新刑從而撤銷原緩刑者,其前科處緩期執行刑罰的判決視同不曾發生。」法國刑法典把緩刑規定在第二章刑罰制度中的第二節刑罰個人化方式中,其中又分為第三目普通緩刑、第四目附考驗期的緩刑和第五目附完成公共利益勞動義務的緩刑三種,區別適用不同的犯罪處遇。
  • 哪些情形可以判緩刑?緩刑結束之後就自由了嗎?
    導讀:我們經常在電影電視中看見法官判處犯人緩刑的,但又不太清楚緩刑到底是什麼意思,犯人在符合什麼情形下法官才會判緩刑呢?緩刑結束之後也會像除了無期和死刑之外的其他刑罰一樣刑滿釋放嗎?哪些情形可以判緩刑?
  • 緩刑是什麼意思?什麼是緩刑考驗期?緩刑就是不用坐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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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緩刑是什麼意思?緩刑就是不用坐牢了嗎?
    導讀:緩刑是什麼意思?緩刑是就不用坐牢了嗎?一、什麼是緩刑?      緩刑就是刑罰的暫時不用執行,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或者發現之前有漏罪的,緩刑期滿後,原來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了。二、哪種情況可能會判緩刑?
  • 緩刑什麼意思,緩刑算有刑事犯罪記錄嗎?
    如果公民犯的罪在程度上可能只是輕微的就可能會得到法官予以緩刑的判決,但是始終是刑法 上的處罰而會被判刑的人,緩刑算有刑事犯罪記錄嗎?網友諮詢:被判處緩刑,會有案底嗎,算是有刑事犯罪記錄嗎?《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 職務犯罪中數罪併罰是否能適用緩刑(大數據)
    2010年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條:將刑法第七十二條修改為:「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 論我國的緩刑制度
    二是期限性,緩刑規定不執行原判刑罰有一定的考驗期,只有通過一定時期的考察,才能檢驗出犯罪分子是否得到改造,刑罰的目的是否達到,從而決定原判刑罰執行與否。三是減緩性,減緩性就是對實刑執行強度的減輕,執行期間的延緩,給輕刑罪犯在執行中一定的寬大,體現了我國刑法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的立法宗旨。根據緩刑犯改造的表現,延緩後仍有繼續執行的可能性。
  • 緩刑人員再犯罪,能否再宣告緩刑?
    在社區矯正工作中,有很多實踐中湧現出來的問題,無論是目前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還是即將在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社區矯正法》都沒有明確的說明。不僅如此,有些問題,在《刑法》、《刑事訴訟法》裡也沒有準確的表達。
  • 判緩刑=不用坐牢?你對緩刑誤解太深了……
    刑法明確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刑法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 判緩刑=不用坐牢?你對緩刑誤解太深了……
    《刑法》明確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
  • 醉駕能否緩刑?
    經鑑定,在馮某靜脈血中檢出酒精成分,其含量為95.2mg/100ml,屬醉酒駕駛。二、案件分析本案涉及的行為是醉酒駕駛機動車,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將該行為定性為刑事罪犯,罪名為危險駕駛罪,具體刑法條文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該行為的量刑為處拘役,並處罰金。
  • 緩刑是什麼意思?緩刑就是不用坐牢嗎?
    ,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或者發現之前有漏罪的,緩刑期滿後,原來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了。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於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 被判死刑緩刑三年,三年緩刑期間表現良好!
    一般罪惡極大的罪犯都會依律判處死刑,如果案中有立功表現,則會從輕判處改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緩的罪犯一般會在監獄度過「緩刑的二年」,這期間會與其它服刑人員一起改造,只是會被處以比較嚴厲的看管,至於二年後是死是活,完全取決於罪犯自己。(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 緩刑適用條件的法條衝突與解決
    緩刑制度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從寬」的體現,該制度旨在強化刑罰的開放性,體現刑罰執行的人道性,避免短期自由刑的交叉感染。立法者擴大緩刑適用的初衷,如果沒有科學立法的理念與規範建構,那麼就會「事與願違」,帶來嚴重法律衝突,造成刑法適用困境。其中,刑法修正案(八)有關緩刑適用條件的修正,就存在嚴重的法律衝突。
  • 緩刑適用條件的法條衝突與解決
    緩刑制度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從寬」的體現,該制度旨在強化刑罰的開放性,體現刑罰執行的人道性,避免短期自由刑的交叉感染。立法者擴大緩刑適用的初衷,如果沒有科學立法的理念與規範建構,那麼就會「事與願違」,帶來嚴重法律衝突,造成刑法適用困境。
  • 如何確定緩刑考驗期的起算日
    因為緩刑考驗期是否已經開始計算而引發對被告人的緩刑如何處理,是適用刑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撤銷緩刑再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還是直接適用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的爭議。根據刑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得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而對刑法規定的「判決確定之日」卻存在不同的理解,以致出現了不同的緩刑考驗期限的計算方式。  一種觀點認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生效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