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是對原判刑罰附條件暫不執行,但在一定期限內仍保持執行可能性的刑罰制度。緩刑包括一般緩刑和戰時緩刑。
一、一般緩刑
這是指人民法院對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條件的,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
(一)適用條件
1. 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如果數罪併罰決定執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也是可以適用緩刑的。
2.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同樣,緩刑之後不可能成立累犯。
3. 符合法定條件。適用緩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所以如故意殺人罪、強姦罪等暴力犯罪符合緩刑條件的,也可以適用緩刑。
4. 三類人符合條件應當適用緩刑:不滿18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年滿75周歲的人,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適用緩刑。老幼孕符合條件才應當緩刑,不是必須緩刑。
5. 禁止緩刑: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二)緩刑考驗期
這是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考驗期是原判刑罰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考驗期是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於1年。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期限,不能折抵考驗期。但在考驗期內,有突出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對原判刑期予以減刑,再對考驗期縮短。
(三)考驗期遵守的規定
緩刑犯要遵守兩種規定:
1. 監管規定
2. 社區矯正之禁止令
人民法院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做出禁止令,即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特定的活動,進入特定的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四)緩刑的法律後果
二、戰時緩刑
這是指在戰時,對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
戰時緩刑的適用條件:
1. 必須在戰時。若在和平年代,軍人犯罪可以適用一般緩刑。
2. 只能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軍人。
3. 必須沒有現實危險性。
與一般緩刑相比,戰時緩刑的特點在於:無考驗期;撤銷原判不予犯罪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