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讀」了解到,1992年8月17日,惠州市恵東縣木材公司與林先生籤訂投資建樓承包經營合同,約定木材公司將其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處商場提供給林先生重建成八層大樓,大樓建成後林先生承包使用30年,承包期間林先生有權轉租。
1995年,日新大廈建成並投入使用。2003年,林先生稱木材公司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大廈所有權轉讓給陶女士,這等於本來將「閨女」許給了他,卻又偷偷「嫁」給了別人。
但之後林先生繼續租用大廈,2004年將大廈轉租給朱先生。
陶女士起訴林先生,要求解除承包經營合同,收回房屋,並要求判令林先生支付租金及滯納金,朱先生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此案經過一審、二審、重審一審,2014年3月,廣東省惠州市中級法院再次受理了此案。
終審判決「走了」4個月
「深讀」了解到,2015年2月12日,朱先生、林先生收到了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送來的重審二審判決書,同時也是終審判決。
惠州中院以被告林先生自2008年8月21日起未付租金構成嚴重違約為由,判決解除承包經營合同,林先生返還大廈,並支付租金和滯納金。
但林先生和朱先生發現,這份終審判決書上落款時間是2014年9月17日,而他們收到判決書的日期是2015年2月12日。
也就是說,這份判決書「走了」4個多月共148天。
之後,林先生得知,原告陶女士也是差不多同期(2月9日)收到的判決書。
多名不願具名的法官告訴「深讀」,有時候確實會出現判決後過了一段時間才送達的情形,但不會出現晚148天的情況,晚這麼久顯然不利於當事人的權益保障。
終審判決後法官兩次主持調解
朱先生的代理人北京市銘泰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光昱告訴「深讀」(微信ID:shenduzhongguo),案件開庭後,法官並沒有告訴當事人即將出判決書,而是又組織了兩次調解。
從法院複印的調解筆錄顯示,2014年10月5日、2014年12月8日,惠州中院先後兩次召集各方,主持了案件調解工作。
2014年10月5日第一次調解筆錄顯示,各方爭議大,陶女士不接受法院給出的調解方案,法官讓雙方回去後再考慮。
2014年12月8日第二次調解筆錄顯示,法官問林先生是否可以在7天內將所欠租金、滯納金支付給陶女士,林先生表示籌備資金至少需要3個月,同時堅持要求繼續履行承包經營合同。
陶女士一方則堅持只有在解除承包經營合同的前提下才接受和解,調解最終還是沒能成功。
第二次調解後又過了8天,也就是2014年l2月16日,朱先生向惠州中院提交了代付租金及違約金申請書,法院給朱先生開具了回執。
2015年1月20日,恵州中院詢問朱先生,是否願意替林先生代付拖欠的租金及餘下租期的租金。
兩天後,朱先生向恵州中院再次提交了請求代付租金的說明,表示願意代林先生支付所欠租金及違約金。
李光昱律師稱,此前,朱先生並不情願代付欠租,林先生一方向他解釋法律規定後,他這才同意。
「深讀」了解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為次承租人的朱先生可以替林先生向陶女士代付租金和相關費用,以維護自己作為次承租人的權益。
該司法解釋第17條規定,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付以抗辯租賃合同解除權的,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如果朱先生替林先生交了租金和滯納金,法院就不能再以「未付租金構成嚴重違約」為由判決解除合同了。
在終審判決書中,關於2014年10月、12月的兩次調解情況以及2015年1月林先生申請代付租金的情節,都沒有記載。
被告質疑:法院倒籤判決日期?
「在法院主持兩次調解之後,法官再沒聯繫過我們。」林先生的弟弟作為另一名案件代理人表示。
到了2015年2月12日,朱先生、林先生即收到了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送來的終審判決書,維持一審「解除承包合同」的判決。
林先生在接受「深讀」採訪時稱,他們認為法院是故意倒籤判決書日期,將原本屬於正常程序的調解階段從審理過程中抹去。
因為在最後一次調解中,次承租人朱先生要求代付錢款,這樣按照法律規定,法院就不能判決解除承包合同了。
針對上述問題,「深讀」致電陶女士的代理人、其子姚先生核實情況,但採訪被拒絕。
承辦法官:調解包括「判後調解」
「深讀」採訪了主審此案的審判長鄭傑,鄭法官認為這份終審判決書沒有任何問題。
「有些案件我們判完以後,還是沒放棄調解工作,希望能夠通過調解來解決。調不了,對不起,我們的判決書只能發了。」
鄭傑表示,法院的調解分為開庭前的調解、審理中的調解和判後的調解。
民訴法專家:判決後調解無意義
判決後調解,是否是正常的訴訟程序之一?參與民事訴訟法起草的著名法學家、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劉榮軍告訴「深讀」,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調解、和解,但判決書都出來了,就已經失去了調解的必要和意義。
「終審判決書出來了,等於已經審理結束了,還調解幹什麼呢?」另一位著名民事訴訟法學家、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宋朝武表示,判決書是對案件的一種認定,如果案件沒有宣判是可以調解的,一旦判決書出來了,法院就不能再調解,如果還能調解的話,就違反了基本法律理念和精神。
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李金平律師表示:「調解分為訴前和訴中調解,判決書就是調解不成的產物,調解成了就下調解書,不行就判決。」
2016年4月初,第三人朱先生以惠州中院的判決違反審判程序為由,申訴至最高法院第一巡迴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