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徐明星監視居住,黃金37天或變半年,刑事律師詳解意義

2020-11-07 石錘網絡

來源:吳說區塊鏈


導語:關於徐明星的現狀,有多方消息源稱處於監視居住的狀態,那麼黃金37天的判斷就不再奏效。類似操作在幣圈也有案例。此前鹽城市公安局鹽南高新區分局通知雷太國(吉比特礦機)家屬,稱已於7月2日6時將涉嫌雷太國等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的雷太國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關於監視居住的意義,專業刑事律師火小律介紹:第一,說明一定涉嫌刑事案件;第二,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可以規避刑事拘留最長30日的限制;第三,原則上律師可以會見。如今火幣的高層也牽扯其中,很有可能會面臨類似的程序(吳說區塊鏈)

以下為正文,作者火小律:

近期,幣圈最關注的該是徐明星了。

傳言很多,有傳刑事拘留的,也有監視居住的……

具體情況如何,待各位各顯神通撥開迷霧了。

火小律僅從法律角度對「監視居住」做個簡單科普,以便業外人士更好的了解狀況。


01

什麼是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拘留等一樣,本質上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具體指公檢法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

刑事訴訟中,通常有5種強制措施,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從前至後,嚴厲程度逐級上升。

監視居住,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介乎刑事拘留(逮捕)和取保候審之間。通俗的說,人還是被關著,只是不關在拘留所(看守所)內,一般是自己的住處或者公安指定的居所。活動範圍幾乎限定在這個地點,不能像取保候審那樣自由出入,也不能隨意見人,一切行動受到公安機關的「監視」。


02

什麼情況下會被監視居住

必須明確的一點,監視居住,說明一定是涉嫌刑事案件了

一般而言,那些既不適合拘留(逮捕),又不適合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被適用監視居住。如懷孕哺乳、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又如存在某些特殊情況、辦案需要等。前者好理解,後者實務中一般是專案和要案等。

實踐中,拘留、逮捕、取保候審,較為常見,監視居住較為少見。原因很簡單,麻煩。不像拘留所(看守所)那樣人手都是現成的,辦手續移送關押就可以,得額外派人監管。


03

監視居住什麼流程

法律規定,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至於在哪個階段適用,實踐中存在多種情況。可以是案件初始便直接監視居住,也可以是檢察院不批捕後再行監視居住等。總之,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是可以依法相互轉換的。

實踐中,少數地區「監視居住」用的較勤。原因很簡單,可以規避刑事拘留最長30日的限制,等拿到口供後再轉拘留,算是「合理利用規則」長時間控制犯罪嫌疑人。但這個做法存在一定爭議。


04

監視居住在哪裡執行

一般是住處,如果沒有固定住處的,可以在辦案機關指定的居所。

有一點,絕對不能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也就是不能在拘留所(看守所)或者公安局、派出所等地方。

實踐中,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還是存在一些亂象的。比如某些地區「掛羊肉賣狗肉」,門口招牌顯示是某招待所等,其實上內部還是辦案場所的配置,裡面則關押著被監視居住的一批犯罪嫌疑人。


05

監視居住處境如何

從結果看,處境還可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能折抵刑期,畢竟人確實一直被關著的,雖然限制少了一些。若被判處管制,監視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監視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從過程看,處境未必好。限制確實比拘留所(看守所)少很多,至少不用勞動值夜,也沒有作息上的過多要求。但缺陷也很明顯,一間房關一個人,孤單,沒人說話,不像拘留所(看守所)20+人大通鋪,起碼熱鬧。還可能住在「小黑屋」,四面白牆,沒有窗戶,終日見不到陽光。如果辦案人員半個月不來做筆錄,就得半個月自言自語,還一直被人監視著。最嚴重的,由於監管力度差別,部分地區還存在非法取證的情況。


06

監視居住能見律師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除極少數案件需要經許可外,原則上律師是可以自由會見的

圖中說的律師都無法會見,顯然是沒有依據的。基本人權,法律還是保障的。

實踐中,總有些三線城市存在詭異操作。有時律師會收到一封號稱犯罪嫌疑人親筆手寫的「不請律師聲明」;有時辦案機關會以家屬委託的律師不可以、只有犯罪嫌疑人自行委託的律師才能會見為由推脫,而事實上律師都見不到人又怎麼可能拿到委託。一二線城市總體還是比較規範的。

無論如何,徐明星一事,圈內無數雙眼睛盯著,辦案機關自然也會重視執法規範性,若真有其事,律師無法會見的可能性極低。


07

監視居住會判刑嗎

不一定。

前文已經說過了,監視居住本質上只是強制措施的一種,和拘留、逮捕、取保候審性質一樣。具體是否會判刑,看是否存在犯罪行為、以及相關情節等。

如果查實無犯罪行為,解除監視居住、放人、撤案都是順理成章的。

如果查實確有犯罪行為,一般會提前結束監視居住,直接將人送看守所,再按正常程序流轉,由檢察院決定是否起訴等,期間也不排除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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