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刑事案件的「黃金37天」?

2020-12-20 檢察雜談

在刑事案件中,有「黃金37天」的說法。所謂「黃金37天」指的是偵查機關作出刑事拘留與檢察機關作出批捕決定之間的期間。在刑事訴訟中,這個期間屬於偵查階段,在這期間檢察機關將最終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嫌疑人。因為通常情況下要歷經37天的時間,因此在刑事辯護業內又被稱為「37天黃金救援期」。

37天,並不是偵查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任意決定的時間,而是由《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最長刑事拘留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那麼,這37天是如何計算的呢?從上述的法條表述「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我們知道公安機關從刑事拘留嫌疑人起,向檢察機關提請審查批准的法定最長期限為30天;從上述法條表述「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可以知道,檢察機關作出是否批准逮捕決定的法定最長期限為7天;合併後法定最長期限加起來就是37天。

為什麼會有「37天黃金救援期」的說法呢?所謂的「救援」是指什麼呢?這裡的「救援」是從嫌疑人的親屬角度來說的,一般就是在自己的親屬、朋友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以後,外面的親友嘗試把人從看守所弄出來。「弄出來」是通俗的說法,在法律術語上是改變強制措施或者釋放。

這裡有必要科普下拘留。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包括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三者的性質不同。行政拘留一般是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由公安機關送拘留所執行。司法拘留一般是指妨礙了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由法院送拘留所執行。刑事拘留是指涉嫌觸犯了刑法,由公安機關送看守所執行。由於刑事拘留的後續刑事強制措施是最為嚴厲的逮捕,「救援」的目的就是通過法律救濟途徑使得被拘留的人免於被逮捕,而逮捕一個人必須由檢察機關批准決定以後才能被執行。「37天黃金救援期」的說法就是來源於此。

當然,有必要說明的是,我們目前這個時代的法治建設儘管並不完善、完美,但相較於幾十年前,已經有了長足的進步。不能否認的是,在我們這個時代冤假錯案仍然存在,濫用司法權力故意構陷的情況也難以避免,但是這些情況只是個案,大部分的案件,特別是刑事案件是不存在實體問題的。一般來說,公安機關拘留你,基本上是掌握了部分的違反犯罪事實和證據,且掌握的部分事實和證據是指向你的。所以,「救援」的涵義不是免於刑事追責,而是在法律框架內,通過法律救濟途徑使得被拘留的親屬免受程序上的不公正對待,比如刑訊逼供,或者免受羈押,比如申請取保候審等。

被刑事拘留以後,由於喪失了人身自由,被拘留的人無法完全自主利用法律救濟途徑為自己爭取應有的訴訟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賦予了親屬、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律師等相應的訴訟權利。其中,律師被賦予了更多的特權,比如申請會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了解涉嫌的罪名和基本案情,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聽取意見等。所以,如果有親屬涉及刑事案件,特別是一些嚴重的罪名,建議有經濟條件的家庭應該諮詢、聘請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對於一些所謂的中間人「有關係,能拿錢撈人」的說法,一定不能輕易相信,謹防上當受騙,落得個人財兩空的下場。

最後,還要就黃金37天的時間做進一步的說明。黃金37天只是偵查機關對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法定最長期限,實際上還有另外兩種期限,一種是10天,一種是14天。從前述的《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可以得知道,一般情況是下10天,即偵查機關的3天偵查取證時間,再加上檢察機關的7天審查逮捕時間。另一種情況下是,14天,即偵查機關在3天的基礎上延長4天,總共7天的偵查取證時間,再加上檢察機關的7天審查逮捕時間。所以,準確點說是黃金10天、黃金14天和黃金37天。

無論是10天、14天還是37天,最佳的策略都是儘早介入,更準確的是儘早諮詢、聘請專業刑辯律師,由律師儘早介入,並就偵查機關的提請逮捕或者檢察機關的審查逮捕提供相應的律師意見,以達到實現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這樣相對自由的強制措施。當然,如果是真的觸犯了刑律,該接受刑罰的肯定是無法避免,只是說通過律師的介入,藉由律師的專業,更能保障被拘留人的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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