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為入股協議書 實則借款合同 如何認定還款責任?

2020-09-25 找大狀

大狀說:找大狀,中小企業自己的法律顧問。今天為大家帶來的文章,是《名為入股協議書 實則借款合同 如何認定還款責任?》,是關於企業股權的內容,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導讀:當事人籤訂的合同雖具有明確的名稱,但合同名稱與內容不一致時,應當以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性質。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7日,童某(甲方)與徐某、秦某(乙方)籤訂了一份《入股協議書》,主要約定:甲方向乙方開辦的石英廠投資130萬元,乙方每年按甲方投資額的30%向其分紅,自2012年起每年端午、中秋、春節向甲方各分配紅利13萬元;甲方的股金始終不貶值也不升值,甲方如果需要退股,須提前一個月告知乙方。協議籤訂當日徐某、秦某出具收條,內容為收到童某股金130萬元。

2012年開始,徐某、秦某每年端午、中秋、春節各向童某支付13萬元,已付至2015年中秋(2015年9月)。石英廠一直由徐某、秦某二人實際經營,童某未參與。2015年10月,石英廠因經營虧損停工。童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徐某、秦某共同償還借款130萬元,並按約定年利率30%支付利息。徐某、秦某辯稱雙方籤訂的是入股協議,雙方之間為合夥關係,並非民間借貸關係,請求人民法院駁回童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童某與徐某、秦某籤訂的合同名稱雖為入股協議書,但由於該協議約定童某僅僅只履行出資義務,不參與合夥經營管理,且不論盈虧每年只收取固定數額的紅利,雙方之間符合自然人之間借款的民間借貸關係。雙方約定的年利率30%超過了法律保護的上限,超過部分不予支持。遂判決徐某、秦某償還童某借款130萬元,並按照年利率24%支付相應的利息。

宣判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案件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為合同的性質問題,即童某與徐某、秦某之間是民間借貸關係還是合夥關係。

合同性質的認定不能僅憑合同名稱而定,應當根據合同內容所涉法律關係,即合同雙方當事人所設立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性質。就本案而言,雖然本案合同名稱為《入股協議書》,但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不符合個人合夥的法律特徵,而與民間借貸關係的法律特徵相符,因此,應當認定本案合同性質為民間借貸合同。

首先,根據《民法通則》第30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第31條規定:「合伙人應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因此,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是個人合夥的典型特徵。本案童某未參與合夥經營管理,不符合合夥必須由合伙人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的特徵。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6條規定:「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並約定參與合夥盈餘分配,但不參與合夥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餘分配的,視為合伙人。」根據以上規定,合伙人可以不參與經營、勞動,但一定要對盈餘分配有明確的約定。所謂「盈餘」是指從營業額中扣除成本之後的剩餘,即總收入減去成本,不是一個固定數額,通常又稱為利潤或收益。本案中,入股協議書上的「徐某、秦某每年按童某投資額的30%向其分紅,即每年農曆端午、中秋、春節三節向童某各分配紅利13萬元」,因數額固定並非是對盈餘分配方面的約定,本案協議實際上沒有約定童某參與盈餘分配,不符合合伙人必須分享收益的構成要件。

再次,如果入股協議約定一方只是向另一方投資,不參與合夥經營,不承擔經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潤,該入股協議內容雖不符合個人合夥的法律特徵,但與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本質特徵相符,應當認定該協議性質為民間借貸合同。本案中,從雙方籤訂的《入股協議書》的內容上看,約定童某向徐某、秦某投資130萬元,童某按投資額的30%進行年度分紅,即童某每年向徐某、秦某收取固定利益39萬元,不承擔經營風險,不參與經營管理。雙方約定童某按投資額的30%進行年度分紅實質是對利息的約定,即約定年利率為30%,雙方之間符合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第1款的規定,出借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年利率上限為24%,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以上為《名為入股協議書 實則借款合同 如何認定還款責任?》的全部內容,若您有企業股權相關的問題,歡迎在本文章 底部留言 或 私信找大狀,將竭誠為您服務!


摘自網絡,侵權請聯刪。

相關焦點

  • 如何認定是投資還是借款
    為成立公司而向他人籌集資金時,借款行為與投資行為極易產生混淆。然而,借款和投資的性質又存在較大差異,借款的收益是確定的,並且期限屆滿時應當返還本金。相對於投資而言,借款的風險較小。民間借貸案件中,被告往往會以款項性質系投資款為由進行抗辯,拒絕履行還款義務。此時,款項性質的認定不僅直接關乎案件審理思路,而且還會影響到最終裁判結果。
  • 資金入股不參與經營,法院認定系民間借貸
    湖南法院網訊 在商業領域,以資金入股卻不參與經營,不擔風險但享受保底分紅,這種情況時有發生。那這種只分紅不擔風險的經營方式,法院會怎麼界定呢?近日,臨湘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被告某石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支付原告彭某、趙某借款本金431500元及利息。
  •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訂立的名為債權轉讓實為融資借款的合同是否有效?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訂立的名為債權轉讓實為融資借款的合同是否有效?涉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經營範圍不包括貸款業務,故其對外借款也屬無效。2.本案保證人籤訂保證協議時,知曉本案名為債權轉讓實為借款關係,在債權人取得借款後,保證人又主張借款關係及擔保合同無效,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具有過錯,故保證人應按照保證協議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 借款擔保合同效力認定判定規則有哪些
    騙取貸款構成犯罪,不必然導致借款擔保合同無效借款人騙取貸款構成犯罪,但無證據證明債權人銀行參與騙貸等不法行為,擔保人主張免除責任的,應不予支持。2.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騙貸,所籤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如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則合同依法應為無效,在此情況下不應適用《合同法》關於表見代理的規定。4.
  • 南京中院認定「職業放貸人」第一案:借款合同無效
    短短幾個月借錢多次,利息遠遠高出正常標準……記者從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認定「職業放貸人」第一案已於日前作出判決。在一起看似常見的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中,主審法官看出端倪,抽絲剝繭還原事實了真相,最終認定出借人為「職業放貸人」,借款合同無效,對合同約定的高額利息不予保護。
  • 為做股權激勵而籤訂的項目合作協議,為何能被認定為借款合同?
    南昌股權律師吳辛:為做股權激勵而籤訂的項目合作協議,為何能被認定為借款合同?最近,筆者辦理了這麼一件案件,公司為進一步牢固與員工的關係,同時也為了激勵員工更好工作,給予員工更多回報,與員工籤訂了一份工程項目合作協議,約定員工投資入股公司某一在建工程項目,按投資比例分紅,但特別約定工程量完成80%後公司應返回員工全部投資款。
  • 南京中院認定「職業放貸人」第一案,法院:借款合同無效
    一起看似簡單的借款合同糾紛,借款人到期未還清債務被出借人訴至法院。是普通的借款糾紛還是另有隱情?法官抽絲剝繭,還原事實真相,最終認定出借人為「職業放貸人」,借款合同無效。這也是南京中院認定「職業放貸人」的第一案,一起看看吧。
  • 淺談債務加入與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與認定
    具有保障債權實現的相似性;但兩者之間又有著根本的區別,司法審判中如何認定,將直接影響案件當事人各方的根本權益。2016年6月22日,張成雙(乙方)與張剛良、梁波、趙栩甜(甲方)籤訂《還款計劃保證協議書》,約定「剩餘貳仟叄佰萬元整(2300萬元),乙方確保在18個月內支付甲方,必須以現金方式支付,此借款18個月不計利息。」 案涉《還款計劃保證協議書》雖名含「保證」字樣,但名不符文。
  • 用你的名字給朋友借款,你要不要承擔還款責任
    籤字時合同是空白的。顏先江和顏良元也稱:只是籤了個字,其餘一概不知。華太公司稱:雖然在借款合同上自己是擔保人,實際上是真實的借款人,借款也是自己實際使用。法院判決:雖然借款實際使用人是華太公司,但因此否認被告顏杏方以借款人的身份與原告籤訂借款合同的事實。
  • 個人借款合同範本個人借款合同應該怎麼寫?
    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於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那麼個人借款合同應該怎麼寫?請參考以下個人借貸合同範本。個人借貸合同範本在民間借貸中大多數債務糾紛都是發生在借款合同上面的。
  • 民間借貸新規已實施,大量借款合同可能被認定無效!
    2 可能會有大量的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 而被認定為借款合同無效。 借款合同無效,約定的利率、逾期還款的違約金自然無效,而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僅僅是返還借款,賠償損失,然而這裡賠償損失應為合法的損失,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借款合同無效後往往只支持返還本金。
  • 借款合同未約定本金與利息的還款順序的,應當先還哪一種?
    儘管該條文是關於買賣合同的司法解釋,但同樣確立了在借款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還款順序的,應當與買賣合同中先清償利息後還主債務的立法精神相一致。三、先還利息後還本金是借款合同履行的通常交易習慣。現行銀行借款合同一般也都約定先還利息後還本金,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不明的事項,可按交易習慣確定。所以,按照一般借貸關係的交易習慣,也可以確立先還息後還本的還款順序。
  • 借款人和名義收款人不一致時債務主體的認定
    【分歧】關於丙應否承擔還款責任,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雖然借條由甲出具,但款項實際匯入丙的帳戶,丙收到借款,甲和丙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借條出具人為甲,且乙已按甲的指令將款項實際交付,甲乙之間民間借貸關係成立,丙和乙並未形成借貸合意,不宜認定為共同借款人。
  • 公司法人借款不區分為私公用 承擔還款連帶責任
    法院判決公司償還本息60萬元,李某應對公司所負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王某訴稱,原告與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於2015年7月,籤訂《借款合同》,約定了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同日,原告與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籤訂一份《借款合同》。根據與該案同一事實不同案由的生效民事判決書認定,原告王某實際借給被告公司的兩筆借款本金共計為57萬元。因還款期限屆滿後,原告借款本息未獲償還。
  • 合同內容違反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如何認定合同效力?
    當然不行,因為合同違反《刑法》,侵犯了《刑法》保護的法益,因此這類合同被認定為無效。那你會問,是不是合同內容違反了規範性法律文件就都無效呢?也不是,比如合同當事人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後,一方因地方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而主張購房合同無效,法院就不予支持。那麼合同違反不同類型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效力究竟如何認定呢?
  • 民間借貸新規已實施,大量借款合同可能被認定無效
    02可能會有大量的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而被認定為借款合同無效。借款合同無效,約定的利率、逾期還款的違約金自然無效,而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僅僅是返還借款,賠償損失,然而這裡賠償損失應為合法的損失,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借款合同無效後往往只支持返還本金。
  • 借款人和名義收款人不一致,誰來承擔責任?
    借款人和名義收款人不一致,誰來承擔責任?分歧關於丙應否承擔還款責任,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雖然借條由甲出具,但款項實際匯入丙的帳戶,丙收到借款,甲和丙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借條出具人為甲,且乙已按甲的指令將款項實際交付,甲乙之間民間借貸關係成立,丙和乙並未形成借貸合意,不宜認定為共同借款人。
  • 如何避免借款合同糾紛
    如今圍繞借款合同而產生的糾紛越來越大,這也讓不少出借人與借款人感到頭疼。究竟實踐中該如何避免借款合同糾紛?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同時也是很多人想要了解的問題。接下來王超律師為您詳細介紹相關信息,歡迎大家的閱讀!  借款合同糾紛一般有以下幾種形式,即一般借款合同糾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合同糾紛、企業之間借貸糾紛以及民間借貸糾紛。
  • 持有公章私自訂立借款合同 行為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某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用公司公章向老年人借款,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判決公司與個人承擔連帶責任,有效地保護了受害老人的權益。  劉某與老伴謝某是六十多歲的老人,膝下僅有一個患有精神疾病的兒子。眼見自己年紀越來越大,而孩子生活沒有著落,兩老想為孩子尋找一個安身之處。
  • 婚前一方借款用於婚後購買夫妻共同房產,該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1.認定事實錯誤,案由是贈與合同糾紛,被上訴人是父子關係,他們之間的真實法律關係是附條件的贈與關係,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關係名為借貸實為贈與,被上訴人籤訂的買賣借款協議書的真實意思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從該協議文本分析,既有借貸協議的內容,也有附解除條件贈與協議體現,從協議內容來看,確定在協議中使用了借款字樣,有借的形式,「不離婚可以不用還錢」也體現了贈與之意,「如離婚必須還錢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