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收到不少當事人的諮詢,說自己的房屋遭到了強拆,並且之前已經收到過《責令交出土地出讓書》。須知,徵地拆遷過程中該文件的下發表明拆遷已經到了強制執行的階段,徵收方可申請強制執行拆除行動,而不需徵求被徵收人的同意。因此,《責令交出土地出讓書》的到來意味著什麼,大家一定要明白,不要只知道一味的拒收拒籤。
由於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有關部門出具的,發放的各種文件種類非常多,被徵收人不可避免地會眼花。並且大部分被徵收人法律知識薄弱,在收到各種文件時通常都無法對下一步行動有清晰的認知和準確的判斷。今天,針對這個問題,律師給大家講解其中兩個非常重要也是最為危險的文書,提示大家一旦收到了請戒備起來,方便大家能夠正確的應對。
一被劃入徵收範圍內的房屋就被認定為違建,這樣的事情在實踐中並不罕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了違建不給被拆遷人補償,這一規定也成了以「拆違」代替正常拆遷的「法律依據」!雖然律師曾經多次告訴過各位被徵收人違章建築的認定是要進行非常嚴格的認定程序的,也給大家講過農村無照房屋並非就是違章建築,但是這些只能作為基本知識。如果我們的房子被不合法的程序認定為違建,我們該怎麼做?我們還是要積極的面對,防止房屋被非法強行拆除。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當被徵收人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時,而且該決定書是違法作出的,我們應地第一時間採取行動,撤銷此決定書,避免我們的房屋被拆除。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後,被拆遷人可以再60天內提出複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進行訴訟。律師在這裡提醒大家,如果不進行行動,超過了6個月的時間仍然沒有將該文件撤銷,可能很難逃過被強制拆除的結果。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放到實踐中來看,在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如果被徵收方因為各種原因,比如徵收方給出的補償不合理,從而不籤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雙方處於僵局,此時徵收方就有可能會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
律師在此提醒大家:在徵地拆遷的過程中,被徵收人若是收到了《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這往往意味著一種面臨被強行拆除的風險。在相關部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後,是要給被徵收人一段合理的時間來進行準備的。如果在這段時間內徵收人既沒有找尋行政或司法救濟,又沒有主動交出土地,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的主管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行拆除。
所以,被徵收人一定要格外重視該份文件的到來,當收到責令土地交出的決定書後,被徵收人一定不要被蒙蔽雙眼,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起法律程序,複議或訴訟,積極主張權利,以免錯失最佳的爭取合理補償的維權時機。
而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中,《徵收補償決定》的作出,也意味著強制大門的開啟。這也是需要被徵收人警惕的,該行使的救濟權利一定要及時行使。
有些被徵收人在諮詢專業律師之前,都只會一味的拒絕籤字,來對抗不公平的行為。但是這真的有效果嗎?其實與其被動的拒絕,不如主動的出擊,在能保障自己現有權益的情況下爭取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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