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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戴斯李老師
請事假,能扣雙倍工資嗎?
李老師
案情簡介:
2018年10月,小王因家中有事需向單位請假,由於他當年度的帶薪年休假已使用完畢,小王就請了兩天「事假」。次月5日,小王收到了單位發放的10月份工資,發現單位扣了他四天的工資。小王認為,他10月請了兩天的事假,也獲得單位的批准,為何扣了他四天的工資?他來到人力資源部詢問,經理向他出示了《員工手冊》,其中的請假制度中寫著:「公司員工因私請事假的,當月工資按每請一日事假扣除兩日工資的標準進行減扣。」經理告訴他,《員工手冊》在小王入職時已經告知過他,裡面的假期工資制度也已經實行多年,員工必須遵守假期工資制度。但小王覺得這樣的做法是不對的,請事假扣工資無可厚非,但為何要按2倍扣呢?小王向所在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了投訴。經勞動監察部門責令整改,公司退還多扣的工資部分。勞動觀察員張先生借本案為大家介紹一下,工資扣除時應當注重的一些法律問題。
李老師
一、用人單位的事假制度屬於內部管理權限。
關於事假的規定,我國的勞動法律法規中並未有詳細的規範,一般來說事假制度由用人單位自行在規章制度中進行管理。原勞動部《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59]中勞薪字第67號)有過這樣的指導意見:「……為了鞏固勞動紀律和提高出勤率,並考慮到企業和事業、機關的不同情況,對企業職工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提出如下意見:1.企業中的工人,由於他們的工作性質不同,進行加班加點工作的時候,可以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因此,在一般事假期間一律不發給工資。
2.企業的行政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炊事人員、勤雜人員等,由於他們不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所得經常性的生產獎金也很少,對於他們在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應該與工人有所不同。因此,他們請事假每一季度在兩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超過兩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天數不發給工資。」上述規定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指導性文件,隨著《勞動法》對加班工資制度的明確,該規定應該說已經不再具有現實的指導意義。但是,事假制度作為用人單位可以進行內部規範的一項管理制度,仍然是非常明確的。李老師
二、事假制度的制定不能違反工資支付勞動標準。
請事假是否需要扣工資的問題,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有些用人單位考慮到鼓勵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允許在一定限度內享受帶薪事假,是無可厚非的;有些單位則秉持公平原則,堅持工資是勞動者付出勞動的對價基礎,在事假制度中規定經用人單位批准的事假屬於無薪假期(即在月薪中扣除當日工資),也是符合勞動法律規範的。原勞動部制定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而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第三條中進一步明確:「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中所稱『剋扣』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李老師
因此,本案例中,用人單位以制度中有「公司員工因私請事假的,當月工資按每請一日事假扣除兩日工資的標準進行減扣」的規則來管理,不僅把事假規定為無薪假期,還加上了一倍的懲罰性罰款,那就違反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屬於無效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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