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宣傳廣告有水份,解除合同有依據

2020-10-14 浩雲律所

現在各行各業都流行加盟合作經營方式,確實加盟一個已知名品牌能迅速獲得不錯的口碑和流量。但是,隨著越來越多的人湧入這一業務,也導致了很多不規範的行為出現。其中,虛假宣傳就比較普遍,很多人在沒有辨明真偽的情況下就籤約了,最後陷入糾紛之中。


以案釋法

朱先生通過網絡了解到一家北京專門從事餐飲加盟店業務的公司,該公司對外宣傳是某美國國際企業集團領導下在中國的代理商。這一美國集團創造獨特的店鋪經營模式,加盟手冊中宣傳其加盟店年收益達60%,計劃3年內把店鋪開遍中國,確保加盟商盈利。朱先生看到該集團公司發展潛力巨大,於2019年11月15日與該公司籤署《授權經營合同書》,在支付30萬元後成為江蘇省總代理,有權在江蘇省範圍內發展或授權發展專營店。

但是加盟後不多長時間,朱先生發現不對勁,因為和從事餐飲業的朋友交談得知,該公司根本就不是其宣傳的那樣是美國集團公司的代理商,也沒有什麼3年內開遍中國的計劃,該公司完全是為了吸引投資而做的虛假宣傳,如果繼續下去恐怕只是有虧無盈。朱先生找到我所諮詢是否能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一、能否解除合同?

加盟合同屬於特許經營合同範疇,在實現中有很多被特許人以特許人欺詐或進行虛假信息披露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很多都沒有被法院認可,其原因在於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標準,就是虛假信息達到什麼程度才能導致合同解除,而我們知道現實生活中誇大宣傳的現象是普遍存在的。

為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五庭《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若干問題的報告》認為,被特許人依據《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九條內容主張解除合同時應該採取相對慎重的態度,只有當隱瞞的信息和提供的虛假信息關係到特許經營的實質內容,並對特許人是否做出與特許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或者對於合同目的實現產生實質性影響的時候,才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公司並非美國集團公司的代理商,而是國內的一個企業法人,其為了宣傳推廣及招納加盟之目的而虛構出一個美國集團公司;此外,其虛構3年內把店鋪開遍中國的口號更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具有欺詐的主觀故意。而朱先生正是看中公司這幾點宣傳才決定籤約的。公司隱瞞的信息和提供的虛假信息足以導致朱先生是否做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可以解除合同。

二、能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由於公司的宣傳內容並沒有白字黑字的寫在雙方合同中,那麼朱先生是否能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呢?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4條的規定,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特許人在推廣宣傳特許經營業務過程中使用的廣告或者宣傳手冊等資料通常應視為要約邀請,但特許人就特許經營所作的說明和承諾對特許經營合同的訂立有重大影響的,亦可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該說明和承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在本案中,公司方的宣傳雖然屬於要約邀請,但是其說明和承諾對雙方訂立合同具有重大影響,應當視為合同內容,朱先生可以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損失。

最後,朱先生在本所律師的代理下解除了合同,法院判決對方返還30萬加盟費並賠償朱先生為履行合同支出的門店租賃費、裝修費、物業費以及往返交通費等合理支出10萬元。雖然,朱先生要回了加盟費和部分損失,但是還不足以彌補期間給朱先生帶來的時間以及機會成本損失。

在此,浩雲也提醒各位想以此業務盈利的市場主體注意,應對自己的投資行為負有合理注意義務,如果知曉對方欺詐等事實後不及時主張權利,那麼法院是不會保護此期限之後的損失的,如果發現對方的宣傳誇大其詞務必第一時間主張權利,切莫錯過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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