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兩個商標長的不一樣,海底撈要狀告河底撈呢?
要不是這一新聞,作為一個常住長沙的筆者還沒聽說過河底撈這個名字呢。
並沒有給海底撈帶來直接的影響,河底撈主要經營湖南菜,進店的顧客也沒有說要吃火鍋,那為何海底撈要狀告河底撈的商標侵權呢?
事實上海底撈作出上訴行為並不是主動「碰瓷」,而是出於長遠考慮,即使兩個品牌沒有相關性,河底撈也沒有借著海底撈的名義去宣傳賣吆喝,那麼僅是一個名字,在以後說不定會有對海底撈品牌造成其他損害行為的隱患出現。
海底撈的法律團隊也是出於防患於未然的目的,將河底撈告上了法庭。
雖然海底撈輸了官司,但起訴還是有相關法條支撐他們的。
《最高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1)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2)複製、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3)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一、法律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專用權: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二、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官司的輸贏不重要,贏了的河底撈心底也不踏實,老闆更是當天連夜將自己的招牌改了名兒,將「惹事」的河底撈改為了河底鮮。
輸了的海底撈也沒有啥損失,就當是做了一場廣告,輸了也是將名聲打出去,名聲還是響亮的。
各位粉絲們是怎麼看待這件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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