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發點是為了保護孩子,使其不受侵害,結果卻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權益。聽起來,是不是矛盾呢?12月18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公布的一個生效判決就屬這種情況。2019年6月,6歲小女孩被父母綁在樹上進行教育,一位路人魏某隨手拍下這個過程,將短視頻發到網上。魏某的視頻引來廣大網民對孩子父母教育方式的質疑,魏某自己也惹上了官司。孩子的父親認為,魏某侵犯孩子的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將其訴至法院。路人出於良善,拍攝這段短視頻,並發布微博是否構成侵權?視頻傳播過程中,平臺又應盡到哪些義務?
小女孩被父母綁樹上教育,路人拍視頻傳網絡成被告來自檢察日報正義網00:0005:08
小女孩被父母綁樹上教育「路人」拍視頻上傳網絡惹官司
2019年的一天早上,6歲小女孩李某某因不願上學而哭鬧,父母將她綁在樹上進行教育。路人魏某使用手機拍攝了這個過程,並將視頻私信給新浪微博大V進行傳播。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法官朱閣:經審理查明,涉案視頻時長9秒,內容為一個約6歲的小女孩被一根黑色拖車繩綁在樹上,小女孩呈站姿,撩著自己的連衣裙露出內褲,視頻播放過程中可以清晰聽到小女孩的哭聲,畫面中有一成年男子由遠及近走來,抬手指向視頻拍攝者,並說道:「該走走你的,聽見了嗎?」而後視頻結束。該視頻中小女孩的面部特徵清晰。涉案視頻由魏某拍攝,並通過其微博帳號共發布4篇相關博文。
圖自「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微信公眾號
路人魏某這套「隨手拍」操作,引起廣大網友對李某某父母教育方式的熱議,引來警察對小女孩父母的教育,也給自己惹上了官司。李某某以魏某侵犯其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魏某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同時要求新浪微博的經營者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夢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而魏某抗辯稱他傳播的目的是想藉助輿論監督制止可能存在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審案如何做到未成年人人格權保護與輿論監督兩者的平衡?
朱閣:法院在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侵犯李某某人格權時,需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作為解決相關矛盾衝突的基準,綜合考慮行為人的職業、影響範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後果等因素進行判定。
法院判定:魏某轉發的涉案博文
侵犯女孩肖像權、隱私權
法院認為,魏某轉發的涉案博文侵犯了李某某的肖像權,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法官封瑜強調,此案中,可以認定魏某拍攝並傳播涉案視頻的目的是良善的,但其採取的方式卻在客觀上給李某某造成了次生傷害。
圖自「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微信公眾號
封瑜:事實上,魏某可以選擇更為合理的方式,比如,拍攝視頻後可以選擇報警等渠道進行檢舉或控告。再比如,即便魏某認為有輿論監督的必要,也應當使用打馬賽克等技術對涉案視頻進行遮掩處理,使未成年人不被辨識。因此,魏某採取的方式超出了輿論監督的限度,已經背離了其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初衷。
法院認為,魏某轉發的涉案博文侵犯了李某某的隱私權,法官朱閣指出,從涉案視頻中可以看出,魏某在拍攝涉案視頻時,李某某的監護人是予以制止的,其已經通過行為明確表示了不願意通過錄製視頻擴大知曉範圍的主觀意願。
朱閣:雖然李某某被其父母當街管教,但知悉範圍限於當地當時的過路人群,對李某某造成的影響有限:因李某某父母系採取當街將其綁在樹上進行管教的方式,一旦擴大傳播,不僅可能會讓李某某的同學等相關人士知曉,也可能會帶來社會熱議的後果,將對李某某造成人格利益和人格尊嚴的重大損害。並且,涉案視頻中還有李某某在掙扎時露出內褲的鏡頭,涉及到李某某的私密部位,不適宜進行傳播。
對此,封瑜做出了進一步分析。
封瑜:由於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能力差,且心智不夠健全,在社會中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國家近些年不斷完善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規,在出於為未成年考慮的情況下,無論是父母還是社會上的「好心人」,在行使自己保護未成年人權利的同時,都要注意權利的行使方式,確保在最大程度保護未成年人的範圍內,來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法院判定:魏某的行為不侵犯女孩名譽權平臺不承擔連帶責任
因為魏某傳播的涉案視頻是對於事發當時的客觀記錄,其隨涉案視頻而發的評論也在合理範圍,沒有對李某某侮辱、誹謗之處,法院認為,魏某沒有侵犯李某某的名譽權。由於魏某於傳播當日即自行刪除涉案視頻,不存在微夢公司接到通知採取必要措施的適用空間。因此,法院認為微夢公司無需與魏某承擔連帶責任。
判決生效
法院發司法建議給微夢公司
朱閣:判決後,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目前一審判決已生效。近期,魏某已經自動履行了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李某某家庭與魏某達成諒解。
微夢公司雖然不承擔連帶責任,但卻收到了法院的司法建議。
封瑜:網絡服務提供者更要完善網絡平臺審核制度,加大對「涉及未成年人內容」的審核,正確理解「通知-刪除」義務的要義,以期更好的履行好保護未成年人、營造清朗有序網絡空間的社會責任。
來源:中央廣電總臺中國之聲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