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法團主義理論20世紀60年代末,發展主義理論衰落,本土主義興起。在本土模式發展過程中,一些非西方國家步入官僚威權主義(bureaucratic authoritarian)這一範式的代表人物是吉列爾莫·奧唐奈(Guillermo O Donnell),他對發展主義理論提出質疑,認為社會經濟現代化的高度發展不一定會產生民主政治,而是會產生官僚—威權主義體制。道路。事實上,非西方國家的政治發展過程中,有的政權掌握在軍人手中,靠制度化的軍人組織來統治國家;也有的政權掌握在文官手中;還有軍人—文官聯合政權。法團主義(corporatism)corporatism一詞的還有很多譯法,例如統合主義、合作主義、組合主義和社團主義等。是官僚威權主義的理論支撐,給官僚威權主義提供了合法性。
威亞爾達基於在一些非西方國家的實地考察與調研結果,針對這些國家強調宗教與歷史連續性的特點,提出了馬克思主義和自由主義之間的「第三條道路」——法團主義理論。《法團主義和國家發展》(Corporatism and National Development)是其理論成果的代表作。他認為,同自由主義一樣,法團主義觀念也可追溯到西方文明的源頭,在《聖經》、基督教、古希臘、古羅馬和中世紀的思想與社會結構中都能夠找到現代法團主義的要素:社會有機統一的觀點;社會組織形成井然有序和功能完整的法人單位,且國家為了實現公共利益對其進行管理;自上而下、威權式、國家主義形式的法團主義同更為民主、多元、具有代表性的社會性法團主義之間持續與動態的緊張關係。
一方面,威亞爾達從政治文化視角建構法團主義理論。他最先在拉美地區提出法團主義,是「歷史連續性」學派的代表人物。另一個學派是「新法團主義」學派,以菲利普·施密特(Philippe C Schmitter)和傑哈德·萊姆布魯赫(Gerhard Lehmbruch)為代表人物,主要研究歐洲發達國家,反對將法團主義和政治文化相關聯,而是將法團主義視為一種利益代表形式、一種利益集團參與決策形式、一種分權形式、一種國家高度官僚化的經濟體制或國家防止衝突的手段。威亞爾達認為,自由傳統和馬克思主義分析都不能解釋拉美的發展過程,他在拉丁美洲的歷史中發現了起源於古羅馬和伊比利亞的法團主義傳統,Hernan Horna,「Corporatism and National Development in Latin America Review」, The Journal of Developing Areas, Vol 17, No 3, 1983, pp 416-417.即建立在等級制與庇護關係之上的政治文化根源。他在早期對法團主義個案研究的基礎上,用法團主義中包含的政治文化因素解釋伊比利亞—拉丁美洲的政治發展,將擁有共同歷史、宗教、語言和法律體系的伊比利亞和拉丁美洲視為同一種區域文化,從中觀層次建構其法團主義理論,認為有產精英的意識形態影響國家的政治結構,反對激進的革命性變革以達到保障他們的特權和權威的目的,主張用觀念轉變取代革命性變革或階級鬥爭。在此後的理論發展中,威亞爾達將法團主義與其他文化傳統相聯繫,如東亞的儒家思想、非洲的各種部落主義、印度與南亞的多元主義等。在某種程度上,威亞爾達對法團主義的研究視角也屬於一種政治文化研究。
另一方面,威亞爾達在利益集團視角下建構法團主義理論。除了從政治文化視角界定法團主義,威亞爾達也認為,法團主義是一種利益代表體系,他將法團主義定義為組織國家—社會關係的特殊形式,國家通常通過組織官方實施制裁的、非競爭性的群體和協會來控制利益代表。Ibid.也可以說是由軍隊、商業集團、教堂和有組織的勞工等功能群體和協會等功能群體控制的一種社會組織,社會按照功能或部門組織起來。法團主義概念隨後被政治學家用來描述不同時期和區域嵌入社會群體的國家。
在利益集團視角下,威亞爾達認為法團主義具有獨有的特徵:(1)主張強國家,但不是極權主義國家;(2)以規制利益集團為主要特徵,但法團主義所指的利益集團既不同於馬克思主義模式下的利益集團完全從屬或受控於國家,也不同於自由主義模式下的利益集團位於核心地位並完全自由地相互競爭,而是功能與數量都會受到一定限制,處於有限多元主義之中;(3)將利益集團整合進國家決策體系,成為國家的組成部分。
此外,威亞爾達將法團主義進行了分類。(1)有時是指政治思想。為避免人們將「法團主義」一詞與納粹主義、法西斯主義這些詞彙混為一談,威亞爾達認為,法團主義可以採用的形式很多,既可以是法西斯主義的,也可以是民主的、自由主義的、社會主義的或官僚主義的。法團主義並不是精英階層通過壓制下層階級來維持自身特權,既有妨礙歷史進步的右翼形式,也有追求現代化的左翼形式。(2)有時是指制度,包含四種類型的法團主義:施密特和馬諾萊斯庫將法團主義分為社會法團主義和國家法團主義兩種類型。自然法團主義自然法團主義是法團主義的初級階段,通常由部落、種族、村落、教區、家族或家庭構成,是基於身份而形成的。、意識法團主義19世紀中期歐洲的法團主義復興,自然法團主義演變為意識法團主義,因為此時歐洲的工業化產生了工人階級,這個新階級被組織起來形成工會團體,他們基於職業或功能而形成,能夠代表勞方、資方與政府的代表被整合進政治體系,成為自由主義與馬克思主義的替代模式。、政製法團主義20世紀20至30年代,隨著意識法團主義逐漸演變為社會政治運動,資產階級利用法團主義來重構社會關係,歐洲出現了政製法團主義。和新法團主義20世紀70年代,後工業社會以及現代福利國家催生了新法團主義。新的社會團體以民主、公平的方式參與政府決策過程,決策範圍廣泛,經濟、社會保障、福利、教育與衛生政策領域都有利益集團參與其中,履行其代表、協商、管理與執行等功能。(natural, ideological, manifest, and neocorporatism),四種類型以各種混合形式經歷從一個時期到另一個時期的歷史演變。(3)有時是指社會學家組織人們研究的理論方式或方法。
法團主義不同類型的演變過程也是政治發展的過程。威亞爾達認為,推動法團主義演變的主要因素包括:(1)經濟發展與社會現代化,這一因素產生新的階級與社會團體或發生更大程度的分化,從而推動法團主義進入下一個發展階段;(2)社會文化與歷史因素,這些文化因素影響著法團主義在不同地區的實踐形式,如受天主教影響的拉美法團主義,或受儒家文化影響的東亞法團主義等;(3)外部影響力。
但威亞爾達認為非西方國家的法團主義並沒有沿著歐洲法團主義的路線發展,即從自然法團主義,到意識法團主義,到政製法團主義,再到新法團主義的發展路線。威亞爾達認為自然法團主義對於非西方國家政治發展的影響力很大,在近代以來的發展過程中非但沒有消失,還成了連接現代化進程的紐帶。因為歐洲的自然法團主義經歷中世紀後期的繁榮產生新的社會分工與階層——商人、工匠與手藝人,但受到16—18世紀強大的專制主義的影響,以及文藝復興、宗教改革和啟蒙運動中強調個人主義觀念的影響,很快就衰落了。非西方國家這個時期受歐洲國家改革的影響較少,傳統社會力量並沒有被改革所摧毀,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與驚人的適應力。如東亞的儒教,並沒有不利於現代化,其注重紀律、教育和勤奮的傳統是東亞國家發展成功的關鍵因素;印度的種姓團體逐漸演變為現代利益集團;非洲的部落組織、家族和種族在現代化轉型中發揮治安、司法和服務功能;拉美的庇護制和世襲制與其民主制相結合,成為其政治體系的基礎。意識法團主義在20世紀30年代出現在拉美地區,政製法團主義於30—40年代出現在拉美地區。威亞爾達認為,政治體制的法團主義並沒有按照原本設想的方向運轉,而是產生了很多極權主義或獨裁主義政權。隨著非西方國家的民主轉型,一些地區開始向新法團主義轉變。但對於這些國家而言,自然法團主義依然存在,未來的發展趨勢是幾種法團主義類型的混合或融合。
總之,威亞爾達的法團主義理論運用歷史分析和比較研究的方法,既強調傳統結構的連續性,又突出為適應現代化進程此種傳統結構進行自我調整的變化性;既強調後發國家政治發展中的本土性,又關注此種本土性與外來積極因素的融合。一些學者高度讚揚威亞爾達的法團主義理論,認為他的研究方法令人信服,立場客觀,為研究拉丁美洲政治的學者們指出了一種研究原則。
也有一些學者批評威亞爾達的研究方法。在秘魯研究地方政府行政的學者林恩·哈默格倫(Linn Hammergren)認為,法團主義方法僅注重國家政治層面的制度,忽視地方層面的制度設計,而在第三世界,國家的制度化水平不完善,通常對地方層面不會有明顯的影響力。威亞爾達認可哈默格倫的觀點,的確,拉丁美洲的大多數國家往往制度願景很好,卻難以做到有效實施。赫爾南·霍納(Hernan Horna)認為,威亞爾達發現的拉美法團主義傳統包含太多不被歷史事實支持的假設,是一種追求自我實現的預言。馬克思主義左派學者凱文·A 海恩斯(Keither A Haynes)也認為威亞爾達的研究包含太多假定條件,忽視了事實,認為威亞爾達在對拉美民主重新定義中並沒有將資產階級特權(capitalist class privilege)視為拉美現代威權傳統的重要成分,認為威亞爾達的研究將政治文化與物質發展相分離。他認為,事實上,威亞爾達的法團主義模式是對發展主義的補充。但威亞爾達不認可海恩斯等對其法團主義理論的評論,認為他們並沒有讀全他的著作,誤解了他提出法團主義的目的。
還有一些評論針對法團主義的定義模糊和過於寬泛,以及「文化主義」(culturalist)的研究方法等。威亞爾達認為,其法團主義模式在解釋伊比利亞—拉美發展傳統,乃至解釋其他非西方國家的政治發展時非常有用,但它僅僅是一種啟發性工具,僅能夠給某些問題提供答案,研究者必須認識到其他研究範式和方法在其他問題上也能提供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