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海口市食藥監局獲悉,海南禾日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禾日香公司」)因使用非食品原料「當歸」、「黨參」作為靚湯料的食品原料,被沒收違法所得並予以罰款64221元。而華潤萬家、家樂福、旺佳旺等3家超市因銷售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分別被給予相應處罰。
靚湯料內添加「當歸」「黨參」 海南禾日香公司被罰64221元
據介紹,2015年4月,海口市食藥監局接到一市民舉報稱,他在海口家樂福紅城湖店、華潤萬家生活超市等超市購買了一名為「禾日香靚湯料」。在該產品的配料表中,使用「當歸」、「黨參」等非食品原料來作為靚湯的配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根據舉報人反映的情況,執法人員立即對海南禾日香公司進行檢查。經調查詢問,禾日香公司以「沙參、當歸、南杏、黨參、北芪」等為配料生產靚湯料,淨含量100克,成本價為7元/袋,分別銷售給了我省部分超市。執法人員還從調查中發現,禾日香公司生產的靚湯料執行產品標準在2013年8月16日前為「Q/HKX0010S—2010」,標準中標示靚湯料為「沙參、百合、黨參、當歸、北芪等為主要原料混合包裝而成的產品」;在2013年8月16日後標準號為「Q/HKX0010S-2013」標準中,該靚湯料標示為「以百合、杏仁、淮山、枸子等原料經過挑選去雜混合包裝而成的產品。」
執法人員告訴記者,根據衛生部公布的《關於進一步規範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沙參、黨參、當歸、北芪」已從標準中剔除,不能用作普通食品原料,「南杏」已改成了「杏仁」,但海南禾日香公司仍以「Q/HKX0010S—2010」的產品標準生產。自2013年8月18日至2015年4月6日,共生產經營了1796袋靚湯料。
因禾日香公司以非食品原料來作為靚湯的配料,其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構成了在食品中添加藥品的違法行為。對此,海口市食藥監局對該公司處以警告,對添加了藥品的靚湯料進行扣押,沒收違法所得6382.80元,並處以產品總貨值三倍的罰款共57838.20元,罰沒款共計為64221.00元。
因銷售添加非食品原料的靚湯料 海口家樂福等三家超市連同受罰
在對案件進一步調查中,執法人員發現禾日香公司所生產經營的1796袋靚湯料,分別向海口市部分大型超市進行銷售。其中海口家樂福紅城湖店、金龍店720袋;海南華潤萬家生活超市270袋;海南旺佳旺海秀超市116袋。
在掌握相關情況後,海口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立即介入檢查,禾日香公司緊急召回了尚未銷售的靚湯料共計87袋。隨後海口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對50袋進行扣押,另37袋被禾日香公司自行銷毀。
隨後,海口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分別對這三家超市立案調查處理。因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靚湯料,海南華潤萬家生活超市被沒收違法所得501.60元並處以4000元罰款;海口家樂福超市金龍店40袋靚湯料被沒收扣押,並被沒收違法所得1782.00元,處以6000元罰款;海南旺佳旺商貿有限公司海秀超市被沒收違法所得293.8元,處以4000元罰款。
生產經營者需認清食品原料作用 非食品原料不得添加普通食品中
被稱為史上最嚴、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於2015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
據海口市食藥監局副局長吳銀華介紹,衛生部向社會公布了三種中藥食用分類,第一類為藥食同源,第二類為只能用於保健食品的中藥,第三類是國家禁用在食品中的中藥。按照這個分類,沙參、黨參、當歸、北芪等中藥材,只可用於保健食品,如果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是違規的,需有保健品批文才能出售。
吳銀華告訴記者,由於生產銷售食品的門檻較低,一些生產經營企業對於食品原料中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以及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並不清楚,只是按照傳統手藝來生產製作,同時也有部分消費者有這樣的需求,因此一些生產企業在生產食品過程中,加入了一些非食藥同源的食品原料。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消費者根據自身的情況會到藥店買一些中藥飲片,將藥材加入飲食中,但是在生產和經營環節中,這是不允許的。」吳銀華說,目前食藥監部門還將加大相應的行政手段,讓生產經營企業了解到不能生產和銷售添加藥品的食品。對違法生產經營的企業,將依法立案查處。
吳銀華提醒廣大生產經營者,在生產和經營過程中,應按照《食品衛生法》和《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的三種中藥食用分類,以及銷售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以避免踩到「雷區」受到處罰。
同時歡迎公眾積極參與食品安全監督,如果在市場上發現有害食品請撥打12331投訴舉報,一經查實,最高可獲50萬元獎勵。
相關法律
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最低罰款10萬元以上
在2015年10月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等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南國都市報記者 蒙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