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個常見的誤區,包含3個問題。
1. 規章制度能否由單位單方制定?
答:並不完全可以。
-- 何謂「民主程序」?
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 工會或者職工不同意就不能生效嗎?
也不是。「協商」是個過程,「同意」是個結果,只關注過程,不考查結果。
-- 何謂「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
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事項。
2. 滿足前述程序要求,就可以用來管理員工了嗎?
還不夠,還要考查合法性與合理性。
合法性容易理解,就是制度的內容不得違反現行法律規定。
合理性,舉個例子來理解:「員工如廁超過15分鐘罰款」,就不合理。
3. 未經民主程序,一定無法用來管理員工嗎?
也不是,分地區、看情形,有一定不確定性。
一些地區發布的裁審指導意見或會議紀要中明確,如滿足其他有效要件,僅是未經民主程序,在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形時,可以作為裁判依據。
比如浙江、江蘇、湖南,再如,深圳地區還需要加上「勞動者沒有異議」這個條件。
但即便在上述地區,也不是所有案件都適用上述意見,比如鍾某某、惠陽區某酒樓勞動合同糾紛案【(2018)粵13民終2079號】,依然認定規章制度效力不足。
因此,考慮到自由裁量幅度,單位對這個問題持保守的態度更為穩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