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民法典》已經公布,作為「民事生活百科全書」的它將在2021年1月1日生效,到時候現《物權法》、《婚姻法》、《繼承法》等將自動失效,《民法典》將成為調整我們平民百姓日常生活的基本準則。
同過去的各大生活領域的單行法律相比,《民法典》將其進行了整合、彙編,並在此基礎上進行了完善。在婚姻家庭領域,離婚的規定是變化最大的。筆者擬以該法典中「婚姻解除」為例,簡析解除的條件和後果,我們一起來看。
《民法典》第1052條規定: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這是不用離婚就可以解除婚姻的第一個理由:即夫或妻一方受到另一方脅迫而締結婚姻關係。
本條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幾點:
1.該處的「脅迫」含義較廣,不單單指暴力脅迫。只要是可以對夫或妻一方造成精神強制的脅迫行為(例如不結婚就讓你丟工作,不結婚就傷害你的家人種種)雙方因此而結婚,則都可以視為這裡的「因脅迫結婚」;
2.有權撤銷婚姻的機關只有人民法院,而且提出撤銷申請的時間只有1年(自脅迫行為終止後1年),超出了這一年的範圍,當事人就會喪失申請撤銷婚姻的權利;
3.單純的因欺詐締結的婚姻不屬於可撤銷的婚姻。不過這裡的「欺詐」可以作為夫妻之間婚姻關係破裂的理由而成為離婚的理由之一。
《民法典》第1053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類比於第1052條因脅迫而撤銷的婚姻來說,本條主要指的是一方隱瞞重大疾病而與另一方締結婚姻,可以說是因「欺詐」締結婚姻的一種極端情形。
這一條的規定可以說完全是考慮近幾年的婚姻現實而出發制定的:
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很有可能因為種種原因隱瞞了自己患病的事實,例如有的無法生育而隱瞞,有的有家族遺傳精神病史而隱瞞,有的得了愛滋病而隱瞞等等。在對方在完全不知該情的情況下而結婚,一般是違背真實意願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該申請撤銷的權利同樣受到一年時間的限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對方隱瞞該疾病之日起),超出該一年期間後,申請撤銷的權利即告消滅。當事人就無法通過撤銷解除婚姻關係,只能走離婚的路徑。
最後,有權撤銷該類婚姻的機關同樣只有人民法院,而不包括婚姻登記機關。
本文結束之前,我們還要明白一點,那就是撤銷婚姻的性質與離婚有根本的區別。離婚之後,代表雙方有前夫前妻,婚姻史上會有一份舊的記錄;而撤銷婚姻則意味著雙方回到結婚之前的狀態,除了所生的子女按照父母子女關係來處理,雙方的婚姻記錄依舊是空白,不會留下歷史痕跡。
總而言之,撤銷婚姻是對締結之初就有重大瑕疵婚姻的補救,而離婚則是婚姻締結後因為出現新原因導致雙方無法維繫感情的無奈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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