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 十個典型「以物抵債」裁判觀點

2020-09-24 法律名家講堂



1.認定債務清償期屆滿後的以物抵債協議的性質時,一般應認定以物抵債協議為諾成性的新債清償協議


案例要旨

認定債務清償期屆滿後的以物抵債協議的性質時,應以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約定不明的,一般應認定以物抵債協議為諾成性的新債清償協議。在協議的履行問題上,債權人的選擇應受到必要限制,一般應先行使新債務履行請求權,但在新債務屆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債協議目的不能實現時,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舊債務。

案號:(2016)最高法民終484號


2.股東以實際出資大於應繳出資形成的資本溢價作為借款債權而與公司以物抵債的,構成變相抽逃出資


案例要旨

股東實際出資大於應繳出資形成的資本溢價,性質上屬於公司的資本公積金,不構成股東對公司的借款,股東以此作為借款債權而與公司以物抵債的,構成變相抽逃出資,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阻卻人民法院執行的條件,不發生標的物所有權變動的法律效力。

案號:(2013)民提字第226號


3.當事人協議直接以物抵債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該協議無效


案例要旨

當事人之間借款關係明確,債權人追索借款的權利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但當事人之間直接以物抵債,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利益,該直接以物抵債協議應當認定為無效。


案號:(2010)民抗字第25號


4.拍賣程序中標的物流拍後,法院超出合理期間作出以物抵債裁定,標的物市場價值發生較大變化的,當事人可申請撤銷以物抵債裁定


案例要旨

標的物的市場價值出現較大價值變化的時間發生於流拍和法院可以作出以物抵債裁定的合理期限之後,因不存在通過競價程序校驗標的物市場價值的可能,此時,再以最後一次拍賣時所定的保留價裁定以物抵債則會對被執行人顯失公平,故法院可裁定撤銷以物抵債裁定。


案號:(2016)最高法執監191號


5.申請執行人可以在第三次拍賣停止後,申請以第二次拍賣保留價以物抵債


案例要旨

現行法律並未明確規定以物抵債的截止時間,申請執行人在標的物拍賣流拍後何時申請以物抵債,並沒有嚴格規定必須在拍賣流拍後立即做出以物抵債的申請。


案號:(2014)執申字第239號

6.金錢給付債務中,因債權人拒絕接受以物抵債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期間仍應計算遲延履行利息


案例要旨

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執行依據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時,法院以債權人表示拒絕接受以物抵債且債務人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為由,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該終本期間仍應計算遲延履行利息。


案號:(2014)執申字第19號


7.執行程序中法院對當事人以物抵債合意出具的裁定書損害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撤銷


案例要旨

當事人協商以物抵債是一種私法行為,屬於執行和解的一種形式,人民法院應主動審查執行當事人抵債行為是否觸犯第三人權益,而不宜直接出具執行裁定予以確認,以防止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


案號:(2016)最高法執監85號


8.債務人不履行執行中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約定義務的,債權人可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


案例要旨

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其實質是新債清償協議。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一致,由債務人負擔新的債務以替代原有債務,如新債務完成履行則舊債隨之消滅,如新債並未得到履行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以物抵債和解協議中涉及的舊債並未消滅,債權人仍可申請恢復執行。

案號:(2015)執復字第30號


9.執行法院在發出以物抵債裁定書的同時發出結案通知書,當事人對以物抵債裁定書提出異議的,執行法院應予以審查


案例要旨

為充分救濟當事人權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執行法院應對當事人所提異議進行實質審查,執行法院無論啟動執行異議程序或者執行監督程序,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保護並無實質差別。

案號:(2017)最高法執監45號


10.當事人僅達成和解協議但未履行約定義務,債權人有權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案例要旨

當事人約定通過以物抵債形式償還債務,僅達成和解協議,尚不足以消滅原債權債務關係,債務人未按約定完成抵債物交付變更所有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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