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動必須在宗教活動場所內進行,因此對宗教事務的管理,最重要的一環就是對宗教活動場所的監管。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宗教活動場所的監管經歷了轉型,並開始了法人治理等宗教事務現代管理手段和模式。
2018年4月3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了《中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實踐》白皮書,其中提到:「中國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等宗教,信教公民近2億,宗教教職人員38萬餘人。」
佛教在歷次全國性抽樣調查中,都是中國信徒人數最多的宗教。但佛教教職人員的經濟收入遠低於社會的平均水平。有數據顯示,大眾印象中「很有錢」的佛教,其教職人員的收入並不高,其教職人員的月收入則為397元,屬於苦行僧的類型。
通常為大眾和媒體詬病的門票問題,調查發現輿論與事實有巨大的差距。全國五大教只有2.5%的宗教活動場所收取門票。輿論反響強烈的佛教,只有6%的場所收取門票,略低於道教的7%。其他的宗教則基本不收取門票。
佛教依然是最具影響力的中國傳統宗教。佛教是五大教中在公益慈善方面貢獻最多的宗教,平均每間佛寺每年的慈善支持為4.1萬元,遠高於平均數1.8萬元。佛教也是使用網際網路傳教的比例最高的宗教(14%)。佛寺門票等經濟問題經常成為輿論熱點,但真實情況與此有很大差距,今天的中國佛教總體上依然保持了出家人宗教的清修傳統。
五臺山律宗尼眾道場普壽寺嚴守佛教戒律。 ,圖為無遮大會現場 。
漢傳佛教活動場所,按照所處地域環境,大體可以分為都市佛教寺院、鄉鎮農村佛教寺院、名勝景區(山林)佛教寺院三類。
都市佛教寺院。隨著新世紀以來我國城市化進程加快,都市佛教寺院呈現出較快的發展勢頭:一些原本處於城鄉結合部、鄉村的佛教寺院轉變為都市佛教寺院;而一些老城區的佛教寺院,也由於拆遷補償、城市規劃等原因,基礎設施得到較大改善。但總體而言,我國大都市、中心城市內開放的寺院僧侶準入制度較為嚴格,都市佛教寺院數量較少、常住僧人數量有限。特別是佛教活動場所分布不均勻,原本開放的佛教寺院主要位於老城區,一些新興的、人口更為稠密的城區、社區則沒有佛教活動場所。
鄉鎮農村佛教寺院。上世紀80年代鄉村佛教寺院一度呈現較快發展趨勢,但新世紀以來,由於鄉村人口大量外流,鄉村佛教寺院明顯衰退。我國大部分勞務輸出地、經濟較為落後地區的鄉村佛教寺院都較難維持。許多鄉村寺廟只有一兩位出家人,甚至沒有常駐的出家人,收入低,寺廟難以為繼。
名勝景區(山林)佛教寺院。山林佛教具有較高的文化影響,香客眾多,經濟收入豐厚,寺廟的軟硬體設施都得到較大改善,甚至達到國際水準,對外交流、國際化水平也較高。但山林佛教往往被旅遊等各方利益裹挾,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負面影響。
說的是這種嗎?!:)在少林藥局買藥時問法師這個活動在哪裡?法師說:「跟少林寺沒有關係。」這該如何處理?總是說佛教界如何如何,各方是不是該反省下自己?!如果不賣票那就另當別論,但是可能嗎?!當然,佛教界的一些人士和場所也需要反省。
不知道賣票的話多少錢?遊客和香客會不會認為是少林寺做的?會不會有負面影響?有待社會學老師進一步調研:)出於不太清楚箇中理由,馬賽克了主辦單位,也許是冤枉主辦方了呢!
ps:少林藥局的產品價格算正常,有些比藥店同等藥還會便宜一些。
在嵩山少林寺,買了少林寺農場的素餅,25元一大盒。好吃!有機李子,20元一大袋,特別好吃!到了碑林左邊的素齋館,比較貴!感覺素齋館應該跟少林寺沒啥關係?!
如果按照佛教寺院的內部管理情況,又可分為僧人主導管理型寺院、僧人參與管理型寺院、無僧人住持的寺院三類。
僧人主導管理型寺院。一般是由佛教界獨立籌款建設或恢復重建的佛教寺院,實行方丈或住持負責制,管理層以僧人為主導,有時可能也會吸收少量居士義工參與。這類寺院一般具有一定規模,尊重並不同程度地保留傳統的叢林制度,但實際上為適應現代社會,在組織制度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變。有些寺院在形式上雖然還基本沿用叢林清規,但會予以簡化。有些寺院引入採取企業管理模式和考核制度,或者說對外採取企業管理方式,對內採取寺院叢林清規管理。也有些寺院引入物業管理,讓物業公司從事保安、清潔、建築物日常維護維修等工作,提高專業化水平。
僧人參與管理型寺院。這種類型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寺管會主導,僧人參與。寺務(寺院的財務、建築物業、旅遊及相關商業網點經營等)由寺管會負責,法務(即法會佛事等宗教活動)由僧人負責,僧人內部也會按照傳統叢林清規進行組織管理。這類佛教寺院往往採取宗教活動場所和旅遊景點雙重身份進行登記,由政府職能部門作為旅遊景區出資建設、修復,或作為旅遊場所由旅遊部門管理,宗教活動場所及其宗教活動,被視為旅遊景區、旅遊景觀的一部分。
(2)投資人(在家居士或投資商)主導,僧人參與。此類寺廟有些存在於部分鄉鎮之中,規模不大,雖然有時也聘請僧人作住持,但與投資人依然是僱傭關係,僧人主要負責法事活動,領取工資報酬。此類寺院中,也有個別寺院具有一定的規模,由較為富有的居士或信眾團體籌資建寺,並組成寺院管理委員會,投資商負責寺務管理,僧人負責教務管理。此類個別規模較大的寺院,有關部門有時也會介入監管,形成三方共管的格局。
無僧人住持的寺院。此類寺院也可以又可以分為4種情況:
(1)寺院規模較小,沒有常駐僧人。許多鄉村寺廟較為破敗,出家僧人數量較少,常有一個僧人監管幾個鄉村寺廟。香火較少、周邊信徒較少的鄉村寺院,往往沒有僧人常住,僅有個別當地居士留守看管。一般在比較重要的宗教節慶時,才有僧人臨時前往此類寺廟主持法事活動;有些寺廟甚至沒有能力聘請到僧人住持或兼管。
(2)按照民間神廟修建並管理的佛教寺廟。這類佛教寺院一般由鄉村有聲望的人士牽頭重修重建,委派俗人廟祝照看香火,香火錢收入由出資人支配,在出資人眾多的情況下,常輪流管理寺廟。一般這類寺廟規模不大。
(3)由香花和尚等一些未被認證的「民間佛教儀式專家」管理的寺廟。這類寺廟在當地一般有深厚的歷史傳統,規模不大,以父子或夫妻為主,主要為當地民眾提供婚喪嫁娶等各種宗教儀式服務。
(4)原本為佛教寺廟的一些旅遊景點,並非宗教活動場所,但安置佛像,放置功德香,收取香火錢,甚至此類個別景點被以一定金額出租或承包出去,承租或承包這類景點的「工作人員」冒充僧人收取香火錢,進行抽籤算命等活動賺錢。
可以看到,我國佛教寺院彼此差異較大。大城市、經濟發達地區的大型佛教寺院,一般有門票收入、法事活動收入、宗教捐獻等3項重要收入;而很多鄉間佛教寺廟則常常入不敷出,基層僧人生活較為困難。
2012年10月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等10部委聯合下發《關於處理涉及佛教寺廟、道教宮觀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中提到:「一些經依法登記的寺觀尤其是處在風景名勝區的寺觀,或被投資經營,或被作為企業資產上市……這些現象嚴重違反黨的宗教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擾亂正常宗教活動秩序,損害宗教界的權益與形象,傷害信教群眾的感情,損害遊客的合法權益,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引起社會各方面的強烈關注。」
2017年11月,國家宗教事務局、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等12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業化問題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佛教道教活動場所必須堅持非營利性質。」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佛教寺院逐步恢復發展。中國佛教協會原會長趙樸初在中國佛教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上提出:「要引導和組織城鄉寺廟的僧尼,凡有條件的,積極從事適合寺廟情況與宗教習慣的農業、林業、副業、手工業的生產勞動和文教、衛生以及其他適當的社會服務工作,為社會創造財富,同時安排好宗教生活。分布在各行各業的佛教徒,都應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在不同崗位上為四化多作貢獻。」此後佛教寺院門票,以流通處等寺院周邊經營網點開始出現。這是我國佛教寺院進行商業試驗的開端。但幾十年來,經濟利益驅動滋生了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去商業化」成為教內外對當前佛教寺院治理的一個共識。
2018年6月中國佛教協會出臺的《關於自覺抵制佛教領域商業化不良影響的通知》對佛教的商業化進行明確定義:「佛教領域商業化問題,主要是指商業資本等非宗教主體介入佛教領域,將佛教寺院、佛教活動或者某些佛教教義等變為牟利工具,賺取經濟利益。」佛教商業化問題主要針對其活動場所(寺廟)的違規商業運作。
「去商業化」要落實到宗教活動場所層面,在宗教治理中,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尤為重要。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將包括佛教寺院在內的宗教活動場所分為臨時活動地點、宗教活動場所、捐助法人三類進行監管。
臨時活動地點的申請人是「信教公民代表」,在家居士可以成為「信教公民代表」。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規定,臨時活動地點的活動由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進行監管。2018年6月,國家宗教事務局公布的《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審批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臨時宗教活動場所不得發生下列行為:「舉辦宗教教育培訓」「接受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捐贈,允許境外人員從事活動」。
實際上,佛教界內部積極爭取申請設立臨時宗教活動場所的熱情很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臨時宗教活動場所的申請人是「信教公民代表」,那麼在家居士顯然可以成為「信教公民代表」。《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審批管理辦法》(2018年2月22日)第四條對「信教公民代表」有更加詳細的規定:「申請臨時活動地點,由信教公民推選的代表提出。信教公民代表應當是當地戶籍居民或者常住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品行端正,無犯罪記錄,具備一定的宗教學識。臨時活動地點應當有二至三名信教公民代表,負責臨時活動地點的日常管理事宜,並確定其中一名信教公民代表為主要負責人員。臨時活動地點的信教公民代表,不能同時擔任其他臨時活動地點的信教公民代表。」
宗教活動場所。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包括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這部分內容沒有特別新的修訂,與以往政策法規保持了一定的穩定性和延續性,重申了對宗教活動場所內部的組織管理規定,要求宗教活動場所設立民主管理組織,加強場所內部各項工作的分工細化管理:「第二十五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成立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的成員,經民主協商推選,並報該場所的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第二十六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內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人員、財務、資產、會計、治安、消防、文物保護、衛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以及處理好宗教活動場所與旅遊景區的關係:「第三十四條 景區內有宗教活動場所的,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協調、處理宗教活動場所與景區管理組織及園林、林業、文物、旅遊等方面的利益關係,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以宗教活動場所為主要遊覽內容的景區的規劃建設,應當與宗教活動場所的風格、環境相協調。」
捐助法人。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中規定,宗教活動場所符合法人條件的,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後,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民法總則》中規定,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捐助法人」是宗教活動場所治理的一種現代法治模式,有利於宗教活動場所更加精細化的治理。
《民法總則》:「第九十三條 設立捐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應當設理事會、民主管理組織等決策機構,並設執行機構。理事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應當設監事會等監督機構。」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佛教寺院成為捐助法人,應該制定《法人章程》,設立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決策機構負責人依據《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人代表。
同時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總則》:「第九十四條 捐助人有權向捐助法人查詢捐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捐助法人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捐助法人的決策機構、執行機構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決定的程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或者決定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關係人或者主管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據該決定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受影響。」現行政策,比較強調避免寺廟投資人或投資商幹涉寺院內部運行,特別是反對「老闆廟」的出現。現行的「捐助法人」主要是依據基金會的模式設計的,如何更好地適應宗教法人,仍然有許多地方需要探索。
上述三種佛教活動場所,在可預見的將來,仍然會以現行的第二類宗教活動場所為主體,但隨著新修訂的《宗教活動場所》頒布和落地實施,無疑會給今後佛教寺院管理帶來更多的選擇和變化,會更加適應目前我國佛教活動場所多種情況並存的實際狀況,有利於更加精細化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