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犯罪研究系列(二十三)計算機刑事案件中如何正確運用技術的中立特徵進行有效辯護

2020-10-18 律析刑統

作者:車衝律師

計算機犯罪研究系列(二十三)

計算機刑事案件中如何正確運用技術的中立特徵進行有效辯護

很多計算機刑事案件中,涉案人員或者辯護律師會主張「技術中立」的辯護觀點來進行無罪辯護。那麼該類案件中「技術中立」的辯護要點有沒有用呢?

答案:有用,但要求正確運用才能有效。

技術具有中立屬性並不存在爭議,因為技術代表了技術創新和發展,是利用自然規律的結果。但是技術中立不代表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因為技術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技術提供者和使用者意志的影響,能夠實現技術提供者或者使用者的目的和利益。

技術提供者和使用者在刑事案件中是否需要刑事責任,除了考察技術本身,更多是考察相關人員的主觀方面。

1.技術被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是否需要追究涉案人員的刑事責任,需要考察技術是否具有「專用性」

在技術領域,同樣的一個技術,可以被用來做合法事情,也可以被用來做違法犯罪的事情,這體現了技術的兩面性。

在計算機領域,與技術提供者和技術使用者的刑事風險密切的罪名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因為無論作為技術提供者還是技術使用者均存在將自己掌握的技術提供給他人獲利的情形。

由於技術的中立特徵,程序、工具所代表的技術同樣也具有中立性,但是這種提供程序、工具給他人的行為可能會有刑事風險。

按照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的規定,如果提供的程序和工具是「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和工具,則就符合了該罪規定的構成要件。這意味著技術提供者和使用者的程序和工具是否屬於「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就會有刑事風險,反之就沒有。

此處的「專門」本質上指的是「專用屬性」,即所提供的程序和工具,如果是只用來實施違法犯罪就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既可以被用來實施合法行為也可以實施違法活動,則存在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此時技術的「中立」特徵就有了存在的空間。

正是基於以上情形,辦案機關均會注重搜集能夠證實程序和工具只被用於違法犯罪的證據來證實「專用屬性」,從而推翻技術的「中立」特徵。

因此在具體的案件中,要積極提供、調取能夠證明所涉案人員所提供和使用的證據具有合法用途以及可以用於合法、正當領域的證據來證實技術的「中立」特徵。

需要特別說明的一點,如果所提供的程序、工具本身沒有直接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但是該程序、工具和其他另外一款同樣沒有直接侵入功能的程序、工具結合就可以實現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情形,該如何定性。

此種情形,單獨的看每個程序、工具,均沒有侵入的功能,但是可以輔助或藉助其他軟體完成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侵入。兩者結合使用之後就具有了侵入功能,此時仍會把該兩個程序、工具認定為具有「專用」屬性,從而否定「中立」特徵。因為在評價程序、工具是否具有「專門」特徵時,需要從多個軟體共同作用的結果考慮,兩者是實現「侵入」功能的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而不是僅僅局限於某個單獨軟體的功能。

2.技術被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是否需要追究涉案人員刑事責任,需要考察主觀方面意圖
a.主觀上對於中立技術被用於違法犯罪存在「明知」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由於技術本身的「中立」特徵,既可以被用來實施合法行為也可以實施違法活動,此時如果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需要考察行為人對於其開發、使用的技術具有何種使用目的的明知與否。如果技術被用於違法犯罪,而行為人對於該使用目的存在明知,則就應當對所造成的危害後果承擔責任。

因此,考察涉案人員的主觀意圖成為定罪關鍵。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明知」僅需要概括的認識,只需要行為人認識的他人可能會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即可,無需對他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具體內容、後果存在詳細的認識。具體的「明知」與否的判斷,偵查機關會通過涉案人員供述、同案人員供述、證言及調取的聊天記錄、售賣記錄等客觀證據加以證實。

以本律師的一個案件為例,涉案人員售賣的是圖文驗證碼識別技術(當然該技術本身就具有「專用」屬性),在其社交軟體及售賣推廣廣告中就有「破解」「撞庫」等字眼,該類字眼的出現就可以被偵查機關用來推定「明知」。

b.主觀上對於中立技術被用於違法犯罪僅僅存在「放任」的態度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實踐中,除了涉案人員是否具有明知這一點以外,需要指出的是涉案人員如果對於技術被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不抱有積極追求的主觀態度,但是抱有「默許」「默認」「放任」的主觀態度時,仍然會被認定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具有「中立」特徵技術被用於違法犯罪,技術提供者或使用者如果對此明知但是對於該情形主觀上持有「放任」「默許」「默認」的放縱態度時,是仍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此種情形是以王某「快某」案為典型代表,王某及所在的公司在免費向用戶提供快某資訊伺服器程序和播放程序的過程中,通過快某資源伺服器、用戶播放器、中心調度伺服器、緩存調取伺服器和緩存伺服器等共同搭建起了一個基於P2P技術提供視頻信息服務的網絡平臺。在運行過程中基於用戶的點播操作和本身的技術特徵,使得緩存伺服器中存在著大量的淫穢視頻,最終使得緩存伺服器起到了淫穢視頻的下載、存儲分發的作用。

該案件中,雖然王某等人對於傳播淫穢物品的具體方法、技術等細節可能並不知情,但是各被告人對於快某公司傳播淫穢視頻這一基本事實具有明知,且為了「間接」獲取廣告收入的方式,對於網絡平臺內的淫穢視頻一直不採取技術措施及加以「禁止」。這一不作為的行為表明了想涉案人員對於傳播淫穢視頻並獲利的事實並不持反對態度,而這種並非積極追求該事實發生,僅「放任」的不作為表現,說明了涉案人員主觀上的「間接故意」,正是基於以上特徵,才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文是車衝律師辦理計算機類刑事案件的實務經驗總結所得,希望對該類涉案人員的刑事辯護工作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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