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鄉縣人民法院防範虛假訴訟風險告知書
為維護良好的司法審判秩序,維護司法誠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柏鄉縣人民法院自即日起向社會發布防範虛假訴訟風險告知書,並從即日起,在我院微信公眾號陸續發布一批虛假訴訟典型案例,讓我們大家一起努力,誠信訴訟,共同營造誠信、權威、公信的司法審判環境。
柏鄉縣人民法院
防範虛假訴訟風險告知書
一、當事人提起訴訟是應當是本人/單位的真實意思表示,起訴書、申請書、授權委託書等訴訟文書上的籤名以及蓋章均系本人/或單位所為。當事人提起訴訟時不得惡意串通、規避法律,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案外人合法權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如果因虛假訴訟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
二、當事人或者單位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隱匿證據以及指使、賄買、脅迫他人做偽證。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虛假訴訟罪中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1、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2、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3、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4、捏造智慧財產權侵權關係或者不正當競爭關係的;
5、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6、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捏造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7、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行為。
三、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四、當事人或者單位保證在訴訟過程中不得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當事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於「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五、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訴訟參與人與他人通謀,代理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故意作虛假證言或者出具虛假鑑定意見,與當事人共同構成妨害司法罪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六、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構成虛假訴訟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七、柏鄉縣人民法院歡迎全社會監督我院的立案工作,並向我們提供虛假訴訟的線索。我院在訴訟服務中心設立虛假訴訟專項舉報電話,電話號碼是:0319-7723937。讓我們共同努力,誠信訴訟,共同營造誠信、權威、公信的司法審判環境。
柏鄉縣人民法院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