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同性戀之間代孕生子,分手後為「孩子歸誰」鬧上法庭!

2020-09-09 上海法治聲音

近日,廈門市湖裡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了一起特殊的撫養糾紛案。據了解,此前國內尚無此類案件判例。

她們是一對同性伴侶

一位聲稱孩子是自己親生血脈

一位表示孩子由自己懷胎分娩

如何確定親子關係?

孩子究竟該由哪位媽媽撫養?

個中原委

且聽慢慢道來

原告大提訴稱:自己是單身主義者,一直希望有個孩子,但因身體問題不便生育。2018年,她與小美相識,對方了解她的情況後表示願意幫助代孕。

2019年3月,大提聯繫了某生殖服務機構後,兩人多次到醫院進行前期檢查、治療,為接受試管助孕做準備;同年4月2日,大提通過醫學手段取卵,與購買的案外人的精子培育出胚胎;五天後,該胚胎被移植到小美體內,小美懷孕。2019年12月,小美在廈門某醫院產下一女嬰。2020年2月,小美將孩子抱走,並將孩子登記為其女兒,表示之後不再讓大提接觸孩子。

大提表示,自己希望生育孩子且有一定經濟基礎,遂提供卵子並承擔購買精子等各項費用由小美代孕,孩子與小美並沒有血緣關係,自己才是孩子的母親,請求確認大提與孩子之間存在親子關係並判決孩子由其撫養。

被告小美辯稱:雙方系同性伴侶關係,共同居住生活,生育孩子系雙方經過協商後的共同決定,大提稱小美為其代孕完全是捏造事實。二人共同生活居住期間一致決定由小美生育孩子,孩子出生後戶口跟隨小美,並由雙方共同撫養成人。

同時,小美同樣具有撫養孩子的經濟能力,孩子由小美十月懷胎分娩孕育,她與孩子有天然的親子關係和濃厚的情感聯繫,且孩子尚小,更需要小美的哺育和陪伴;而大提跟孩子並沒有堅固的情感和血緣聯繫,既不是孩子的母親亦不是孩子的父親。

湖裡法院經審理查明 ——

大提與小美原系同性伴侶關係。雙方戀愛期間,小美於2019年12月在廈門某醫院生育一女丫丫,丫丫出生醫學證明上載明母親為小美,未記載父親信息。

根據大提與小美之間的微信聊天內容可以確定,丫丫的孕育方式系雙方在戀愛期間經過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後決定,大提亦無證據證明其與小美存在代孕協議。

原被告雙方均確認,形成丫丫胚胎的卵子是大提的,精子是購買的;丫丫系雙方通過輔助生殖技術將上述卵子和精子結合後由小美孕育分娩;丫丫自出生至2020年2月26日由雙方共同照顧,之後由小美帶離住處並與其共同生活至今。

那麼

大提與丫丫是否存在

法律意義上的親子關係?

訴訟期間,大提向法院申請對其與丫丫之間是否存在親子血緣關係進行鑑定。對此,小美表示雙方已對丫丫的出生方式進行了確認,其亦認可形成丫丫胚胎的卵子系大提提供,沒有進行鑑定的必要;同時孩子尚且年幼並與其共同居住在外地,亦無法配合進行鑑定。

湖裡法院經審理認為,大提與小美作為同性伴侶,購買精子、通過輔助生殖技術孕育生命的行為非我國法律所允許,雖雙方均確認丫丫系以大提的卵子與購買的精子培育成受精卵後,由小美孕育分娩,但在無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能僅以雙方確認或僅因丫丫具有大提的基因信息就認定其與大提存在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且丫丫的出生醫學證明載明其母親為小美。因此,大提訴求確認其與丫丫存在親子關係,於理不合、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同時,丫丫由小美孕育分娩,出生後一直由小美照顧,現未滿周歲仍需母乳餵養,由小美繼續撫養符合法律規定且有利於丫丫的健康成長。

法院判決

原告並無證據證明其系丫丫的母親,其要求丫丫由其撫養,既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亦不利於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故對其訴訟請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審判決駁回大提的訴訟請求。

判決後,原告不服已提出上訴,目前本案尚在二審中。

法官說法

隨著科技水平的不斷進步,使用輔助生殖技術的人群已不局限於不孕不育的夫妻雙方,而擴展至受自身因素和婚姻狀態等情況影響的人們。此類群體現可通過輔助生殖技術實現生育意願,但若未能在法律許可的框架內實施,相應行為及後果將有可能無法受到現有法律的保護。

在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系同性伴侶關係,尚不為我國婚姻法乃至其他民事法律所規範,無法根據我國現有輔助生殖技術的相關規定實現生育目的,故雙方購買精子進行體外受精乃至胚胎移植的一系列行為是違法的。

將於明年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買賣人體細胞的禁止性規定已經體現了我國法律對上述行為的否定性評判。與此同時,以此方式出生的子女的親子關係認定應符合最基本的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則。在公眾最樸素的倫理觀念當中,母子關係的確立並非基於生物學上的基因延續,而在於「十月懷胎」的孕育過程和分娩陣痛帶來的情感關聯,這也是《出生醫學證明》以孕育分娩來記載母親的原因所在。因此,原告的訴求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來源:湖裡法院 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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