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現代新型支付手段的發展,通過網絡銀行、支付寶、銀聯快捷支付、手機銀行、ATM自助機等方式,直接操作進行轉帳支付,一方面便利了人們的經濟往來,但另一方面也容易滋生錯誤和風險。莫名收到錢的陌生人該不該返還燙手的「飛來餡餅」?銀行在此類事件中有無責任?因自己操作失誤導致的損失如何追回?
女子轉錯帳 收款人索精神損失費
近日,40歲的張女士一時粗心轉錯帳,結果麻煩大了。對方稱「忙,沒時間還」,還索要「精神損失費」。
張女士家住重慶沙區,給兒子張羅新房裝修,為了支付裝修房屋的物料費,從網上銀行轉帳,不料由於匆忙和粗心,帳號輸入錯誤,也未留意核對收款人名字,滑鼠一點,2.2萬元即匯入了一個陌生帳戶!
張女士核對帳號時才發覺錢匯錯了,情急之下,拿著列印的匯款記錄報警求助。警方在和銀行溝通後,電話聯繫到李女士,但被莫名飛來的「餡餅」砸中的李女士也一肚子委屈。
「這個錯誤並不是我造成的,跟我無關。我工作很忙,沒有時間來還款。」李女士有些不耐煩,經過民警勸說,她不大情願地表示可以把錢還給張女士,但張女士必須支付一些「精神損失費」。
民警告訴李女士,這筆錢屬於不當得利,如果拒還,要承擔法律責任。經過兩個多小時的電話交流,李女士同意在派出所見面。張女士出具了身份證和銀行交易憑證後,李女士返還了2.2萬元,張女士也拿出200元表示感謝。
法律觀點
不當得利 須返還錢款及利息
網銀、支付寶、銀聯快捷支付、手機銀行、ATM自助機等現代新型支付手段,在轉帳操作發生錯誤時,莫名收到錢的陌生人該不該返還錢款?
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郭斌律師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說,此事件中李女士如果不能提供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取得該2.2萬元的依據,則屬於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從民事責任來看,李女士負有返還2.2萬元的義務,如有產生利息也應當一併返還。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1條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正當利益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後,應當予以收繳。」
未侵權 索「精神損失費」無依據
不過郭斌律師認為,李女士索要「精神損失費」則屬於法無據。此事件不存在對李女士的侵權情形,故不存在所謂精神損失賠償,李女士索要的實質上可理解為「好處費」。
李女士對發生轉帳錯誤並無過錯,如因配合返還而產生交通費、誤工費、手續費等必要費用可予以主張。此外,不得以拒絕返還為要挾,主動索要財物。但如果對方主動表示感謝,則屬民事贈與,另當別論。
警方介入後銀行才能協助查詢
發生轉帳失誤,當事人第一反應可能是找銀行,而銀行在此類事件中往往處於有些尷尬的境地。現實中頻頻發生的轉帳錯誤,往往出現在客戶通過銀行提供的網上銀行、手機銀行、ATM自助機等方式以及由第三方提供的支付寶等方式支付的過程中。銀行只對其提供的服務負責,不對客戶提交信息的真實準確性負責,亦無權擅自返回交易。
此類事件中,基於對儲戶隱私的保護,銀行不會透露收款帳號戶主的信息,只有在警方介入等情況下才能協助查詢。
轉錯帳協商不成 可訴不當得利
因一時疏忽大意,錢不翼而飛「誤入歧途」進了陌生人的帳戶,張女士該如何追回自己的合法財產?對此,郭斌律師建議,首先張女士可以通過銀行提供的聯繫方式,跟對方進行協商解決;如果對方明確表示拒絕返還,張女士還可通過法院進行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對方返還不當得利。
涉罪爭議
拒不歸還 尚不構成「侵佔罪」
目前,類似惡意佔有的事情時有發生。陌生人收到帳戶的不明匯款後,往往一開始並不能確定這筆錢的來源和用途,在接到銀行或警方電話時,表示不能單憑電話處置款項。因為轉帳金額不等,少則百千元,多則百千萬,部分人在確認系轉帳錯誤而非自己的財產之後,會配合返還,然而面對天降橫財尤其是金額較大時,選擇惡意佔有而拒不歸還的也不在少數。
「錢是自己匯過來的,我又不偷又不搶,自己帳戶裡的錢為何不能用?」拒不歸還的人往往這樣抗辯。受害人也存在疑惑:如果對方堅持不歸還,是否構成犯罪?
郭斌律師認為,從字面理解,拒不歸還有非法佔有的故意,極易引導人們認為此種情形構成侵佔罪。根據我國《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他人的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關於「代為保管」的含義,學術界有不同的學說。一般認為,嚴格意義上的「代為保管」應當是雙方基於委託的合意進行控制和佔有。但也有學者將事實上保管擴大解釋為代為保管。郭律師認為,基於刑法謙抑性、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思想和原則,此類事件中,因操作失誤進入陌生人帳戶的資金,未經過受讓人的同意,雙方也不存在委託的合意,故而不能擴大解釋為代為保管,因此這類情形的拒不歸還不構成「侵佔罪」。
「盜竊罪」和「詐騙罪」均不能成立
同樣是由於人為或機器故障導致出錯,還極易讓人聯想到許霆案,這類情形下的惡意佔有與盜竊罪或詐騙罪有什麼區別?郭斌律師認為,盜竊罪的客觀行為是將他人控制和佔有的財物通過盜竊手段,使其轉移到自己的控制下。許霆案中雖然存在機器故障的情形,但行為人利用了這一故障的便利,使原本在ATM自助機即銀行控制下的財產轉移到了自己控制下,故而成立盜竊罪。而轉帳錯誤情形下,獲取財產控制的人並沒有主動做出行為,而是被動接受匯款處於自己帳戶控制,故而不成立「盜竊罪」。
詐騙罪,則是行為人使用詐騙手段使受害人產生誤解,而自覺交出財物。轉錯帳並非此種情形。
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那麼,惡意佔有拒不歸還,這究竟會不會構成犯罪?郭斌律師認為,拒不歸還的確可能涉罪。如法院判決返還不當得利,而當事人經被申請強制執行,仍採取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致使判決無法執行的,就可能觸犯我國《刑法》第313條規定,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該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司法實踐中,阜寧法院曾對經判決執行仍拒不歸還的當事人楊某宣告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楊某不僅需返還不當得利及利息,承擔敗訴費用,還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支招
保存證據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在現實生活中,由於不涉及犯罪,公安機關對公民因個人失誤轉帳出錯一般不予立案偵查。但公安機關可以出具證明,以便於查詢銀行信息和依當事人申請進行調解。不過,銀行提供的戶名和聯繫方式不一定是及時更新的信息,不能確保聯繫到對方當事人。當事人訴至法院,拒絕返還的被告往往不出庭、不應訴、不執行,針對這種情況,法院可依據民事訴訟法作出缺席判決。如果被告仍不履行返還義務,原告可申請強制執行。
郭斌律師建議,發生轉帳錯誤時,當事人應當保存好相關證據,如轉帳憑證、警方情況說明、對方身份信息等。如果涉及金額較大,為防止對方挪用或揮霍,可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凍結對方帳戶,以保障財產安全和最大化減少損失。
提醒
不當得利須返還 支付訴訟費
雖經司法途徑,最終可解決財產返還問題,但事主為此花費的時間精力成本較高。而對於試圖佔有不當得利的被告來說,除了承擔返還義務,還要支付敗訴產生的訴訟費用。
因此,除了人們做到謹慎、提供金融服務的機構提升技術手段多次提示客戶核對帳號戶名減少業務風險、相關救濟措施完善之外,我們期待一個不依賴法律底線解決誠信問題的社會環境,呼籲人們勿因不義橫財起貪念而拋卻誠信美德於腦後,予他人配合幫助,留自身道德芳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