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錯轉帳不還屬不當得利 「飛來餡餅」有法律危險

2020-12-23 正義網

   

  隨著現代新型支付手段的發展,通過網絡銀行、支付寶、銀聯快捷支付、手機銀行、ATM自助機等方式,直接操作進行轉帳支付,一方面便利了人們的經濟往來,但另一方面也容易滋生錯誤和風險。莫名收到錢的陌生人該不該返還燙手的「飛來餡餅」?銀行在此類事件中有無責任?因自己操作失誤導致的損失如何追回?

  女子轉錯帳 收款人索精神損失費

  近日,40歲的張女士一時粗心轉錯帳,結果麻煩大了。對方稱「忙,沒時間還」,還索要「精神損失費」。

  張女士家住重慶沙區,給兒子張羅新房裝修,為了支付裝修房屋的物料費,從網上銀行轉帳,不料由於匆忙和粗心,帳號輸入錯誤,也未留意核對收款人名字,滑鼠一點,2.2萬元即匯入了一個陌生帳戶!

  張女士核對帳號時才發覺錢匯錯了,情急之下,拿著列印的匯款記錄報警求助。警方在和銀行溝通後,電話聯繫到李女士,但被莫名飛來的「餡餅」砸中的李女士也一肚子委屈。

  「這個錯誤並不是我造成的,跟我無關。我工作很忙,沒有時間來還款。」李女士有些不耐煩,經過民警勸說,她不大情願地表示可以把錢還給張女士,但張女士必須支付一些「精神損失費」。

  民警告訴李女士,這筆錢屬於不當得利,如果拒還,要承擔法律責任。經過兩個多小時的電話交流,李女士同意在派出所見面。張女士出具了身份證和銀行交易憑證後,李女士返還了2.2萬元,張女士也拿出200元表示感謝。

  法律觀點

  不當得利 須返還錢款及利息

  網銀、支付寶、銀聯快捷支付、手機銀行、ATM自助機等現代新型支付手段,在轉帳操作發生錯誤時,莫名收到錢的陌生人該不該返還錢款?

  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郭斌律師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說,此事件中李女士如果不能提供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取得該2.2萬元的依據,則屬於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從民事責任來看,李女士負有返還2.2萬元的義務,如有產生利息也應當一併返還。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1條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正當利益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後,應當予以收繳。」

  未侵權 索「精神損失費」無依據

  不過郭斌律師認為,李女士索要「精神損失費」則屬於法無據。此事件不存在對李女士的侵權情形,故不存在所謂精神損失賠償,李女士索要的實質上可理解為「好處費」。

  李女士對發生轉帳錯誤並無過錯,如因配合返還而產生交通費、誤工費、手續費等必要費用可予以主張。此外,不得以拒絕返還為要挾,主動索要財物。但如果對方主動表示感謝,則屬民事贈與,另當別論。

  警方介入後銀行才能協助查詢

  發生轉帳失誤,當事人第一反應可能是找銀行,而銀行在此類事件中往往處於有些尷尬的境地。現實中頻頻發生的轉帳錯誤,往往出現在客戶通過銀行提供的網上銀行、手機銀行、ATM自助機等方式以及由第三方提供的支付寶等方式支付的過程中。銀行只對其提供的服務負責,不對客戶提交信息的真實準確性負責,亦無權擅自返回交易。

  此類事件中,基於對儲戶隱私的保護,銀行不會透露收款帳號戶主的信息,只有在警方介入等情況下才能協助查詢。

  轉錯帳協商不成 可訴不當得利

  因一時疏忽大意,錢不翼而飛「誤入歧途」進了陌生人的帳戶,張女士該如何追回自己的合法財產?對此,郭斌律師建議,首先張女士可以通過銀行提供的聯繫方式,跟對方進行協商解決;如果對方明確表示拒絕返還,張女士還可通過法院進行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對方返還不當得利。

  涉罪爭議

  拒不歸還 尚不構成「侵佔罪」

  目前,類似惡意佔有的事情時有發生。陌生人收到帳戶的不明匯款後,往往一開始並不能確定這筆錢的來源和用途,在接到銀行或警方電話時,表示不能單憑電話處置款項。因為轉帳金額不等,少則百千元,多則百千萬,部分人在確認系轉帳錯誤而非自己的財產之後,會配合返還,然而面對天降橫財尤其是金額較大時,選擇惡意佔有而拒不歸還的也不在少數。

  「錢是自己匯過來的,我又不偷又不搶,自己帳戶裡的錢為何不能用?」拒不歸還的人往往這樣抗辯。受害人也存在疑惑:如果對方堅持不歸還,是否構成犯罪?

  郭斌律師認為,從字面理解,拒不歸還有非法佔有的故意,極易引導人們認為此種情形構成侵佔罪。根據我國《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他人的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關於「代為保管」的含義,學術界有不同的學說。一般認為,嚴格意義上的「代為保管」應當是雙方基於委託的合意進行控制和佔有。但也有學者將事實上保管擴大解釋為代為保管。郭律師認為,基於刑法謙抑性、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思想和原則,此類事件中,因操作失誤進入陌生人帳戶的資金,未經過受讓人的同意,雙方也不存在委託的合意,故而不能擴大解釋為代為保管,因此這類情形的拒不歸還不構成「侵佔罪」。

  「盜竊罪」和「詐騙罪」均不能成立

  同樣是由於人為或機器故障導致出錯,還極易讓人聯想到許霆案,這類情形下的惡意佔有與盜竊罪或詐騙罪有什麼區別?郭斌律師認為,盜竊罪的客觀行為是將他人控制和佔有的財物通過盜竊手段,使其轉移到自己的控制下。許霆案中雖然存在機器故障的情形,但行為人利用了這一故障的便利,使原本在ATM自助機即銀行控制下的財產轉移到了自己控制下,故而成立盜竊罪。而轉帳錯誤情形下,獲取財產控制的人並沒有主動做出行為,而是被動接受匯款處於自己帳戶控制,故而不成立「盜竊罪」。

  詐騙罪,則是行為人使用詐騙手段使受害人產生誤解,而自覺交出財物。轉錯帳並非此種情形。

  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那麼,惡意佔有拒不歸還,這究竟會不會構成犯罪?郭斌律師認為,拒不歸還的確可能涉罪。如法院判決返還不當得利,而當事人經被申請強制執行,仍採取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致使判決無法執行的,就可能觸犯我國《刑法》第313條規定,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該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司法實踐中,阜寧法院曾對經判決執行仍拒不歸還的當事人楊某宣告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楊某不僅需返還不當得利及利息,承擔敗訴費用,還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支招

  保存證據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在現實生活中,由於不涉及犯罪,公安機關對公民因個人失誤轉帳出錯一般不予立案偵查。但公安機關可以出具證明,以便於查詢銀行信息和依當事人申請進行調解。不過,銀行提供的戶名和聯繫方式不一定是及時更新的信息,不能確保聯繫到對方當事人。當事人訴至法院,拒絕返還的被告往往不出庭、不應訴、不執行,針對這種情況,法院可依據民事訴訟法作出缺席判決。如果被告仍不履行返還義務,原告可申請強制執行。

  郭斌律師建議,發生轉帳錯誤時,當事人應當保存好相關證據,如轉帳憑證、警方情況說明、對方身份信息等。如果涉及金額較大,為防止對方挪用或揮霍,可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凍結對方帳戶,以保障財產安全和最大化減少損失。

  提醒

  不當得利須返還 支付訴訟費

  雖經司法途徑,最終可解決財產返還問題,但事主為此花費的時間精力成本較高。而對於試圖佔有不當得利的被告來說,除了承擔返還義務,還要支付敗訴產生的訴訟費用。

  因此,除了人們做到謹慎、提供金融服務的機構提升技術手段多次提示客戶核對帳號戶名減少業務風險、相關救濟措施完善之外,我們期待一個不依賴法律底線解決誠信問題的社會環境,呼籲人們勿因不義橫財起貪念而拋卻誠信美德於腦後,予他人配合幫助,留自身道德芳香。

相關焦點

  • 款項誤轉帳不歸還,法院:屬不當得利
    2018年12月8日,居住在廣州的韋某與恩平市吳某曾有交易往來,韋某習慣用手機銀行進行交易支付,因此其手機銀行的收款人欄存有吳某的帳戶信息。在一次手機付款交易中由於操作失誤,本打算將31275元轉到交易對象的帳戶上,卻錯轉到了吳某的銀行帳戶上。原告韋某多次電話以及通過微信與被告吳某聯繫,吳某均未回應。無奈之下,韋某選擇報警並向銀行求助,但銀行也無法聯繫上吳某。
  • 【20年93期】轉帳匯錯款?電白法院判決返還不當得利
    【20年93期】轉帳匯錯款?案件回放山東人陳某與家住電白的柳某曾經有過網上交易往來,互相留存有網上交易帳號及記錄。柳某對於自己名下銀行帳戶內增加的6萬元,沒有合法的取得依據,屬不當得利,應負有返還的義務。法院遂判決柳某返還不當得利款項6萬元。
  • 轉帳失誤匯錯款 不當得利應返還
    轉帳失誤匯錯款 不當得利應返還 2020-08-04 12:4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不當得利」不能拒不歸還
    「不當得利」不能拒不歸還  古語有云「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意思是作為一位正直的人,賺取錢財應該合理合法。可在實際生活中,有些好財之人的賺錢方式卻有些不太「光明正大」。有些人認為,自己收到對方錯給錢款後,可以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即便事後人家索要,也可以找到理由拒不歸還。但其實根據我國《民法》規定,這些意外之財必須返還,這也就是所謂的「不當得利」。
  • 誤向他人轉帳,可向法院提起不當得利之訴嗎?
    40:59 | 來源:江西法院網 | 作者:蔣彩雲   問:曾某因急著向其哥哥轉一筆帳,就到ATM機前進行操作跨行轉帳
  • 不當得利不可取 七個案例來說法——鄰水、大竹、墊江三法院聯合...
    3典型意義本案系匯款時不小心輸錯收款帳戶,將款項誤轉給無關的第三人,付款人可依不當得利向第三人主張返還的典型案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 不當得利不可取 七個案例來說法——大竹、墊江、鄰水三法院聯合...
    03典型意義本案系匯款時不小心輸錯收款帳戶,將款項誤轉給無關的第三人,付款人可依不當得利向第三人主張返還的典型案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 女子匯款60萬元,是借款還是不當得利?雙方當事人爭執不下
    原創 | 幫幫法律 ,全文989字,閱讀全文約2分11秒。法律對於不當得利是有直接的規定的,但很多人其實還是不是很了解,不當得利的情形在我們生活中是屬於比較常見的,有時候不經意間就會出現。不當得利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通過非法途徑侵犯了他人權益的,終究要還給他人,所以我們在收到不當得利時要積極上交,配合相應人員的工作。案例:薛女士將當地一家木材公司的老總賈先生和他的妻子林女士一起告上法庭。她稱自己和賈先生認識多年,且關係良好。她曾於2016年3月借給賈先生50萬元。同年5月,她錯將60萬元轉帳匯款給對方。
  • 支付寶收到別人匯錯的錢該不該退?這起案例告訴你
    圖片據網絡 隨著現代新型支付手段的發展,通過網絡銀行、支付寶、微信等方式直接進行轉帳操作成為當下支付方式的首選,這種支付方式一方面便利了人們的經濟往來,但另一方面也容易滋生錯誤和風險。莫名其妙收到來路不明的錢是否應該返還?因自己操作失誤導致的損失該如何追回?這不,浙江青田法院就受理了一起由支付寶轉帳失誤引起的不當得利糾紛案件。
  • 老闆娘轉帳打錯名字,老鄉收到了卻不還:我不動這個錢就不違法
    大夥平時轉帳匯款時,可千萬多個心眼兒。下面這位楊女士,就因為給人打錢時一個不小心轉錯了錢,惹了個麻煩事。楊女士是四川人,楊女士和老公兩人靠招攬工人在工地上包些零工生活。可就在前幾天,楊女士給工人轉帳時,卻惹了麻煩事。
  • 民間借貸糾紛被駁回,又以不當得利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持
    在雙方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均不能提供證據證實的情況下,案件的爭議焦點是穆某是否可以給予不當得利請求權要求項某返還25萬元,即本案的事實是否符合不當得利的法律構成要件。穆某主張雖然項某沒有出具借條,但雙方之間確實存在2萬元的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因此,即使是按照穆某本人的陳述,其通過銀行兩次轉帳給項某25萬元亦不屬於「給付欠缺目的」,而是有目的的,即有法律上的原因的給付。
  • 大竹縣人民法院:不當得利不可取 三個案例來說法
    面對「天上掉餡餅」和各種「意外之財」,我們是拾金不昧、主動歸還,還是據為己有、罔顧誠信呢?大竹縣人民法院帶大家一起來看看這些案例。案例一 同名同姓轉錯帳 廈門市某某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與張某不當得利糾紛案原告廈門市某某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在福建省廈門市經營快遞業務。被告張某在2018年「雙十一」期間為原告聯繫工人提供勞務。
  • 返還不當得利之後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如何認定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於他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後,就在不當得利人與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間產生了一種權利義務關係,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那麼,返還不當得利之後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如何認定不當得利?
  • 一不小心匯錯款,對方搪塞不還怎麼辦?律師支招教你要回來……|《經...
    「現在對方也承認拿到了這個錢,但是以各種理由推諉,開始也不說不還,就說我們會計不在,出差去了,等等原因,然後一個星期兩個星期這樣。我錯了,是我錯了,但是我們還是希望對方能把錢還回來。我們沒有做過諮詢,法律知識比較單薄,也不懂。但是我希望對方能夠給我一個改正的機會,就是能夠把錢還給我們。」
  • 微信錯轉帳對方拒不返還 法官:保存好證據可起訴
    因不當得利本身具有缺乏轉款正常原因的屬性,收款方也應承擔一定舉證責任。貨款錯轉房東 房東拒不返還2018年10月的一晚,王先生通過自己暱稱為「難得糊塗」的微信帳號向供貨商的微信帳號分三次轉帳支付貨款共計5萬元。轉帳後對方即時確認收款,卻並未像以往一樣及時回復並附上結算清單。
  • 不當得利之債法律、舉證、案例全匯總!
    我們關注不當得利,是因為該制度缺乏立法上規定,極有可能產生被「濫用」的道德危險。由於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分配,個別法院甚至簡單地認為應當由受益方對是否存在「合法根據」承擔舉證責任,造成受益方長期處於「惶恐」狀態。一旦受益方無法證明自己所受利益具有「合法依據」,就有可能被對方訴之以「不當得利」而要求返還利益,不當得利成為「兜底」制度。
  • 從一起案件談不當得利的法律認定
    【案件焦點】不當得利的法律認定  【裁判要旨】  宜興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唐榮基於網銀操作失誤錯將36500元款項支付至孫忠銀行帳戶內且孫忠至今才歸還12000元,孫忠基於唐榮的網銀操作失誤無合法依據獲得款項的行為已經構成不當得利,孫忠還應返還唐榮24500元。孫忠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法庭答辯、舉證、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
  • 簡析不當得利的認定條件
    江某要求李某某返還戀愛期間所有微信轉帳款項,雙方因此發生糾紛,還向公安機關報警。對於江某按月轉帳給李某某的款項,江某稱系寄存在李某某處的養老錢,李某某稱系江某每月支付的住房生活費用。  【分歧】  本案對於江某在戀愛期間每月固定支付給李某某的款項是否構成不當得利存在爭議。
  • 銀行行使抵銷權不能當然構成不當得利阻卻事由
    如逾期還款,華士支行有權從其存款帳戶中扣劃。鼎威公司因未能按期還款被訴至法院,與其他多起案件一起成為被執行人。2018年9月30日,原告上海金川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川公司)將50萬元貨款錯匯至鼎威公司開戶在華士支行的帳戶中,即被華士支行以還本付息名義扣劃。金川公司認為華士支行的行為已經構成不當得利,華士支行、鼎威公司應予全部返還,遂訴至法院。
  • 法官說法 | 轉錯帳對方不還,如何維權?
    嵐小法這裡有個案例讓我們一起往下看……普法故事「我給你轉帳了,沒收到嗎?」我不還!」無奈之下林某一紙訴狀將陳某東訴至法院平潭法院審理認為林某誤將5萬元錢款轉帳到陳某東的銀行帳戶上,陳某東接受該款項沒有合法依據,已造成林某的實際損失,構成不當得利,現林某請求陳某東向其返還不當得利5萬元,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判決生效後,陳某東立即向林某償還了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