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是中國伊斯蘭教協會制定的有關伊斯蘭教教務方面的規章制度之一,是2018年初成立的中國伊協修訂(制定)教務制度工作小組根據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等法規、規章中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國伊斯蘭教實際情況,對《伊斯蘭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人員聘任辦法》進行的修訂完善,是發揮教務制度自我約束作用、提升伊斯蘭教界自我管理水平、推動伊斯蘭教事業健康發展、促進伊斯蘭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必然要求。
2019年1月7日,《聘任辦法》經中國伊協十屆三次常務理事會議審議通過,6月12日公布施行,是我國伊斯蘭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聘任和管理擔任場所主要教職的人員應當遵守的規章制度。《聘任辦法》共15條,對伊斯蘭教活動場所、伊斯蘭教教職人員、伊斯蘭教協會做出了不同的規定,確立了聘任、管理、維權等制度,進一步規範了場所管理組織聘任場所主要教職工作。伊斯蘭教界實施《聘任辦法》等伊斯蘭教教務制度,既是貫徹宗教政策法規的具體體現,也是踐行伊斯蘭教教義教規的具體體現。現將筆者對《聘任辦法》的認識與理解撰寫成文,供伊斯蘭教界開展相關工作時參考借鑑。
一、《聘任辦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據
《聘任辦法》的制定目的有三個:一是規範伊斯蘭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聘任和管理,二是保障正常的伊斯蘭教教務活動,三是維護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
《聘任辦法》的制定依據有三個:一是宗教事務方面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如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第二章、第五章、第八章等的有關規定,《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第十四條「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辦法由全國性宗教團體結合本宗教的實際分別制定,並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的規定等;二是《中國伊斯蘭教協會章程》。章程作為伊協組織和活動的根本準則,既是一種重要的權利授予,也是一種重要的權利約束;不僅是成立伊協的法定必經程序,而且還對伊協成立的內設機構、制定的各項制度、開展的各項活動等產生很大影響。《中國伊斯蘭教協會章程》第六條規定:「本會的主要業務和工作任務是:……(七)制定伊斯蘭教內部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認定、管理宗教教職人員……」中國伊協修訂(制定)教務制度工作小組修訂(制定)教務制度工作充分體現了是在章程的指導下開展的;三是伊斯蘭教教義、教規及我國伊斯蘭教實際情況。結合伊斯蘭教教義、教規的有關宗旨與規定及我國伊斯蘭教實際情況,制定了《聘任辦法》。
二、《聘任辦法》對伊斯蘭教活動場所的規定
(一)場所定義。穆斯林群眾進行宗教活動,尤其是集體宗教活動,需要一定的場所。伊斯蘭教活動場所,是指由伊斯蘭教協會提出籌備設立申請、經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登記、穆斯林群眾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場所。
(二)場所功能。伊斯蘭教活動場所的功能較多,舉行集體宗教活動是場所的重要功能。舉行集體宗教活動應當由場所管理組織負責組織、擔任場所主要教職的人員負責主持,按照伊斯蘭教教義、教規進行。
(三)場所類別。伊斯蘭教活動場所包括清真寺和其他固定伊斯蘭教活動處所。其他固定伊斯蘭教活動處所相比於清真寺,規模一般較小,參加宗教活動的穆斯林較少,處所建築也較為簡易,有些不像清真寺那樣具有符合伊斯蘭教規制的完整建築,只是在一般的房屋中進行活動,或者是租賃使用,通常稱為伊斯蘭教禮拜點或者伊斯蘭教活動點。
(四)聘任制。伊斯蘭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實行聘任制,聘任工作由場所管理組織負責。場所主要教職的聘任對象必須是經認定備案並持有《伊斯蘭教教職人員證》的教職人員。
(五)聘任程序。伊斯蘭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在徵求本寺坊穆斯林群眾意見基礎上民主協商提出聘任人選,報場所所在地伊協同意後,由該場所管理組織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場所管理組織完成備案手續後,應與受聘擔任場所主要教職的人員籤訂聘任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之後,場所管理組織可以為其舉行任職儀式,並賦予其有關職責。場所管理組織續聘場所主要教職,也應按此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六)跨省聘任。伊斯蘭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聘任場所主要教職,應當堅持就地、就近的原則。場所管理組織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聘任伊斯蘭教教職人員擔任場所主要教職,應當由該場所管理組織徵得所在地伊協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場所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徵求擬聘任伊斯蘭教教職人員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意見,予以備案後,方可跨省聘任任職。
(七)權益保障。伊斯蘭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應當按照雙方籤訂的協議規定,妥善安排受聘擔任場所主要教職的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的生活,保障其合法權益。場所管理組織應指定專人負責,向場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本場所主要教職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教職人員名單,經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確認後,提交相關部門,為受聘擔任場所主要教職的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八)履行協議。伊斯蘭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不得隨意解聘按照雙方協議規定正常履行職責的受聘擔任場所主要教職的教職人員。
(九)懲處分類。伊斯蘭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對受聘擔任場所主要教職的人員有《聘任辦法》第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應當分別給予勸誡、警告、解聘的懲處,加強對教職人員的日常管理。
(十)解聘手續。伊斯蘭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決定解聘擔任場所主要教職的人員時,應當充分聽取本寺坊穆斯林群眾意見,徵得所在地伊協同意,並報原備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註銷備案。
三、《聘任辦法》對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的規定
(一)持證上崗。伊斯蘭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是指伊斯蘭教活動場所教務活動的負責人,是伊斯蘭教活動場所集體宗教活動的主持人,就是主持伊斯蘭教活動場所宗教活動的阿訇、伊瑪目、海推布(哈提甫。維吾爾族、哈薩克族、柯爾克孜族、塔吉克族等民族的穆斯林稱海推布為哈提甫)等。伊斯蘭教教職人員應當堅持「持證上崗」的原則。
(二)兼任場所主要教職。伊斯蘭教教職人員一般只能擔任一個伊斯蘭教活動場所的主要教職。規定受聘擔任伊斯蘭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教職人員一般不再兼任其他伊斯蘭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特殊情況下,需要兼任另一個伊斯蘭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應當由擬兼任場所的管理組織徵得所在地伊協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後,方可兼任場所主要教職。
(三)接受捐贈。受聘擔任伊斯蘭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教職人員可以按照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及國家宗教局制定的《宗教事務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辦法》等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依照伊斯蘭教教規和傳統,接受社會和個人施散的乜貼、賽德蓋等捐贈。
(四)履行職責。受聘擔任伊斯蘭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教職人員應當主持本場所宗教活動,為本寺坊穆斯林群眾提供宗教方面的服務,並向他們宣講教義教規中有利於社會和諧、時代進步、健康文明的內容,履行本場所主要教職有關宗教教務方面的其他職責。向本寺坊穆斯林群眾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教育引導穆斯林群眾愛國愛教,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我國伊斯蘭教中國化方向,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
(五)服從管理。受聘擔任伊斯蘭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教職人員應當遵守受聘場所管理組織和伊協制定的規章制度,服從管理。
(六)遵守協議。受聘擔任伊斯蘭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教職人員,在場所管理組織履行雙方協議內容的情況下,不得隨意離任離職,應履行雙方籤訂的聘任協議,愛崗敬業,履職盡責,引導信眾。
(七)受懲處的行為。受聘擔任伊斯蘭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教職人員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得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違背伊斯蘭教教義、教規,在穆斯林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不得製造糾紛和滋生事端,影響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不得違反《聘任辦法》和聘任雙方協議規定,不認真履行職責。
(八)離任手續。伊斯蘭教教職人員離任場所主要教職時,應該要求場所管理組織按照《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的規定,為其辦理註銷備案手續,並取得註銷備案證明。
四、《聘任辦法》對伊斯蘭教協會的規定
(一)代行職責。伊斯蘭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伊協組織可以代行未成立管理組織的伊斯蘭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在《聘任辦法》中規定的有關職責。
(二)審核同意。伊協組織應當指導伊斯蘭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協商產生場所主要教職人選,並對受聘、續聘擔任或者解聘、到期離任場所主要教職的教職人員進行審核,審核同意後指導場所管理組織向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或者註銷備案。
(三)建立檔案。伊協組織應當建立伊斯蘭教教職人員檔案,及時掌握、匯總教職人員擔任或者離任場所主要教職等變化情況。
(四)制定實施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伊協可以根據《聘任辦法》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與《聘任辦法》相銜接、相配套的伊斯蘭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聘任實施辦法,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並書面告中國伊協。
(五)解釋辦法。中國伊協負責解釋《聘任辦法》。
伊斯蘭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不但負責主持宗教活動,舉行宗教儀式,向本寺坊穆斯林宣講教義教規、宣傳政策法規,教育引導穆斯林群眾堅持正信正行,而且還參與受聘場所的管理,有些還擔任場所管理組織的成員或者主要成員,對穆斯林群眾有一定的影響,對場所的宗教活動等方面負有重要責任,對受聘場所能否正常開展宗教活動,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伊斯蘭教教職人員受聘擔任場所主要教職,對場所來說是一件大事,對教職人員本人來說也是一件重要事情。伊斯蘭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應高度重視場所主要教職聘任工作,遵照《聘任辦法》的規定聘任和管理擔任場所主要教職的人員,保證場所正常開展宗教活動,維護場所及擔任場所主要教職的人員的合法權益,推動我國伊斯蘭教事業健康發展。
(作者系中國伊斯蘭教協會教務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