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引子
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人民法院組織法進行修改,明確從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權都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屆時,部分死刑案件覆核權授權地方高院行使的20多年歷史就此告終。
此外,根據最高院的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對所有死刑第二審案件實行開庭審理。人物名片賀衛方,男,1960年生。曾在哈佛大學法學院做訪問學者。現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去年披露的河南聶樹斌冤案轟動一時,類似的冤假錯案在前些年非常多,例如雲南的杜培武案件,湖北的佘祥林案件,另外在湖南還有一起已經執行死刑17年後來又發現當年被殺害者仍然在世的報導。
我們能否避免死刑的錯殺?我們如何小心謹慎地判決每一個涉及死刑的人,不要再出現那樣的錯誤?
如何審慎地對待死刑已經成為全國乃至世界範圍內關注的一個焦點。我們是不是應該更加深切地去理解死刑,能否把那個仿佛是終極性的問題提出來——我們能否廢除死刑?
許多人覺得這是書生之見,絕對不可以。下面容許我論證一下自己的觀點。
A
死刑難以震懾激情殺人 !
全國統計,70%以上的殺人發生在熟人之間。在浙江杭州,有一個女孩很漂亮,有個男生老追,女孩不喜歡這個男生,就不和他好,這個男生就在食堂門口把那個女孩給殺了。熟人之間發生相互殺戮的原因在哪兒?其實原因往往就在於一時的激情,激情殺人,一時間有什麼東西想不開了就殺人。陌生人之間也會發生這樣的事情。
許多罪犯都有類似的經歷,他們在回憶犯罪經歷的時候往往說:在殺人的那一片刻,腦子一片空白,什麼都不知道。
根據加繆提供的信息,20世紀初英國曾經對一群絞刑犯做過調查。絞刑在最繁華的街市上執行,自然有許多人圍觀。在場的訪問人員問要被執行死刑的罪犯:「你們以前看沒看到過執行絞刑的場面?」70%的人回答說看過,有人說不止看過一次。那就是說看著別人被殺,對於那些將來又要殺人的人來說並沒有震懾力,他們該殺人還殺人。已經廢除了死刑的一些國家的統計數字表明:廢除死刑前後的情況並沒有太大的變化。斯洛維尼亞是波羅的海沿岸的一個國家,廢除死刑以後,殺人犯罪的案件居然減少了。竡G
B
死刑會激勵犯罪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現在入室搶劫犯罪大多數都伴隨著殺人;而在一般性的經濟犯罪不判處死刑的情況下,往往只是把錢搶跑就完了。但是現在搶劫是死刑,大不了一死,不就是一條性命嘛,那就開始了更加瘋狂的犯罪。
強姦犯罪在「嚴打」期間,也是要被判處死刑的,結果強姦犯罪也就伴隨著把強姦的對象殺掉。因為不就是一死嗎?有人說殺一個夠本,殺兩個賺一個。這其實是在激勵犯罪,激發越來越多的人不僅僅去犯一種罪,而且犯多種罪,不僅殺一個人,而且去殺更多的人。所以說某種程度上死刑不僅不能夠遏制犯罪,還可能激發更多的犯罪。
C
死刑犯也有人格與尊嚴
每個人從生下來之後,就開始了死亡的降臨過程。死對於我們每個人來說幾乎都是平等的,我們將來都會死掉。按照存在主義的看法,對於死亡的恐懼乃是人的創造性的源泉。人們的許多創造都跟與這個世界依依不捨的情感有關。不過,自然死亡給人的恐懼再大,也無法跟被判死刑者所面臨的相比擬。
我看過一個叫李貴仁的朋友的記錄,他早些年是中國人民大學的碩士,研究當代與近代文學,後來差點被判死刑。因為他有知識,所以在監獄裡被分配去做死刑犯執行前一天晚上的思想工作,那是特別痛苦的工作。一次,李貴仁陪同的幾個死刑犯中有一個是警察出身,他頭一天晚上情緒低落,根本控制不了自己,這種情況你怎麼去說服他?只好把他綁起來。他那種表情實在慘不忍睹。
一般情況下,死刑程序是很複雜的。一審法院宣判「死刑」,但並不是「立即執行」,當事人還可以上訴,可以上訴到高級法院。等待上訴結果的那段時間,是最不安的時候,罪犯既希望奇蹟發生,又覺得奇蹟不大可能會發生,懷著對生命的渴望,期待著,恐懼著,直到最後審判長告訴你:「上訴已經被駁回了……」就是這樣一種折磨人的方式。
D
生命比金錢更重
經濟上的犯罪,比如貪汙、受賄,都屬於財富範疇的東西。那些人沒有去捉弄人的生命,沒有去燒殺搶掠,他們只想把錢歸為己有,繼而用不正當的方式取得。當經濟犯罪數額巨大時被判處死刑,這就是說在我們把生命與金錢放在一起衡量的時候,我們的天平似乎更傾向於金錢而不是生命。
我認為最好的方法是剝奪他的財產權,因為他們太喜歡錢了。讓他們一輩子沒有錢,他們就會痛苦一輩子。而剝奪了他們的生命,是不是合理呢?
一個人只有成了神才能抵禦誘惑。錢是多好的東西,誰不需要錢啊?一些官員的小孩出國留學,那錢都是別人包了。誰不喜歡好的車?房子越住越大、車子越坐越小。誰不喜歡美色啊?這是人性使然,人性這個東西你沒有什麼別的辦法,只有靠強有力的監督機制。只要一有問題就被揭露,盯住你不放,使得你不敢做壞事。
前面不建立良好的制度,後面只是一味地震懾,雖然可以安撫一下國民的憤怒心情,但是長久地看是沒有用的。我們應當加強制度建設,而不是迷信死刑。
E
再完美的制度也不能避免錯殺
湖北的佘祥林先生去年來北京,我有機會和他見了一面。他在監獄裡面呆了11年,在此期間,他的母親也去世了。佘祥林先生給我看了他的手指頭,他的手指頭有一根只剩半截了,是刑訊逼供打的。他說:「賀老師啊,經不住啊,幾天幾夜不讓你睡覺,打你,羞辱你,想躺不讓躺,人的意志已經到了崩潰的邊緣,你怎麼辦?」
法國哲學家蒙田說:「刑訊逼供只考察一個人的忍耐力,不能考察事實的真相。」能忍的人不說實話,不能忍的人說的是假話。這樣的說法似乎有些過分,但現實中確實有許多案件是刑訊逼供出來的。有些人的確犯了罪。開始不肯說,就打,一打就說了;有的人是到了生不如死的情況時才說的,我們確實有很多案件是這樣告破的,但是我們必須看到這種方式的風險:人可能要被屈打成招。
我們應該深刻地思考一下了,怎樣才能遏制刑訊逼供?但是再遏制,只要是保留死刑,就沒有辦法徹底避免在死刑問題上犯錯誤。人頭不比韭菜,割了還可以重生,人被殺掉以後再也不可能復原了,這個錯誤是不可挽回的。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一個人都不殺。???????
F
終身監禁也是極嚴厲的處罰
美國有判數百年徒刑的情況,不能假釋,或者說可以假釋,但每5年才可以假釋一次,每次假釋不得多於5年,那就意味著這個人一輩子就要在監獄裡邊呆著了。這樣的一種終身監禁,表面上看起來比死刑輕(因為他可以活著),但是根據貝卡利亞等大思想家的觀點,把一個人終身監禁其實是一個很重的懲罰,這個懲罰在於時間的延續性而不在於瞬間的嚴厲性。死刑使一個人迅速地擺脫了痛苦,但如果讓他在監獄裡邊呆著,實際上是很痛苦的。一個罪犯如果一點良心也沒有的話,殺了他也沒有意義;如果他還有一點良心的話,可以喚起他贖罪的心態。監獄本身就是一個羈押的象徵,人們每次路過這兒時都知道裡面呆著一群殺人犯,這樣就會對社會形成一種更為嚴肅的震懾力。我們甚至可以讓他們勞動,死刑犯可以通過勞動給予社會和被害人家屬一定的補償,這樣國家可以將死刑犯創造的勞動價值拿來補償那些受害人的家屬。有些家屬覺得非要把罪犯給殺了,這樣他們什麼也得不到,假如將殺人犯創造的價值給予受害人家屬作為一個長久性的補償,可能改變家屬的仇恨心理。
G
廢死刑是刑罰上文明的體現
我們從野蠻到文明,在刑罰上的體現就是要由暴力型走向教育型,由刑罰主義逐漸走向非刑罰主義。
死刑問題已經引起了廣泛關注。不管怎麼說,只要這個世界上還有一個母親——比如聶樹斌的母親——為冤死的孩子而哭泣,我們每一個人的心靈都無從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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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死刑,但不能廢除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表示,廢除死刑目前還不符合國情,所以目前不可能廢除死刑。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保留死刑,但是我們要慎用死刑,確保人權。
目前我國的犯罪率仍然是居高不下,民眾對於死刑震懾犯罪的期望值很高,保留死刑的支持率也很高,因此,保留死刑的確有其現實合理性。然而,我們也看到,廢除死刑也是一個世界性趨勢,截至2004年,廢除死刑的國家已有85個,另外至少有39個國家已經有10年或更久的時間沒有再執行過死刑。可以說,逐步減少死刑的適用,及至最終廢除死刑,在世界已經存在廣泛的共識。
但要逐步減少乃至廢除死刑,我們還有很漫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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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死刑的程序成本
英國學者胡德在其著作《死刑的全球考察》中,曾經將死刑制度的高昂成本作為廢除死刑的論據之一。
確實,在西方某些還保留死刑的國家,為了確保死刑案件的質量,他們花費的代價近乎驚人。以美國為例,為了防止錯殺,對死刑案件設置了許多救濟程序,使得死囚長期不會被執行。2004年,全美處決的59名死刑犯平均在監獄裡關了11年。據統計,佛羅裡達州一個死囚從被判處死刑到執行要花費2400萬美元,德克薩斯州的死囚年均花費高達230萬美元,這個數字相當於關押3個普通犯人40年的花費。可以看出,在這樣一種慎用死刑的制度安排下,死刑遠遠超出一顆子彈,非但不是一種成本最低的刑罰,反而絕對是成本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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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將建立
全球最大刑事法庭
一位正在參加有關死刑覆核內容培訓的最高院法官說,截至目前,最高法院已經選拔了三批法官,總計人數達到200多人,加上原有的60多名法官,法官數量接近300人。從今年7月開始,通過選拔的法官開始接受最高法院的集中培訓。最高院最終將選拔500名法官組成5個刑事法庭。一旦組建完畢,將是世界上最為龐大的刑事法庭。
早在死刑覆核權收歸中央還處於動議階段的時候,北京市京銀律師事務所就到最高法院附近安營紮寨,並打出「死刑研究中心」的招牌。類似的律師事務所還有不少,律師們意識到收回死刑覆核權後,全國的死刑案件都要匯集到北京覆核,一些罪犯的家屬就會來京城爭取減輕量刑,相應的案源就會大量增加,很多律師事務所律師一改往日因為利潤低而不願代理死刑辯護的做法,欲把其發展成為一個特色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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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死刑核准權的下放過程
1980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殺人、強姦、搶劫、爆炸、放火等犯有嚴重罪行,應當判處死刑的案件,最高法院可以授權高級法院核准。
1981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死刑核准權問題的決定》規定:在1981年至1983年內,對犯有殺人、強姦、搶劫、爆炸、放火、投毒和破壞交通、電力等設備的罪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死刑的,或者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被告人不上訴,經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以及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被告人不上訴的,都不必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83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上述死刑核准權的「分權方案」正式寫進新修訂的人民法院組織法。
1991年起,最高法院又先後將販毒案件的死刑核准權下放到廣東廣西四川等5省區高院。
1997年9月,最高法院再次以「通知」的形式下放死刑核准權。
據《周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