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達法定退休年齡,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020-09-03 明鑑天誠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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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老吳是某公司員工,2017年11月25日公司向老吳發出《關於終止勞動關係的通知書》,老吳認為公司應當向其支付直至勞動關係的合同賠償金及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理由是單位的行為屬於違法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公司則主張,2017年5月25日已經向老吳發出《辦理退休通知書》,並分別於2017年6月1日、2017年6月2日、2017年9月11日多次向老吳告知雙方終止勞動合同,但老吳均拒絕籤收。


【法院觀點】


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公司據此終止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作為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關「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應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規定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情形。


根據上述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管有無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均可依法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小明說法】


因達到退休年齡而被公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不屬於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定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公司解除與老吳的勞動關係並不屬於法定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只能擇其一,不可同時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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