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償收回土地,按10年前的價格?律師: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2020-11-06 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

近期,我們團隊接到多起這樣的案例,涉及到多個省份,包括東北地區、華南地區,甚至是西北地區多個類似的案例,土地證突然被撤銷或者突然被註銷,土地突然被收回,國有土地土被收回,一時之間,企業主不知道該怎麼辦?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所以,用案例分析的形式給大家好好分析一下,這個案例涉及的內容還是比較多的。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行政訴訟案。1994年某工程公司和縣建委籤訂了工程承包合同,因拖欠工程款81萬元,有關部門就以某工業區劃出10畝地作為補償。籤訂了土地出讓合同,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2004年,十年之後,突然縣有關部門公告擬對涉案土地進行收回,並沒有具體實施。

2007年,為落實這個文件規定,作出了112號決定,關於有償收回涉案土地的一個通知,有償收回決定以原來價也就是10年前的價80萬收回涉案土地,相關的規劃部門也撤銷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縣有關部門也以土地登記未填寫用途,等等為由撤銷土地證。該公司不服,對撤銷土地證的決定不服,提起了訴訟,後來官司到了高院。


土地使用權相關

北京楹庭路永強律師認為,這個案子主要涉及法律點特別多。基本上經常遇到的一些土地證被撤銷,包括通過協議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包括土地收回的補償等等,好多的法律的點都涉及到,所以有必要把這幾個觀點都拿出來分析一下。

關於112號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的合法性,《土地管理法》有明確的規定,如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須符合原《土地管理法》58條所有規定,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涉及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財產的行為,應當依法保障相對人利害關係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本案當中112號通知在作出之前,沒有聽取任何當事人的意見,程序上是不正當的,依法應當撤銷。依據高院解釋的規定,依法應當確認112號通知是違法的,因為已經不能撤銷了,有辦公樓已經建好了,這是112號通知的合法性的問題。

補償的合法性

關於補償的合法性的問題,根據原《土地管理法》58條的規定,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相關土地的,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所謂的適當補償應當公平合理,按照被收回土地性質、用途、區位等以作為補償的一個依據,主要是參照市場評估價。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的標準,一般是參照市場評估價,縣有關部門以土地10年前的承包價予以收回,這顯然是錯誤的,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土地用途的界定

本案當中還涉及到一個點,關於土地的用途在土地登記,關於土地的用途一欄是空白的,土地用途應當如何界定?是按工業界定,商業界定,還是住宅予以界定?高院也予以了回應,考慮到涉案土地登記土地用途及空白,結合土地交易情況,對涉案土地使用年限較長市場價值較高的住宅用途進行評估,有利於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就應當按照住宅的土地用途進行評估是比較有利於行政相對人的。

這個裡就涉及到的重要的原則,在很多行政行為不清楚或者處於中間地帶的時候,法院在審理過程當中應當採用有利於行政相對人的原則,而不應當採取有利於行政機關的原則。這是《行政訴訟法》的一個重要的原則,因此本案應當參照住宅用途的市場價進行評估。

撤證決定的合法性

第三個涉及到的重要點,撤證的決定的合法性。縣有關部門做出通知之後,土地管理部門就以載明土地用途不清楚等等為由撤銷了土地使用證,不符合相關規定。在實際辦案過程當中,遇到的很多很多這樣的情況,比如有關部門責令在沒有經過前期的補償收回等等很多程序,在沒有經歷的情況下直接責令註銷,或者責令撤銷。很多案子都遇到了這樣的情況,這種行為高院早就作出了一個明確的認定,不符合程序的。這種撤銷的行為,依法應予撤銷,考慮到大樓已經投入使用了,所以應當確定撤銷的決定違法。

綜上112號收回土地的通知和撤銷土地證的決定都是不合法的,應當撤銷的。因為現實情況的需要都確認了違法性,補償方面應當參照市場價按照住宅用途。

類似問題該如何處理

本案當中,給我們提示了幾個重要的點,大家應當注意的,需要認真去研究學習的。各位企業主如果遇到國有土地使用權被收回,土地證被撤銷,被註銷的時候,應當考慮哪些方面呢?

首先,土地使用權收回的這個決定合不合法。合法包括幾大部分,一個是有沒有權限撤銷,二是鎮有關部門能不能撤銷,或者是其他的部門能不能撤銷,按照現在的規定,只有說頒發土地證,一般是縣級主管部門才可以撤銷。

其次。有沒有法律依據和實施依據。比如說《土地管理法》規定的那幾項公共利益的需要等等,是不是符合這個前提條件,否則是不可以收回的。

第三,程序是不是合法。是不是讓行政相對人有參與權、知情權、救濟權是不是剝奪了他們的權利,這個都是認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重要的幾個點,各位企業主在遇到土地證被撤銷、土地被收回、被註銷過程當中都要考慮這幾個方面的因素,這些方面的因素。

第2個大點補償方面,補償方面應當如何補償?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參照市場評估價進行評估補償,不得採用成本或者有關部門指導價等等,這樣都是不對的。掛牌價格是不是市場價?不是的。掛牌價是特定指向的並不能真的體現市場價格。

一個是收回的程序上權限,另外一個補償上的問題,這個都是這類的案子,容易遇到的一些問題,容易出問題的一些地方。所以,我認為企業主遇到這樣的情況,先不要著急,先找專業的機構或團隊進行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有針對性的辦案方案,通過法律的途徑,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法律知識並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當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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