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房子財產和孩子歸誰,這個問題要是具體情況而定,絕非簡單粗暴的選擇題。比如,房子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共同財產;大人對孩子的愛是什麼程度,會不會以孩子為要挾離婚;是誰先提出離婚等等這些都是分財產和撫養權的必要因素!有一期的採訪大多女生選擇孩子男士擇選擇財產房子。
離婚後孩子撫養權問題,規定在《婚姻法》的三十六條和三十七條,大體精神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該意見較為詳細地規定了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處理孩子撫養問題的意見。
她們當然懂得,在現實中卻往往無法割捨那份親情。
畢竟一份婚姻賦予兩個人的不僅是法律上的認可,還有彼此共建的新的家庭,從兩個人踏入婚姻的那一刻起,兩個人便要糾纏在一起,想要脫身便不那樣簡單了。這世上有多少人的離婚,可以瀟灑乾淨、轉身就走呢?別對於中年女性來說,家庭組成的時間較長,其中牽涉的方方面面更多。
女人十月懷胎,在媽媽的眼睛裡孩子永遠是無價之寶,是房子或是其他任何東西都無法替代。而在孩子的眼裡,父母都無比重要,仿佛是他的整個世界。面對這樣的關係,我們究竟要如何的取捨?
一般而言,對待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或起訴離婚。一般女士婚後做了全職太太,這是她比較吃虧的地方也是一個錯誤的選擇,如果家庭幸福還好,一旦兩個人的婚姻中有所變故,法律上並沒有規定男人會為你做全職太太這件事來買單。
那麼在離婚時,那些已經做了多年全職太太的女人,究竟是應該選擇要孩子還是爭財產?這需要對自己自身能力和現實因素做一個正確的評估。
如果你覺得自己離開這個男人後,能夠迅速適應職場,能夠承擔養育一個孩子的高成本,那麼出於親情的關係可以選擇要孩子;
如果你連自己基本的生活都不敢保證,那麼在爭取撫養權的時候,絕不能意氣用事,否則最後和你一起吃苦的反倒是你最在意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