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帶飲食被告的話題登上熱搜,引發關注和熱議!今年3月,上海迪士尼樂園因為「禁止自帶飲食」被華東政法大學大三學生小王告上了法庭。記者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獲悉,該案尚在審理中。
上海迪士尼樂園規定「禁止自帶飲食」,遊客在上海迪士尼樂園遊玩時,只能購買園區內的高價食品。這無疑讓遊客在遊玩上海迪士尼樂園時需要花費更多的就餐費用,增加了遊客遊玩上海迪士尼樂園的經濟成本,讓人難以接受。
從法律角度說,上海迪士尼樂園利用市場壟斷地位,單方面規定「禁止自帶飲食」,園區內卻向遊客高價銷售飲食、零食。這實質上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霸王條款」,損害了廣大遊客的合法權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按照這幾條規定,上海迪士尼樂園為了向遊客銷售高價食品,牟取暴利,規定「禁止自帶飲食」,明顯對遊客不公平、不合理,實質上是以格式條款的方式剝奪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事實上上海迪士尼樂園的「禁止自帶飲食」規定是名副其實的雙重標準,實質上是對我們亞洲遊客的一種歧視。全球共有6座迪士尼樂園,位於美國和法國的3座迪士尼樂園沒有「禁止自帶飲食」的規定,只有位於我們中國和鄰國日本的3座迪士尼樂園有「禁止自帶飲食」的規定。
再者,上海迪士尼樂園為了查看遊客有沒有自帶飲食進入園區,對遊客進行翻包檢查。這背離了安全檢查初衷,是在濫用安檢權,實質上是對遊客隱私權的粗暴侵犯。
可見,華東政法大學起訴上海迪士尼樂園的「禁止自帶飲食」規定,這種維權舉動值得我們肯定,應當點讚。但是,要徹底終結上海迪士尼樂園「禁止自帶飲食」的雙重標準,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能只是依靠個別顧客較真,選擇打官司方式維權,關鍵還是要靠市場監管、旅遊等主管部門強有力的執法,依法叫停上海迪士尼樂園「禁止自帶飲食」這一「霸王條款」,有必要直接以法律法規形式明確禁止旅遊景區、商業場所規定「禁止自帶飲食」。消協組織也可以代表消費者,對上海迪士尼樂園的「霸王條款」提起公益訴訟,這也是此案的公益價值所在。畢竟不是每一位遊客都願意花費大量的精力、時間與上海迪士尼樂園的「霸王條款」較真,絕大多數遊客自認倒黴,選擇妥協,接受上海迪士尼樂園各種不合法不合理的「霸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