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音樂時代來臨,中國特色「著作權集體管理」何去何從?

2021-01-08 新浪科技

來源:《財經》雜誌

原標題:數位音樂時代來臨,中國特色「著作權集體管理」何去何從?

《財經》E法 李星郡 編輯 | 魯偉

2020年5月的最後一天,搖滾樂團「五月天」(MAYDAY)為了履行「五月之約」,舉辦了一場線上演唱會,吸引超過3500萬人在線同步觀看。

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下,線下演唱會被按下了暫停鍵,各大網際網路平臺聯合歌手製作了一系列線上演唱會,諸如「五月之約」一場演唱會吸引數千萬人在線觀看的「盛況」並不鮮見。

中國傳媒大學音樂產業項目組撰寫的《2019中國音樂產業發展報告》顯示,2018年中國音樂產業總規模達3747.85億元,其中,數位音樂產業規模達到612.42億元,成為排在卡拉OK、音樂教育培訓之後的第三大產業規模貢獻來源。

數位音樂產業發展規模越來越大,要求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呼聲越來越多。全國「兩會」期間,人大代表馬一德提交了《關於促進我國數位音樂發展,開放著作權集體管理競爭的建議》。馬一德提出,要促進中國數位音樂健康持續發展,應當立足實際國情、參考先進經驗,推動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朝著更加高效、透明的方向發展,形成有益競爭的良好環境。

在數位音樂時代,應發揮積極作用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成為亟需改革的焦點。

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中國「特色」

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權利人授權,集中行使權利人的有關權利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等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在中國存在已久,且頗具「特色」。1990年,《著作權法》頒布;1992年,中國開始引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制度,成立了第一家集體管理組織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音著協)。這之後,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下稱音集協)、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相繼成立。

2001年,《著作權法》第一次修訂,正式明確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性質和法律地位。隨後,2005年實施《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專門針對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定行政法規。

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屬於非營利性組織。在中國五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中,音樂領域就佔了兩家,包括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音著協)和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下稱音集協)。其中,音著協主要管理詞曲的著作權,音集協主要管理音像節目的著作權。

2018年年報顯示,音著協會員總數9413(包括出版公司和自然人會員),登記作品42.62萬首;音集協會員總數201家,包括360個著作權權利人,管理的音樂電視作品總量11萬首以上。

中國傳媒大學音樂與錄音藝術學院教授張豐豔指出,音樂集體管理的價值主要包括,大規模授權的方式提高了使用方的授權效率,也為權利人代收許可費、代權利人維權,節約了寶貴時間而進行創作。「具有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平衡利益,促進作品創作與傳播。」

中國社科院大學網際網路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補充表示,集體管理在產生之初就帶有了網際網路精神氣質,即通過提供基礎設施降低每一筆交易的成本,從而使之成為公共產品,具體個體沒有辦法實現權利救濟的情況下,在平臺提供基礎設施上實現權利,從而使著作權法律上的激勵作用能夠真正傳遞到每一位具體權利人的身上。

集體管理在數位音樂時代遇到的問題

儘管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具有很大的價值,但音著協、音集協成立至今,也飽受詬病。

張豐豔總結全球音樂集體管理組織模式後總結,爭議主要集中於以下幾個方面,對於使用者主要包括許可費用高、管理效率低、授權方式太單一;對權利人來講,入會許可和會員制度不合理,包括退出機制、分配不公平、信息不透明。

多位專家認為,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從其設立、業務水平、發展現狀等方面來看,主要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其條例規定:「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與已經依法登記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業務範圍交叉、重合。」這意味著同一業務範圍內,只允許存在一家集體管理組織,多被認為帶有壟斷性質,該組織實際上是半官方機構,而非權利義務總體平衡的民事主體,導致管理機制不夠靈活,管理效率相對低下。

二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是行政組織,不受《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行政法規的制約,與會員、社會溝通少,不能由相關人申請信息公開,更難以對之提起訴訟,導致透明度不夠。由此造成的結果包括:大量權利人不知道音樂集體管理組織,也缺乏加入意向,從而會員人數少、登記作品少;使用費的分配模式不合理、分配過程與結果不透明;維權能力不足,維權案件少。

上述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這些不夠完善之處,在數位音樂時代進一步凸顯其在提升授權效率、降低流通成本、遏制侵權行為等方面作用的大幅度降低。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師資博士後研究人員李陶認為,數位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問題現在之所以受到歐美以及中國立法界、產業界的多方關注,主要是技術發展和商業模式的改變,音樂產業進入轉型期,在線音樂著作權的取得及發放、流轉是音樂產業未來發展非常重要的領域。

根本變化即在於,數位音樂時代,音樂市場的版權分發機制發生了改變。原本著作權的主體關係主要發生在音樂創作者與唱片公司/音著協、音集協;如今數位音樂平臺也成為版權的重要一方,版權貿易的主陣地已轉至音樂作品版權人與數位音樂平臺之間,版權面臨流通不暢的問題,前數位音樂時代的版權制度難以有效回應當前數位音樂市場版權許可效率的需求。

由於音著協和音集協所擁有版權的音樂作品數量少,中國網絡音樂授權大多是由唱片公司直接與數位音樂服務商籤署版權授權協議,還出現了大量的獨立音樂人,造成音著協和音集協無法介入數位音樂平臺之間的版權糾紛,集體管理組織作用缺失。

李陶補充表示,因為缺乏集中授權機制,數位音樂平臺想要播放曲庫裡的歌曲,必須先取得詞曲著作權,以及唱片錄音製品的鄰接權、表演者的鄰接權,即找音著協拿詞曲、找唱片公司拿錄音製作者和表演者的鄰接權,整個過程耗時非常長,而且沒有合理的費率外部監督機制。

國外集體管理制度的探索與啟示

數位音樂時代著作權集體管理有哪些方向可以創新和發展?

李陶介紹,從國外的情況來看,基於技術驅動和商業模式改變的產業轉型,歐美進行了相關立法。

2014年,歐盟出臺了《網絡領域音樂跨境授權的集體管理指令》,目的是在歐盟內部形成一個授權許可機制,使得網絡音樂服務商在取得授權之後可以向歐盟所有成員國提供在線音樂著作權的使用。但基於歐盟立法者和競爭政策的考量,最後歐盟音樂服務平臺想向歐盟所有成員國提供網絡在線服務,必須要向三個著作權集體管理公司取得授權。

為此,歐盟不僅確認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非營利性的地位,還引入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公司的概念,允許營利性機構進入市場從事集體管理。營利性著作權集體管理公司主要由非營利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唱片公司聯合組成。

如此一來,著作權和鄰接權都在集體管理公司,形成一站式的取得授權方式。這種方式的不足是沒有建立專門性的歐盟層面的費率機制,數位音樂平臺對集體管理公司提出的費率有異議只能通過反壟斷的訴訟嘗試解決。

歐盟之外,2018年美國出臺《音樂現代化法案》,包含《音樂許可現代化法案》(MLM法案)、《作品對社會有重要貢獻的藝術家遺產補償法案》(CLASSICS法案)以及《音樂製作人分配法案》(AMP 法案)三部分獨立內容。

美國《音樂現代化法案》生效後,建立和運行新的集體管理組織MLC(Mechanical Licensing Collective)統核了代表詞曲著作權的集體管理組織和代表鄰接權唱片公司的機制。區別於歐盟的制度設計在於,《音樂現代化法案》只規定了一家管理組織且是非營利性的,不像歐盟有三家營利性的集體管理公司,能夠最大程度保證詞曲作者和唱片公司取得儘可能多的許可費。如果數位音樂平臺和MLC之間對於費率有異議,可以先協商,然後到美國版權局下屬的仲裁機構進行費率仲裁,如果仍無法解決,可到紐約南區法院尋求司法救濟。

中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出路

中國目前沒有數位音樂授權的專門性立法。中國網絡音樂著作權授權開始於2015年,國家版權局發布《關於責令網絡音樂服務商停止未經授權傳播音樂作品的通知》,獨家授權的意義凸顯,盜版歌曲大規模下線,這也被稱為「最嚴版權令」。

此後,數位音樂市場出現哄抬價格,搶奪版權的獨家授權問題。2017年,國家版權局約談了騰訊音樂、阿里音樂、網易雲音樂、百度太合音樂主要負責人,不建議以獨家版權形式發放授權,之後數位音樂平臺以交叉授權方式落實版權局的要求。

2018年2月,國家版權局發文稱,騰訊音樂與網易雲音樂已在近期就網絡音樂版權合作事宜達成一致,相互授權音樂作品,達到各自獨家音樂作品數量的99%以上,並商定進行音樂版權長期合作,同時積極向其他網絡音樂平臺開放音樂作品授權。

李陶表示,獨家版權和交叉授權都是階段性的策略,對打擊盜版和塑造付費市場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與此同時,2017年至今,國外唱片公司給出的版權許可費很高,對於平臺的壓力非常大,間接造成沒有更多資金給詞曲創作者和國內唱片公司。

如何破局?李陶認為,可以借鑑歐美的管理機制,通過集體管理的費率協商、異議處理等進行程序保障。《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8條第2款引入了費率協商仲裁和費率協商機制,如果利用好既有制度設計,能夠實現下遊使用者對於合理、理性的費率訴求,同時著作權管理組織提高詞曲授權費率,可以形成比較良性的國內在線音樂市場。

劉曉春指出,集體管理創新的可能性有作品確權、事先授權、事後維權方面的模式。作品進入管理體系後,首先要確權,《著作權法》確定的署名推定原則在網際網路時代非常成問題,版權登記在很多領域形同虛設,整體制度供給不足。技術和網際網路有可能提供很好的解決思路,比如權利登記上建立區塊鏈,有些音樂平臺上會有原創保護機制,還可以做類似技術過濾的比對,形成跨平臺的確權機制。

劉曉春認為,事先授權為著作權集體組織提供基礎制度,作品有哪些權利和使用方式,根據不同使用方式和範圍的標價,規則公示一攬子許可還是單個許可,分別多少錢。

劉曉春同時表示,事後維權的難點首先是誰用了作品,集體管理組織可以提供作品庫或者技術管理工具進行行為識別,還可以把資料庫打通、建立格式標準,制定智能合約,在行為識別、溯源方式上建立大數據和人工智慧的模塊,利用區塊鏈存證,從而降低維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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