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居遷(中國政法大學國家領土主權與海洋權益協同創新中心、國際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國際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
【來源】《法學雜誌》2018年第11期「一帶一路」法治專題研究
內容提要:國際法主要規範的是國家之間的行為,但其效果往往作用於作為私法主體的個人或法人。其詞源來自於「萬民法」這一最初具有私法意義的羅馬法術語。在現代國際法體系中,國際組織在國際法重要規則的蓬勃發展中起著引領作用,推動著全球化發展。21世紀國際法發展過程中,非中心化的國際法規則在區域經濟融合中的發展日益明顯。「一帶一路」倡議的提出與這一發展趨勢相適應,並對新的國際法規則產生了強烈的需求。促進私法主體進一步加強交往的國際規則將使原初意義上的萬民法再次具有新活力。
關鍵詞:一帶一路;萬民法;區域經濟融合;私法主體
我國的「一帶一路」倡議提出至今已經有5年時間了。期間,隨著中國政府逐步將「一帶一路」倡議的願景明晰化和國際形勢的變化,這一倡議所呈現的圖景也變得越來越具有「包容性」。[1]從5年來變化的情況可以觀察到,一方面,與此倡議相關的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AIIB)等具有實質性推動作用的機構逐步走上正軌;另一方面,「一帶一路」所涉國家中對此倡議的支持者和觀望者也在發生分化,甚至某些人士表現出了一定程度的提防和擔憂。[2]但是,如果從國際法在經濟全球化中長期發展變化的宏觀視角來看,在「一帶一路」背景下,國際法規則新的變化方向已經逐步凸顯,羅馬法本初意義上的「萬民法」呈現出新的活力。其發展變化的軌跡是,20世紀之前國際法規則在各個領域的「碎片化」(fragmentation)發展——20世紀、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國際法規則在國際組織主導下「繁榮化」(proliferation)發展——當前在各個領域已有框架性規則主導下重新在各個領域呈繁榮式的「雙邊、多邊繁榮化」發展。古代絲綢之路是國際經濟交往的自發階段,路線雖長、範圍雖廣,但基本上體現的是沿線國家雙邊交流的自發性特點。經過20世紀國際組織主導國際規則的發展,中國根據國際經濟交往的新變化主動提出了「一帶一路」的倡議,主要體現了加強沿線國家交往的自覺性,符合當代國際經濟交往的大趨勢、大方向。
為對此問題進行條分縷析,本文將分為三個部分進行探討。第一部分梳理國際法的萬民法詞源含義及其內涵變化,說明從私法到公法的發展歷程以及國家在國際法立法中的重要作用;第二部分著重分析上個世紀以來國際組織在國際法發展中的主導作用,闡明經濟全球化對統一國際法規則的影響;第三部分則對區域經濟融合進行分析,說明非中心模式的經濟一體化發展迅速,「一帶一路」則加強了這樣的趨勢,並對國際法規則的新變化產生了強烈需求。在以上分析的基礎上,文章得出萬民法本初含義重新回歸的結論。
一、萬民法到國際法的演變:從私法到公法
(一)名稱上從私法到公法的演變
國際法主要用於調整國家之間的關係,其體系框架來自於歐洲,因此被稱為歐洲公法,原本是歐洲基督教文明國家「俱樂部」之間適用的法律。其最初名稱來源於羅馬法中的萬民法(jus gentium),在羅馬法中指的是「出於自然理性而為全人類制定的法」,「受到所有民族的同樣尊重」。[3]萬民法與市民法(jus civile)在適用主體上有差異,但同樣是「涉及個人利益」的羅馬私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4]目前我們使用的「國際法」一詞來自於英文的「international law」,原稱「law of nations」,即萬國公法。中國第一次全面地、系統地翻譯的西方國際法著作就是亨利·惠頓的國際法著作《the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中文並未翻譯成《國際法原理》,仍然名之為《萬國公法》。然而,這些術語在國際法的發展歷史中仍然屬於晚近的用語。在中世紀乃至近代以拉丁語作為通用語言的基督教歐洲,用拉丁語的詞語來稱呼國際法毫無疑問是很方便的,即jus gentium,而無視該詞語本身的原初含義。從語義的角度看,它指的是適用於一切人的法。從羅馬法體系來看,它指的是私法而非公法。因此,jus gentium的屬性既非國家間的,亦非公法性質的。至於用萬民法來指代調整國家之間關係的法律,則是拉丁語作為學術語言來梳理相關法律制度的結果。「國際法之父」格勞秀斯的《戰爭與和平法》這一國際法巨著便是這樣使用的。同一時期名聲與學識堪與格氏相抗的義大利國際法名家真提裡斯(Alberigo Gentilis)同樣是如此用法。[5]可見,在用jus gentium這一原本屬於私法性質的術語來指稱屬於公法性質的國際法一事上,歐洲的學術界並非意見不同。直到1789年邊沁首先使用「international law 」之時起,這一無論從語義上還是從法律性質上都十分準確的屬於公法的詞語才與主要調整國家之間的關係的法律體系產生了密不可分的聯繫。法語中使用的則是「droit internationale」,其語義和性質與英文中的「international law」並無二致。
恩格斯曾把羅馬法譽為「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羅馬法尤其是萬民法之所以對羅馬重要,恰恰是因為羅馬需要解決的問題是一個真正的世界性問題,即地域廣大的境內有大量的不同民族共存,已經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廣泛經濟協作,出現了一定意義上的經濟一體化現象,需要與此相適應的法律,原本的市民法這種調整小範圍內特定主體之間關係的法律已經不敷使用。
(二)國際法的三個階段:對「一帶一路」的解讀
自從人類社會出現國家以後,國與國之間的交往就催生了零星的國際法規則,散見於不同領域,不少出土文物和存留文獻可以佐證國際法萌芽在古代已經產生。[6]這些國際法萌芽在不同的文明體系中都存在著,中華文明、印度文明、兩河流域文明等都有適用於當地國際關係的規則,某些領域的規則甚至隨著時間的推移變得非常豐富。然而,公認真正形成國際法體系則是結束歐洲三十年戰爭的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公會以後。[7]當代國際法體系是在近代國際法規則體系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尤其是在國家主權平等這一基本原則基礎上建立起來的。[8]20世紀、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聯合國出現以來,國際交往的頻度大大增加,國際法領域的具體規則也迅速發展,條約層出不窮,涵蓋領域廣泛,內容豐富。因此,從大跨度的宏觀視角來看,三千年來人類社會國際交往的歷史中,國際法整體發展經歷了古代萌芽、近代出現和當代蓬勃發展的明顯歷史時期。
德國學者Christian Tomuschat認為,國際法呈現出三個不同的階段,即共存法、合作法和社會生活綜合藍圖。[9]第一個階段共存法(a law of coexistence)時期,是國際法體系的誕生時期,被稱為歐洲公法的階段。其基礎是歐洲的基督教文明,因而局限性十分明顯。從主體上看,國際法主體有限,只適用於歐洲基督教國家之間或者源自於歐洲基督教國家的那些國家如美國、加拿大等之間,成為了這些國家間的「俱樂部規則」。從規則上看,規則性質的局限性突出,承認戰爭是獲取領土的合法手段,因而給國家之間的戰爭打開了方便之門,無力、無法阻止世界大戰;承認殖民主義的規則,因而把亞非廣大地區置於殖民主義的政策陰霾之下,對於反抗殖民統治的地區和人民進行殘酷的統治甚至屠殺。因此,這一階段中,強國作為國際法規則的制定者、引領者,弱國作為國際法規則的遵行者、跟從者,就成為國際法制定和適用上的明顯特徵。
第二階段合作法(a law of co-operation)時期,是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各國所組成的人類社會進行全球合作的時期,也是現代國際法開始發展的時期。第一次世界大戰主要發生在歐洲,但戰爭災難給人類的啟示則是超越歐洲的。戰爭結束後,為了避免再次發生這種巨大的災難,產生了國際聯盟這樣的一般性國際組織,促進對國際關係的重大問題進行合作。遺憾的是,國際聯盟決策機制的巨大缺陷使得它仍然沒有能夠阻止世界大戰爆發。第二次世界大戰則是真正全球性質的戰爭,大型陸戰肆虐歐、亞、非三大洲,規模龐大的海戰發生在大西洋、太平洋、印度洋、地中海等主要海域。因此,為了有效地制止這樣的巨大災難,國際社會需要徹底消除產生戰爭的經濟和政治因素,於是成立了聯合國這樣的國際組織,進行廣泛的國際合作;成立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和世界銀行(WB),穩定各國的貨幣金融體制,進行政府間投資合作;成立了關貿總協定(GATT),協調國際貿易關係,避免在國際貿易中以鄰為壑政策的出現,直到20世紀90年代出現了世界貿易組織(WTO)這一對國際貿易合作進行更高程度、更深層次、更廣範圍進行規範、取代關貿總協定的國際組織。二戰結束後冷戰時期,為避免兩大陣營相互毀滅,進行合作顯得尤為必要,因而聯合國的重要作用日益凸顯。在這一階段,廣大殖民地國家成為新獨立國家並紛紛加入國際組織,這既影響到國際組織的各個層面活動,又促使國際組織產生越來越廣泛的全球影響力。
從冷戰結束到進入21世紀,國際社會對各個領域的更廣泛的合作產生了更多需求,對於人權、民主、良治等方面的認同進一步推動了國際社會發展,從而使國際法呈現出第三個階段的明顯特點,國際法成為人類社會生活的綜合藍圖(international law as a comprehensive blueprint for social life)。[10]現在,由於各國不同的發展階段和狀況,這些使人類社會繼續向美好前景發展的觀念,更需要在主權平等的基礎上得到推廣,使人類在命運共同體的道路上向前邁進。
經濟動力推動人類社會交往發展,也就意味著推動著國際法規則的發展。換言之,對國際法規則的發展可以從經濟交往的角度予以觀察。「絲綢之路」作為東西方經濟交往的一個典型現象,提供了解讀國際法規則變化的一種符號化視角,它是人類社會經濟一體化逐步發展的一個標誌性符號。
「絲綢之路」與國際法之間的聯繫是天然的。一般認為,陸上「絲綢之路」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西漢武帝派張騫出使西域開闢的自長安到地中海的路上通道。「絲綢之路」的提法是來自於19世紀末德國學者對古代絲綢貿易通道的描述。[11]入國問禁的自然做法使絲綢之路的貿易交往自發地呈現出雙邊交往中屬地管轄權主導的特點,貿易本身則主要是受商業性的私法規則約束。
如果從經濟推動力的角度看近代國際法出現以來這三個發展階段,那麼,我們會注意到國家之間的交往也是一個經濟一體化逐步發展乃至加速的過程。殖民主義擴張的動因是資本尋求國外市場,從而將世界逐步地納入到更廣泛的全球市場;兩次世界大戰的經濟動因則是投資、金融、貿易等領域無法順暢進行交易,因而我們必須通過對以上活動領域進行全球性的規範和調整才能避免形成世界大戰新的策源地;[12]20世紀50年代以後出現了歐洲經濟一體化進程,最終形成經濟和政治上一體化程度極強的歐洲聯盟,同時全球經濟一體化也呈現出加強的趨勢,從而使「全球化」(globalization)這一用語迅速獲得全球政界、經濟界、學術界和大眾媒體的廣泛使用和認可。「(全球化)這一概念言簡意賅地揭示了當前跨國主義不斷增長的這一種狀態。」[13]這就意味著,從人類經濟一體化的現象和趨勢來看,國際法規則的發展與「一帶一路」自髮式發展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後者既是前者變化階段的動力,也是前者變化階段的解釋方式。
二、國際組織主導國際法規則發展
(一)經濟全球化推動共同規則發展
如果說20世紀以前的國際法發展主要是大國引領的發展模式,那麼20世紀國際法規則的發展主要是以國際組織為主導引領的模式。隨著時代發展,國際法不斷地產生變化以適應國際社會的發展。尤其是20世紀以來,國際組織在國際社會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國際法更向著國際組織主導的方向變化,在國際經濟領域尤其如此,出現了一系列確立和規範國際經濟關係的重要國際組織。隨著國際經濟領域共同規則的確立,越來越多的經濟交往指向了個人(自然人和法人),也就越涉及個人利益,產生了對自然人和法人更直接的影響。因此,經濟越發展,涉及國際經濟關係的規則也就越發展,越意味著對原初含義的萬民法的回歸(上世紀70年代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關貿總協定的困境說明了國際組織主導國際法規則進入了一個相對停滯的階段,與此同時區域經濟融合則顯得越來越突出)。
在國際法規則全球性立法活動方面,國際組織發揮了主動的引領作用。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成立的國際聯盟,其行政院專門指定了一個專家委員會,研究並開列了一個多達三十餘項的長長的清單,作為今後國際社會制定條約的指導性目錄。該目錄甚至影響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重要條約的制定工作。在此之前,外交會議制定國際條約並沒有這麼清晰的總體規劃。二戰後成立的聯合國更是在國際法編纂領域發揮了巨大的推動作用。1947年聯合國成立的國際法委員會積極主動地制定了工作計劃,進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指定特別報告員對重要問題進行研究,起草了涉及各個領域的一系列重要條約,為國際社會提供了豐富的公共產品。僅就經濟發展領域而言,1978年的《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1980年的《聯合國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等至今仍然是發揮著重要作用的條約。
除了聯合國專門負責國際法規則編纂的國際法委員會之外,與經濟活動相關的專門性國際組織在國際法規則的發展中更是十分活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關貿總協定不僅確立了規範貨幣金融、投資、貿易領域的框架,還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製定了具體規則,為經濟領域的活動和各國具體參與明確了權利義務。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糧農組織等在其所涉及的具體業務領域也起著積極的作用。
除了聯合國這樣全球性的組織之外,區域性國際組織對國際規則的引領作用也很明顯。歐洲自從1958年《羅馬條約》成立歐洲經濟共同體之後,經濟一體化與法律規則相互作用——經濟一體化推動了強化經濟一體化的條約出現,條約又加強了一體化趨勢。歐盟法領域逐步發展,形成了歐洲高度一體化的局面,歐盟本身也成了介於國際組織和聯邦之間的超國家實體。
(二)GATT/WTO體制的雙重性效果:從公法到私權
國際組織不僅僅規範相應領域的國家的行為,這些規範也可能產生對個人的效果,從而發揮國家層面和個人層面的雙重作用。人權條約是國家作為主體締結的,但其直接效果卻是進一步確立了個人或者群體所享有的人權,甚至某些人權條約中個人可以通過起訴國家來保護自己的權利。[14]在貿易條約中,這樣的雙重效果尤為突出,國家所締結的貿易條約以及條約的適用,對個人的貿易權利影響往往是直接的。
這樣的雙重效果在GATT/WTO體制中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規範權利方面的效果。就意圖成為WTO成員方的某一國家或者某一單獨關稅區而言,一方面WTO構成了一個「傘狀」結構,其通常規則是一個基本框架,所有的成員方必須遵守;另一方面,某一特定國家加入談判時所承諾的條件構成了未來該成員方的特別義務,從而使之必須將本國法律規則中與其一般義務和特別義務不符合的部分予以修改,以便符合WTO體制的要求。以中國為例,由於長期以來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對貿易實行嚴格的控制,因此,自1986年中國提出「復關」以來,與市場經濟要求不符合的規則就面臨著修改的壓力。1994年中國《對外貿易法》中規定的對外貿易經營權給從事國際貿易的主體設置了清晰的前提條件,未獲得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主體不能夠通過自身的經濟活動直接取得經濟效益。這一公法性管理行為所產生的私法效果就是,在中國境內的一家沒有外貿經營權的公司與中國境外的一家公司籤署的貿易合同,因為主體不適格導致該合同在我國無效,從而直接限制了私法主體的經濟活動。我國「入世」談判達成的協議中放開了外貿經營權,對於外國人在我國的外貿經營權不予限制,同樣,對本國人的外貿經營權也不應予以限制,因此2004年修改《對外貿易法》,實質上全面放開了外貿經營權。可見,國際條約義務導致國內公法性質的法律修改,進一步產生國內外私法主體之間籤署的國際貿易合同不會因為外貿經營權缺乏而無效的結果。因此,公法的變動直接產生私權得以有效行使的效果。
第二,爭端解決方面的效果。依照WTO體制,一成員方的國內措施(measure),不管是體現為法律、法規還是命令、政策,凡是能夠進行一般適用的,只要違反了其所承擔的WTO規則的義務,受到影響的其他成員方就有權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要求採取措施的一方予以更改。如果雙方沒有達成協議而使爭端進入了專家組、上訴機構解決的程序中,則敗訴的一方有義務將本國的措施予以改變,使之符合WTO規則所規定的義務。如果敗訴方拒絕履行義務,則會招致WTO所授權的報復。某一成員方採取措施——對方到WTO投訴啟動爭端解決機制——產生應予執行的裁決,所有這些過程都是國家或政府機構在公法層面進行的。然而,這一公法層面的活動往往會對私法主體產生直接的貿易活動效果。例如,一成員方因為採取不符合WTO規則的進口數量限制措施而敗訴的,應當取消該措施,其直接結果就是原來受到影響、無法向該成員方領土出口產品的私法主體,因為該措施被取消而能夠使自己的產品重新可以銷售到該成員境內。[15]又如,涉及到實施反傾銷、反補貼等措施的,採取措施一方如果敗訴,則對方的私法主體在產品的具體價格和稅收方面就會因為消極影響的消失而不必遭受進一步損失。
因此,在國際組織主導國際法規則的變化過程中,尤其是在國際經濟組織的規則制定和適用方面,儘管其公法性質無可置疑,但對私法主體的影響往往是明確且直接的。公法規則的私法效果隨著全球化的發展和經濟一體化的趨勢變得越來越明顯,不容忽視。從GATT最初只有23個締約方,到現在WTO有164個成員方,國際組織引領國際規則的發展所造成的影響已經達到了積極廣泛的程度,基本上到了極限。[16]
三、區域經濟融合對國際法規則的新需求
(一)區域經濟融合的非中心化趨勢
20世紀經濟全球化的趨勢隨著WTO出現和相應規則的強化變得相對穩定,而且越來越難以在全球層面上出現階段性的突破。WTO多哈回合談判多年來沒有實質性進展,某種程度上表明國際組織引領規則發展遇到了瓶頸。[17]這一狀況是符合法律規則發展規律的,法律與現實生活相比具有一定的滯後性,同時法律規則也具有更強的穩定性。當法律規則因為現實發展的推動而得到一定階段的發展後,就無法超越於現實而實現新的發展。2000年,歐洲一體化進入了新的階段,實現了貨幣一體化,歐盟內部聯繫變得越來越緊密。作為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典型代表,歐盟的發展是WTO之後的一個耀眼現象,然而隨著歐盟發展的穩定,其向前突破也變得更加困難,甚至在近年出現了英國脫歐這種反一體化傾向,還影響到了其他國家。這表明國際組織引導的經濟一體化及其相關規則的發展出現了增長的極限。
與此同時,鬆散性的區域經濟融合得到了蓬勃發展。它不以形成國際組織那樣緊密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為目標,而是通過國際協定或者經濟合作安排一步步推動區域經濟融合或者發展。2002年,各成員方向WTO報告的自由貿易協定或者自貿區安排尚不足200份,[18]但截至2018年9月,各成員方向WTO報告的自由貿易協定或者自貿區安排已達到459份。[19]這意味著每一個WTO成員方平均大約參與了3個自由貿易協定。如果以2個WTO成員方形成一個自由貿易協定來計算的話,則是平均參與了6個自由貿易協定。根據WTO的統計,截至2018年,全球自貿協定多達673份。這一趨勢仍在加強的過程中。[20]
因此,二戰之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過程中,同時存在著國際組織主動引領全球國際規則發展和區域經濟組織引領本區域規則發展的現象。隨著以國際組織為中心引領規則達到相當程度,非中心化的區域經濟融合的趨勢在逐步增強。
(二)「一帶一路」倡議與國際法規則需求
如前所述,古代「絲綢之路」有深厚的歷史基礎,適應的是亞歐大陸進行經濟貿易往來的需求,是「自發性」的。當代「一帶一路」倡議呼應現實的需要,符合經濟融合的趨勢,是「自覺性」的。非中心模式的經濟一體化在二戰結束後即開始出現,「一帶一路」倡議加強了這一趨勢。在「一帶一路」新背景下,非中心模式經濟一體化對於國際規則的要求將會有新的變化。不同於以往國際組織的主導模式,其對於私人的影響將會更加直接,私人在國際關係中反映個人利益和呼聲的要求將會日益迫切。近年來作為一個全球性的國際貿易組織,WTO承受的壓力越來越大,個別成員方甚至通過阻撓其他成員方提名上訴機構成員等程序性手段,不切實際地企圖賦予WTO更多的非貿易職能,導致WTO的運行遇上了更多的困難。[21]在此背景下,更好地推動區域經濟融合,推動非中心化的國際法規則發展也成為了一種現實的選擇。
「一帶一路」倡議需要新穎的、靈活的國際法規則。「一帶一路」倡議沿線國家多達65個,所處地域廣闊,包括亞洲、歐洲和非洲;文化背景多元,包括儒家文化、基督教文化、伊斯蘭教文化;經濟發展水平不一,絕大多數是發展中國家。這就要求在國際經濟法普遍規則的框架下更多地發揮國家和地區的合作優勢,探尋適合相關國家和地區的特定規則,尤其是基礎設施、金融、貿易便利化和人員流動等方面的新規則。
古代「絲綢之路」之路所體現的是「非中心化」的國際經濟交往模式,其國際規則往往以某一個國家的國內法為基礎,即使有通行的、符合自然理性的「自然法」規則,也都更多地與私法性規則相關聯,而不是成為廣大地域範圍內的國際「公法」規則。經過上個世紀國際組織主導的國際「公法」規則的發展,現在所呈現的繁榮的區域性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其「非中心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與這種新趨勢相適應的「一帶一路」自覺性倡議,對新穎的、靈活的國際法規則的產生,必然在普遍性框架基礎上更多地強調雙邊性。
這些新穎的、靈活的國際法規則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方面的特質:
第一,應當遵守國家主權原則,符合一般性國際義務,尤其是在國際貿易領域應當符合WTO規則所規定的義務。作為WTO的成員方,我國和「一帶一路」周邊國家應遵守該組織所確立的國際義務,不能違反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等原則。
第二,應當強化雙邊(bilateral)或者有限多邊(plurilateral)合作,促進自貿區安排或者投資協定的達成。非中心化的規則發展主要是通過符合雙邊特殊要求的具體權利義務規定予以實現。統一的範本或者標準文本在眾多複雜的雙邊關係中是否具有積極意義,仍然有待研究。
第三,應當有意加強仲裁和調解方面的規則的發展,以便更加高效、友好地解決有關爭端。我們應積極創造條件設立專門的「一帶一路」爭端調解或者仲裁機構,推動經濟融合和周邊國家整體發展。
四、結論
國際交往對國際法規則的需求導致人類社會出現規範不同領域活動的國際法規則。古代跨越東西方的絲綢之路的出現體現了人類社會對突破種種困難進行經濟交往所具有的強烈需求,對推動經濟融合有不可抑制的自發動力。經濟融合和全球化在上個世紀的發展使國際法規則發展呈現出國際組織引領國際法規則編纂的顯著特點,同時,區域經濟一體化也推動了非中心化的國際法規則發展。
「一帶一路」倡議自覺地適應了以上發展趨勢,並對國際合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通過國家層面公法性的安排推動私法主體的積極參與,進一步在微觀層面上擴充了國際合作的內涵;同時,在多邊性框架下進行更多的雙邊性經濟交往,也對一帶一路國家的國際商業一體化規則和爭端解決規則的創新提出了挑戰。國家層面應進一步協調,提供更多的國際公共產品,其應既符合一般框架又具有豐富的雙邊或有限多邊特點。這些規則的出現也會給金磚國家的合作提供積極的參考。
從法律規則影響的終極意義上講,「一帶一路」對新規則的推動將是本初意義上的「萬民法」式的,從公法層面拓展,惠及私法層面的所有主體,因而具有長久的新活力。
[1]李萬強:《「一帶一路」倡議與包容性國際法發展》,載《江西社會科學》2017年第5期。
[2]參見《中國推「一帶一路」,德國外交部長竟稱破壞西方世界秩序》, https://www.guancha.cn/global-news/2018_02_18_447342.shtml,訪問日期:2018年9月10日。
[3][古羅馬]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法學階梯》,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7頁。
[4][古羅馬]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法學階梯》,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6頁。參閱同頁的表述,「私法,包括三部分,由自然法、萬民法和市民法的基本原則構成」。
[5]義大利人曾有為真提裡斯鳴不平者,稱真氏為國際法之父,指格氏僭稱。參見[日]寺田四郎:《國際法學界之七大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頁。
[6]例如公元前1278年埃及與西臺軍事同盟條約,以及古代印度、希臘的戰爭規則和使節制度等。參見[蘇]童金:《國際法》,1988年版,第12~13頁。
[7] Tomschart, International Law: Ensuring the Survival of Mankind of Mankind on the Eve of a New Century, Martinus Nijhoff Pubulishers 2001,p.29.
[8] Tomschart, International Law: Ensuring the Survival of Mankind on the Eve of a New Century, Martinus Nijhoff Pubulishers 2001,pp.161~202.
[9] Tomschart, International Law: Ensuring the Survival of Mankind on the Eve of a New Century, Martinus Nijhoff Pubulishers 2001,pp.56~88.
[10]Tomschart, International Law: Ensuring the Survival of Mankind on the Eve of a New Century, Martinus Nijhoff Pubulishers 2001, pp.63~70.
[11]「『絲綢之路』一詞最早來自德國地理學家費迪南·馮·李希霍芬1877年出版的《中國》一書」,http://www.cssn.en/ts/dlz/rwsk/txdysbss/201504/t20150423_1599720.shtml,訪問日期:2018年9月10日。
[12]不同學者對這一問題的研究有廣泛的共識。參見John Jackson, 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2008, p.5.
[13]Christian Tomuschat, International Law: Ensuring the Survival of Mankind of Mankind on the Eve of a New Century, Martinus Nijhoff Pubulishers 2001, p.42.
[14]參見《歐洲人權公約》第25條。
[15]例如美國被訴的海龜海蝦案,U. S.Shrimp-Turtle, WT/DS58。
[16]關於WTO締約方情況,參見https://www.wto.org/english/thewto_e/whatis_e/tif_e/org6_e.htm,訪問日期:2018年9月10日。
[17]多哈回合談判情況,參見https://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l8_e/sum_gc_jull8_e.htm,訪問日期:2018年9月10日。
[18]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region_e/region_e.htm,訪問日期:2018年9月10日。
[19] http://rtais.wto.org/UI/PublicMaintainRTAHome.aspx,訪問日期:2018年9月10日。
[20]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region_e/region_e.htm,訪問日期:2018年9月10日。
[21]美國阻撓韓國張勝和教授連任WTO上訴機構成員,導致後者尋求連任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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