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時間,兒童傷害事件頻發,從性侵到摔嬰,從扎針到割頸,甚至出現挖眼這樣令人髮指的惡性案件。之所以出現這樣的情況,一方面是由於一些人的道德和法律意識極端低下,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法律保護還存在缺陷和不足。
兒童是最需要保護的弱勢群體
兒童是祖國的花朵,更是一個國家的未來。兒童是弱小的,需要整個社會的關心和愛護;兒童是無辜的,傷害和痛苦不應該由他們承擔。然而,現實中由於兒童處於弱勢地位,易成為某些人的發洩和傷害對象。同時,由於兒童缺少或者沒有自我保護能力,這種傷害很有可能持續不斷發生;再加上兒童年齡小,這種傷害造成的後果將會是終生的。
在法律實踐中,無論是西方還是東方,對於傷害兒童的殘忍行為都是絕不輕饒的,因為兒童是整個社會最需要保護的弱勢群體。傷害兒童的犯罪通常會被認定為性質惡劣和量刑最重的犯罪,唯有嚴厲打擊,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護孩子,這是一個文明社會對保護兒童必須設置的法律防禦機制。1994年,7歲美國小女孩梅根在家附近遭性侵致死,促使美國頒布《梅根法案》,規定在性侵者獲釋出獄後,各州可在網際網路上張貼其照片和個人資料,給這些人打上終身「烙印」,以保護周圍鄰居免受侵擾。日本神戶一名14歲學生在1997年3月至5月間先後殺害一名11歲男童和一名10歲女童,日本國會因此事件將犯罪刑責的最低適用年齡從16歲降至14歲。
今年「六一」兒童節前夕,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最高法院今後將指導各級法院進一步加大對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犯罪的懲治力度,堅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護,該重判的堅決依法重判。」保護兒童是整個社會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如果這個社會出現更多的「罪惡之手」伸向兒童,那將是整個社會和政府的恥辱。法律和社會都應該做到對兒童傷害「零容忍」。
未成年人保護法缺乏罰則
嚴厲懲罰施加在兒童身上的個體之惡是必須的,而探究兒童受傷害背後的深層次原因,採取措施避免此類案件的繼續發生則是重中之重。兒童經常受到傷害,證明他們沒有得到特殊關照,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讓每一名兒童都享有免受傷害的權利,需要整個社會的努力和追求。嚴厲的懲罰和預防措施,足以威懾那些妄圖傷害兒童的人,讓他們不敢觸碰法律的「高壓線」。
故意傷害兒童問題涉及未成年人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等諸多法律法規。未成年人保護法由於缺乏罰則和與之配套的規章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往往依託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來處理此類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從這個意義上講,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於傷害兒童的行為已經有了專門的保護規定。
然而在刑法中,對於故意傷害兒童則沒有專門的保護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刑法第61條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因為在故意傷害兒童案件中,犯罪手段往往都會非常殘忍和野蠻,犯罪對象針對的是沒有反抗能力的兒童甚至嬰兒,犯罪造成的危害結果非常嚴重,將有可能影響兒童的一生,給他們以後的學習和生活帶來終身無法抹去的陰影,依據這些情況,故意傷害兒童的行為通常都會被重判。但是從法律上看,故意傷害兒童行為不像姦淫幼女那樣屬於法定加重情節,威懾力還不足以讓那些實施犯罪的人止步。
頻頻發生的兒童惡性受害案件,讓我們反思兒童保護法律的不足,要求我們在法律層面上進行改革和完善,對於故意傷害兒童的行為應當加重刑事處罰,以威懾犯罪分子,抑制兒童傷害犯罪的發生。法律在保護兒童合法權益上,再嚴格嚴厲都不為過。
監護失職家長應擔責
現代社會人與人之間的交往越來越多,從一定角度看,兒童可能遭遇的傷害風險也越來越大,所以家長承擔的監護責任也比以前大了很多。許多故意傷害兒童的案件都是由於父母疏於監護所導致的。父母可能有各種辯護理由,但是依據「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就需要法律「動真格」的,讓父母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如果因為父母的監護失職,造成兒童受到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情況,父母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涉及的罪名包括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等。但是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孩子重傷或者死亡後,對其父母和家人來說已經是非常沉重的打擊,特別是在孩子受傷需要照顧的情況下,對父母判處實刑非常不利於孩子的後續治療和生活起居,不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如果因此剝奪父母的監護權,而政府福利幫助又不到位,兒童「養」的問題更是難以解決。
在美國,兒童保護工作是針對受虐待和被疏忽的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而開展的系列保護和服務工作。法律要求保育、中小學教育、心理諮詢師、醫生、執法和社會工作者等與兒童相關的職業人員若是懷疑存在「可能的孩子虐待和忽視」的話,必須馬上舉報,若是知情不報會被指控犯罪。兒童福利局在兒童處於危險時,有權迅速採取行動以保護兒童;也可以在兒童被不當對待或忽視但是沒有現實危險時,為兒童的利益向法院提起訴訟。除了將子女單獨留在家中外,以下行為在美國都會被視為危害兒童罪:將子女單獨留在車內;車上載有兒童時酒後駕車;孩子無人看管或者交由其他兒童看管;將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險地帶等。
國家是兒童的最高監護人
在封建社會,家長對子女擁有絕對的權利,甚至可以對他們加以虐待、遺棄和處死。隨著社會文明的逐漸進步,這種「親權絕對」的觀念逐漸被「國家親權」所取代。「國家親權」是世界各國公認的兒童保護基本準則——國家是兒童的最高監護人, 作為少年兒童最高「父母」的國家和各級政府,必須保護那些需要保護的少年兒童;國家有權對虐待和遺棄孩子的家長進行處罰,以保護少年兒童的利益。
從「國家親權」原則來講,兒童保護首先是政府的責任,政府應當保持對兒童權利的敬畏,對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和完善,實行兒童保護的「零容忍」原則,嚴厲打擊和懲治針對兒童的犯罪,設計侵犯兒童權益的法律責任高壓線;加大對兒童保護的經濟投入,設計詳細完善的兒童福利制度,從政策和法律上鼓勵支持家庭育兒;當父母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監護失職的情況下,實行國家監護,由政府來養育兒童;要求和鼓勵與兒童相關的職業人員在懷疑存在「孩子受傷害」的情況時,必須馬上舉報。政府通過動員家庭、學校和社會的力量,時時保持高度警惕,讓兒童擁有一個幸福美滿的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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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會可對
「問題家庭」監護幹預
2013年5月,民政部印發通知,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會保護機構,以指導社區兒童服務中心開展活動,督促村(居)委會建立隨訪制度,對「問題家庭」進行監護幹預,並倡導建立受傷害未成年人發現、報告和響應機制,為其提供及時保護、心理疏導、法律援助等服務,落實國家監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