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保護應重視"國家親權" 監護失職家長應擔責

2020-12-22 中國新聞網

  最近一段時間,兒童傷害事件頻發,從性侵到摔嬰,從扎針到割頸,甚至出現挖眼這樣令人髮指的惡性案件。之所以出現這樣的情況,一方面是由於一些人的道德和法律意識極端低下,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法律保護還存在缺陷和不足。

  兒童是最需要保護的弱勢群體

  兒童是祖國的花朵,更是一個國家的未來。兒童是弱小的,需要整個社會的關心和愛護;兒童是無辜的,傷害和痛苦不應該由他們承擔。然而,現實中由於兒童處於弱勢地位,易成為某些人的發洩和傷害對象。同時,由於兒童缺少或者沒有自我保護能力,這種傷害很有可能持續不斷發生;再加上兒童年齡小,這種傷害造成的後果將會是終生的。

  在法律實踐中,無論是西方還是東方,對於傷害兒童的殘忍行為都是絕不輕饒的,因為兒童是整個社會最需要保護的弱勢群體。傷害兒童的犯罪通常會被認定為性質惡劣和量刑最重的犯罪,唯有嚴厲打擊,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護孩子,這是一個文明社會對保護兒童必須設置的法律防禦機制。1994年,7歲美國小女孩梅根在家附近遭性侵致死,促使美國頒布《梅根法案》,規定在性侵者獲釋出獄後,各州可在網際網路上張貼其照片和個人資料,給這些人打上終身「烙印」,以保護周圍鄰居免受侵擾。日本神戶一名14歲學生在1997年3月至5月間先後殺害一名11歲男童和一名10歲女童,日本國會因此事件將犯罪刑責的最低適用年齡從16歲降至14歲。

  今年「六一」兒童節前夕,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最高法院今後將指導各級法院進一步加大對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犯罪的懲治力度,堅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護,該重判的堅決依法重判。」保護兒童是整個社會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如果這個社會出現更多的「罪惡之手」伸向兒童,那將是整個社會和政府的恥辱。法律和社會都應該做到對兒童傷害「零容忍」。

  未成年人保護法缺乏罰則

  嚴厲懲罰施加在兒童身上的個體之惡是必須的,而探究兒童受傷害背後的深層次原因,採取措施避免此類案件的繼續發生則是重中之重。兒童經常受到傷害,證明他們沒有得到特殊關照,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讓每一名兒童都享有免受傷害的權利,需要整個社會的努力和追求。嚴厲的懲罰和預防措施,足以威懾那些妄圖傷害兒童的人,讓他們不敢觸碰法律的「高壓線」。

  故意傷害兒童問題涉及未成年人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等諸多法律法規。未成年人保護法由於缺乏罰則和與之配套的規章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往往依託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來處理此類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從這個意義上講,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於傷害兒童的行為已經有了專門的保護規定。

  然而在刑法中,對於故意傷害兒童則沒有專門的保護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刑法第61條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因為在故意傷害兒童案件中,犯罪手段往往都會非常殘忍和野蠻,犯罪對象針對的是沒有反抗能力的兒童甚至嬰兒,犯罪造成的危害結果非常嚴重,將有可能影響兒童的一生,給他們以後的學習和生活帶來終身無法抹去的陰影,依據這些情況,故意傷害兒童的行為通常都會被重判。但是從法律上看,故意傷害兒童行為不像姦淫幼女那樣屬於法定加重情節,威懾力還不足以讓那些實施犯罪的人止步。

  頻頻發生的兒童惡性受害案件,讓我們反思兒童保護法律的不足,要求我們在法律層面上進行改革和完善,對於故意傷害兒童的行為應當加重刑事處罰,以威懾犯罪分子,抑制兒童傷害犯罪的發生。法律在保護兒童合法權益上,再嚴格嚴厲都不為過。

  監護失職家長應擔責

  現代社會人與人之間的交往越來越多,從一定角度看,兒童可能遭遇的傷害風險也越來越大,所以家長承擔的監護責任也比以前大了很多。許多故意傷害兒童的案件都是由於父母疏於監護所導致的。父母可能有各種辯護理由,但是依據「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就需要法律「動真格」的,讓父母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如果因為父母的監護失職,造成兒童受到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情況,父母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涉及的罪名包括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等。但是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孩子重傷或者死亡後,對其父母和家人來說已經是非常沉重的打擊,特別是在孩子受傷需要照顧的情況下,對父母判處實刑非常不利於孩子的後續治療和生活起居,不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如果因此剝奪父母的監護權,而政府福利幫助又不到位,兒童「養」的問題更是難以解決。

  在美國,兒童保護工作是針對受虐待和被疏忽的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而開展的系列保護和服務工作。法律要求保育、中小學教育、心理諮詢師、醫生、執法和社會工作者等與兒童相關的職業人員若是懷疑存在「可能的孩子虐待和忽視」的話,必須馬上舉報,若是知情不報會被指控犯罪。兒童福利局在兒童處於危險時,有權迅速採取行動以保護兒童;也可以在兒童被不當對待或忽視但是沒有現實危險時,為兒童的利益向法院提起訴訟。除了將子女單獨留在家中外,以下行為在美國都會被視為危害兒童罪:將子女單獨留在車內;車上載有兒童時酒後駕車;孩子無人看管或者交由其他兒童看管;將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險地帶等。

  國家是兒童的最高監護人

  在封建社會,家長對子女擁有絕對的權利,甚至可以對他們加以虐待、遺棄和處死。隨著社會文明的逐漸進步,這種「親權絕對」的觀念逐漸被「國家親權」所取代。「國家親權」是世界各國公認的兒童保護基本準則——國家是兒童的最高監護人, 作為少年兒童最高「父母」的國家和各級政府,必須保護那些需要保護的少年兒童;國家有權對虐待和遺棄孩子的家長進行處罰,以保護少年兒童的利益。

  從「國家親權」原則來講,兒童保護首先是政府的責任,政府應當保持對兒童權利的敬畏,對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和完善,實行兒童保護的「零容忍」原則,嚴厲打擊和懲治針對兒童的犯罪,設計侵犯兒童權益的法律責任高壓線;加大對兒童保護的經濟投入,設計詳細完善的兒童福利制度,從政策和法律上鼓勵支持家庭育兒;當父母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監護失職的情況下,實行國家監護,由政府來養育兒童;要求和鼓勵與兒童相關的職業人員在懷疑存在「孩子受傷害」的情況時,必須馬上舉報。政府通過動員家庭、學校和社會的力量,時時保持高度警惕,讓兒童擁有一個幸福美滿的童年。

  相關連結

  居委會可對

  「問題家庭」監護幹預

  2013年5月,民政部印發通知,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會保護機構,以指導社區兒童服務中心開展活動,督促村(居)委會建立隨訪制度,對「問題家庭」進行監護幹預,並倡導建立受傷害未成年人發現、報告和響應機制,為其提供及時保護、心理疏導、法律援助等服務,落實國家監護責任。

相關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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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無論是立法上還是現實中,對未成年人的民事權益保護,都還有很多疏漏之處。筆者認為,未成年人是國家的希望,民族的未來。從立法上關心未成年人,就應確立未成年人親權保護和監護保護雙重保護制度。現代意義上的監護是指對於不能得到親權保護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以保護其利益的法律制度。從民法發展至今看,監護是在親權制度以外設置的監督保護制度,處於親權之下的未成年人因為受到親權保護無需再設立監護重複保護。在沒有區分親權和監護的國家,監護則涵蓋了親權的內容,如英美法系國家的監護制度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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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立「親權+監護+照管」的監護制度
    (原標題:建立「親權+監護+照管」的監護制度) 由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有關規定構成的我國現行監護制度
  • 論我國親權制度的完善
    只有明確親權的概念和內涵,才能建立一個以親權為中心的未成年人家庭教育體系,才能夠使得傳統的家長制教育理念得到轉變,才能夠最終達到一個「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完美境界。  當前,在我國體現親權制度的主要法律是婚姻法《婚姻法》,其中雖有父母對於子女的撫養、教育、保護的規定,但過於原則、概括、可操作性差,缺乏體系性、邏輯性,不利於未成年人利益的全面保護和身心健康發展。
  • 從父母責任到國家監護——以保障兒童人權為視角
    2.對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兒童人權的法律保障進行梳理:明確《未成年人保護法》與《兒童權利公約》的關係,評析我國現行兒童權利保障、兒童監護的狀況,並進行法律審視。   3.各國兒童國家監護制度的比較研究:通過對大陸法系親權制度與英美法系監護制度的比較研究,總結世界兒童國家監護制度的發展趨勢。
  • 孩子出意外,家長要擔責 專家:建議設疏忽照顧兒童罪
    記者梳理安徽這兩年類似的判決書發現,不少兒童溺亡、墜亡等意外事件中,因監護人的疏忽或未盡到職責,都被法院認定承擔主要責任。有律師呼籲,應在刑法中設立疏忽照顧兒童罪,以體現兒童利益保護最大化原則。□學者觀點建議設疏忽照顧兒童罪全國律協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委員 孔維釗律師孔維釗律師平時比較關注未成年人受傷害類案件,他注意到,有的家長帶孩子到超市,被電梯夾傷手指
  • 設疏忽照顧兒童罪,應成為兒童保護的可選項
    家長帶孩子到超市,被電梯夾傷手指;父母把孩子遺忘在車內,造成傷害;大人把孩子留在家中,發生火災或者意外墜樓……這些意外事件的發生,都是父母沒有盡到監護責任所導致,應該對失職的父母進行追責,然而,目前法律卻無能為力。
  • 監護和親權有何異同?
    監護是指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親權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一種身份權,現代親權實行共同親權原則,即由父母共同享有,雙方地位平等。
  • 應設「疏忽照顧兒童罪」
    家長帶孩子到超市,孩子被電梯夾傷手指;父母把孩子遺忘在車內,造成傷害;大人把孩子留在家中,發生火災或者意外墜樓……這些意外事件的發生,都是父母沒有盡到監護責任所致,應該對失職的父母進行追責,然而,目前法律卻無能為力。
  • 淺析監護制度
    也有國家規定履行監護職責,不得以經濟回報作為前提。但是父母則肯定不能因其行使父母照顧權請求獲得相應的報酬。  大陸法系多家均從狹義的角度理解監護,分設監護與親權制度,英美法系國家從廣義上理解監護,對親權與監護不作具體的區分,統稱監護。但是, 親權和監護權既然都是身份權, 他們還具有共同之處和相應的聯繫。
  • 「兒童吃播 父母收割」就是監護失職
    實際上,除了小佩琪遠超同齡兒童的不正常體重,她的身體也出現了其他不健康的信號,比如,在視頻中,佩琪的雙腿疑似變形、走路搖搖晃晃,引發大量網友對其身體狀況的擔憂。這個年齡的孩子尚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吃幾乎只有生理上的本能認知,缺乏良莠鑑別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對於父母的帶領、鼓勵和安排幾乎全盤接受,很容易就會被父母的不良心態和行為帶歪。可以說,佩琪父母已經給佩琪建立了一種不良的「吃」習慣,已經給佩琪的身體帶來了隱患或傷害,甚至已經有變相虐待兒童嫌疑。而視頻在傳播後,又會向社會釋放錯誤的信號,可能對他人形成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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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查多數未成年犯缺失家庭監護「法官媽媽」尚秀雲曾感慨:沒有不良少年,只有不幸少年。此外,半數以上的未成年犯曾脫離家庭監護,而普通學生除寄宿生外,幾乎沒有人脫離父母的監管。「不同的家庭環境帶來的是差異極大的教育方法。」遊濤說,普通學生家庭多以說服教育為主,未成年犯家庭中溺愛型佔34%、放任型佔21%,另有23%的家庭以打罵體罰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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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震父母還提出,即使何阿婆的傷與小震碰撞有關,他們也不應承擔全部責任。因為,何阿婆作為成年人,應該有自我保護意識,她自己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且,小震不滿10周歲,沒有主觀故意性。不過,小震父母其實之前認可孩子撞上何阿婆的事實。根據何阿婆家屬提供的民警調解錄音顯示,小震的父母並不否認孩子有部分責任,但是,小震父母只願意承擔三分之一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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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地檢察機關探索喚醒失職監護人監護意識的有效路徑。 近日,記者採訪多位從事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檢察官,聊到同一個話題:「熊家長」的監護職責缺失,到底誰來管?採訪中,記者了解到,多地檢察機關都在探索督促監護令,探尋喚醒失職監護人監護意識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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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何呼籲  未成年孩子犯罪 父母多失職  成都雲公益發展促進會秘書長傅豔,一直在為「監護人疏忽失職」入刑而努力。「我們正在收集整理更多資料,推薦給政協委員或是人大代表,從法律上進一步推動對未成年兒童的保護。」傅豔說,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更傾向於認為孩子是家庭私有的「物件」,家長管不管、怎麼管是別人家的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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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吃蛋糕沒事,吃蛋羹卻起了風團;一喝牛奶就嘔吐、拉肚子……食物過敏兒童的一日三餐令家長倍感焦慮。食物過敏會伴隨孩子終生嗎?要做哪些檢測才能確診?如果致敏食物不能吃,如何保證營養?在近日舉行的第十四屆協和過敏性疾病國際高峰論壇上,多位變態反應科和兒科專家為家長詳解呵護食物過敏兒童「應知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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