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適用法律時,如果用不同的方法,對法律條文解釋的結果都是一樣的情況下,就不會存在這種問題。
事實上,常常會出現多種解釋方法解釋出來的結果不一致,甚至相互衝突矛盾,此時該如何解釋?
首先應當選擇文義解釋,該解釋能確定意思的,就不必再採用其他解釋方法。
文義解釋,是指要依照法條用語的文字意義和通常使用方式來闡明法規範的意旨,而不得超出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該文字意義上的可能範圍。
當日常用語出現多義、歧義時,就要藉助專門的法律用語來表達,此時,專業術語的解釋具有優先性。
其次,在沒有專業術語的情況下,此時,就應該考慮使用體系解釋。
體系解釋,是指根據待解釋的法律條文,在法律文本的篇、章、節、條、款、目中的前後關聯位置,以及與相關條文的關係等來求得適當的法律意旨。
體系解釋包括:擴大解釋、限縮解釋、反對解釋、當然解釋四種。
體系解釋應當以下列四個要求作為出發點:
法律不會自相矛盾;法律不說多餘的話;法律不允許規定漏洞;法律規定的編排都是有意義的。第三,經過體系解釋仍然不能得出唯一結論的,此時,就得藉助歷史解釋的方法。
第四,如果上述解釋都解決不了問題,應當採用目的解釋。
目的解釋不僅可以用來解釋,而且還可以用來充當檢測運用其他解釋方法得出的結論是否正確的工具。
第五,如果用目的解釋仍解決不了的,則應從憲法角度來解釋。
對於得出的多種結論,應當選擇與憲法規範含義或價值取向相一致的,且這種解釋仍不得超越法律文本用語可能字義範圍的解釋。
需要說明的是,每一種解釋方法都代表了一定的價值取向,解釋結論的得出,常常是多種解釋方法綜合運用或不斷博弈的結果。
主要觀點來源於:晏山嶸著《行政處罰實務與判例釋解(第2版)》,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