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際行政法律衝突適用規則

2020-12-13 中國法院網

2006-12-07 14:02:51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洪峰春 曹智宏

  區際衝突適用規則是規定我國不同行政區域的行政法律規範發生適用衝突時適用哪一行政區域的行政法律規範的衝突適用規則。由於區際法律適用衝突問題的複雜性,既有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與香港和澳門之間的衝突,又有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互間的衝突,衝突內容廣泛,目前法律還不可能規定明確具體的解決辦法,有的地方藉助地方性立法在某些具體問題上規定了衝突適用規則,規定在發生衝突時適用何地的行政法規範。

  筆者認為,在解決區際法律衝突問題上,應確立統一的衝突適用規則,而不能由各地區各自製定其衝突適用規則,否則衝突問題不僅不能得到根本解決,而且還可能會出現類似於國際私法上的轉致、反致、法律規避等問題,使行政法律衝突問題變得更加複雜。

  筆者建議,在解決區際行政法律衝突問題上,可以建立全國統一的衝突適用規則。這類統一的衝突適用規則應當區分內地與香港和澳門的法律衝突和內地相互間的法律衝突而確立不同的規則。

  1、內地與香港和澳門之間的區際衝突適用規則。解決內地與香港和澳門之間的法律適用衝突的規則,應當體現「屬地管轄」原則,即發生於香港和澳門地區的行政案件適用在香港和澳門地區施行的法律、法規。具體地說,發生於內地的行政訴訟,即使具有涉及特別行政區(香港和澳門)的因素,也不適用特別行政區(香港和澳門)的行政法律文件;發生於特別行政區的行政訴訟,不適用大陸的一般行政法律文件,但必須恪守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原則,即所適用的法律不得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中國的惟一國際法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全國惟一的合法政府這個基本原則相牴觸,必須遵守和適用依法在特別行政區生效的全國性法律,否則就是違法。

  此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經濟特區與香港和澳門之間發生的法律適用衝突,還可以通過雙方協議來解決。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9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全國各地區的法院可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通過協商來解決法律適用衝突問題。

  2、在國內沒有隸屬關係的行政區域間的區際衝突適用規則。這類衝突規範在沒有法律規定以前,可考慮以下幾種規定:

  (1)基於地域管轄規則,直接涉及本地區社會、經濟秩序、市政規劃、市政建設、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方面的社會關係的,不論相對人是否屬於本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只要與本地區行政機關發生這方面的行政法律關係,就適用本地區的行政法律規範,而不適用其他地區的行政法律規範。它排除了其他行政區域的行政法律規範的域外效力。

  (2)法律規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為地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涉及多個行政區域的,適用與行為最密切相關地法。

  (3)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身份、能力、資格、權利義務的確認及承擔等爭議,不同行政區域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行為人戶籍所在地法、居所地法或法人登記註冊地的行政法律規範。例如,儘管法人在其登記註冊地以外的行政區域進行經營活動,但是涉及到其法人資格、人員組成、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等的確認,仍然應適用該法人註冊登記地的行政法律規範。

  (4)因不動產行政案件發生的法律適用衝突,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行政法律規範。例如,關於土地使用的有償轉讓各地有不同規定,就應適用該土地所在的行政區域適用的關於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法律規範。

  (5)執法或法律適用程序方面發生衝突的,適用執法機關所在地的行政程序法律規範。

(作者單位: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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