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晚間,東凌國際(000893)發布公告顯示,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農集團」)向公司監事會提請起訴賴寧昌董事長、張志鋼總經理的議案被否決。
據了解,公司股東中農集團向公司監事會發出了《關於提請廣州東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起訴賴寧昌董事長、張志鋼總經理的通知》。中農集團之所以向東凌國際監事會提請起訴賴寧昌、張志鋼,源於中農集團於2017年7月10日向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沙法院」)分別提起的(2017)粵0115民初3116號、3168號和3169號公司決議糾紛案件(以下簡稱「三案」)相關事項。
據東凌國際此前發布的公告,三案包括東凌國際股東中農集團請求南沙法院判令撤銷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四十次會議決議》,並判令公司承擔該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等。就上述三案起訴,東凌國際就三案分別在答辯期內向南沙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主張三案為有重大影響案件,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東省高院」)管轄更為恰當,要求南沙法院將三案移送廣東省高院審理(在(2017)粵0115民初3116號中,東凌國際要求將該案移送廣東省高院或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珠法院」)審理,但在南沙法院組織的庭前詢問中已經撤回移送海珠法院的要求)。
隨後,南沙法院於2017年9月30日就三案分別作出《民事裁定書》(以下簡稱「一審裁定」),以三案不構成重大影響案件,不符合移送至廣東省高院或廣州中院管轄的條件,以及綜合公司機關所在地、主要業務部門所在地、商務活動中所用的聯繫地址並輔以營業面積大小、主要員工的工作地、辦公場所的性質等因素認定東凌國際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位於海珠區,裁定將三案移送海珠法院審理。而東凌國際在上訴期內就三案管轄權異議裁定提起上訴,主張三案在廣東省乃至全國層面都具有重大影響,由廣東省高院管轄更為恰當,且即使不考慮該因素,東凌國際住所地為廣州市南沙區,三案應由南沙法院管轄。在今年11月8,中農集團以東凌國際在三案審理過程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濫用管轄異議權利為由提請東凌國際監事會起訴東凌國際董事長賴寧昌、總經理張志鋼。
12月5日下午,東凌國際第六屆監事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了中農集團《關於提請廣州東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起訴賴寧昌董事長、張志鋼總經理》的議案,該項議案遭東凌國際監事會否決。從表決結果上看,反對該項議案共3票,而同意和棄權均為零票。
對於該議案未獲通過的原因,東凌國際監事會表示,公司在三案中享有依法提出管轄權異議以及提出上訴的法定權利,該等訴訟權利受法律保護。且公司在三案中如實向法院陳述東凌國際登記住所地址位於南沙區且在海珠區有辦公場所的事實,符合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同時,東凌國際監事會還表示,東凌國際在三案訴訟中提出管轄權異議以及在收到南沙法院一審裁定後提起上訴,如實向法院提供管轄權異議審理的相關事實和依法表達自身意見,並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構成對訴訟權利的濫用,而是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東凌國際法定訴訟權利的正當行為。
東凌國際監事會認為,公司在三案中如實向法院陳述事實,基於自身的法律判斷行使訴訟權利,受法律保護;東凌國際在三案審理過程中並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濫用管轄異議權利,賴寧昌董事長和張志鋼總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也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因此,東凌國際監事會不同意中農集團要求起訴賴寧昌董事長、張志鋼總經理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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