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2020-12-23 民主與法制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併請求對該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

  解某、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西部高速公路大隊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審行政判決書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8)粵03行終107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解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西部高速公路大隊。

  負責人:李某,大隊長。

  委託代理人:陳某,該大隊民警。

  上訴人解某因訴被上訴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西部高速公路大隊(以下簡稱交警西部高速公路大隊)行政處罰決定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2018)粵0308行初108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二審審理查明,2018年3月14日,上訴人解某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寶安大隊處理了「2017年11月13日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交通違法行為,繳納了罰款200元。原審判決查明的其他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三百元罰款:(四)違反禁行、限行規定的」以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情況應當通過網際網路供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查詢,並在錄入系統後兩個工作日內根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登記時提供的行動電話號碼發送違法行為處理通知信息。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四十五日未處理完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送行動電話信息,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停駛該機動車,直至違法行為處理完畢為止。通知停駛後至違法行為接受處理前,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機動車違反禁行、限行規定對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予以處罰,並可以扣留機動車,待違法行為處理完畢後予以發還」本案中,上訴人於2017年11月13日存在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交通違法行為,深圳交警違法輔助管理平臺於2017年11月14至12月29日期間多次向上訴人解某預留的手機號130××××3860發送違法行為處理通知信息,告知其該交通違法行為、按期處罰的期限以及逾期處理的法律後果,但上訴人解某未在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四十五日處理完畢該交通違法行為,而是直至2018年3月14日才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寶安大隊處理並繳納罰款200元。上訴人解某於2018年2月18日(距離2017年11月13日發生交通違法時間已超過四十五日)18時16分許,駕駛涉案粵B×××××小型汽車行駛至機荷高速清湖立交路段,違反了停駛規定,被電子警察監控設備自動抓拍,該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被上訴人交警西部高速公路大隊作出編號為440310-2701330176《公安交通行政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上訴人解某300元罰款,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同時,深圳市交警違法輔助管理平臺系統之前已經按照解某在深圳市交通警察系統預留的聯繫手機號130××××3860,多次發送了停駛通知信息,程序正當合法。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併請求對該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而涉案交通違法行為所適用的《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系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訂通過的經濟特區法規,並非行政機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屬於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審理範圍,上訴人解某主張《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違法,並要求法院對《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第五十一條進行規範性文件審查,原審法院不予受理其該要求,處理適當。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解某的訴訟請求,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本院應予支持。解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解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育元

  審判員  楊寶強

  審判員  王強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張慶臣

相關焦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法釋【2015】9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等與馬某行政裁定書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8)京03行轄終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阜內大街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訴處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國家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應當確保實體與程序均具有合法性,若行政行為程序上明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且實際損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應當對此予以糾正。
  •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駁回起訴;   (三)管轄異議;   (四)終結訴訟;   (五)中止訴訟;
  •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附: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499次會議討論通過)  一、受案範圍  1.  30.被告在第一審庭審結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的法規,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實施前行政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實施前行政審判試點工作中幾個問題的答覆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行政訴訟法實施前行政審判試點工作幾個問題的緊急請示》收悉。  二、試點單位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判,對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受案範圍原則上不能進行試點,如果地方人大常委會和人民政府提出擴大受案範圍的意見,有關人民法院認為具備條件的,報高級人民法院決定。
  • 對行政訴訟法新司法解釋第162條的理解與適用
    對被訴協議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七十五條規定了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是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原告請求解除協議或者確認協議無效,理由成立的,判決解除協議或者確認協議無效,並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作出處理。」
  • 行政訴訟法163條解釋、98條解釋、27條解釋條文對照(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三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至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罰款、拘留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 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拘留不得連續適用。發生新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罰款、拘留。
  • 行政訴訟法新舊法銜接的幾個具體問題
    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新行政訴訟法)已經於5月1日正式施行。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也發布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適用解釋》),對實施行政訴訟法的有關問題作了細化解釋性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林文學]: 各位記者,今天新聞發布會的主題是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我們非常榮幸地邀請到最高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江必新同志,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黃永維同志出席今天的新聞發布會。
  • 最高法院:《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詳解
    最高人民法
  • 行政訴訟法第44條與第66條的衝突與衡平
    行政訴訟法第44條與第66條的衝突與衡平 ——建議建立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先予執行制度
  • 《行政訴訟法》第78條第1款中的賠償責任不同於《國家賠償法》中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
  • 對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3條的研討
    2000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3條規定:「複議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判決撤消原具體行政行為,複議決定自然無效。複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錯誤,人民法院判決撤消複議決定時,應當責令複議機關重新作出複議決定」。法院在處理這兩者的關係時雖有了法律依據。但由於53條本身存在的不合理性,導致實踐中依然存在難以克服的矛盾。
  • 行政訴訟法修改應該注意起訴期限問題
    自198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後,為進一步細化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的相關規定,使之更具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分別於1991年、2000年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已廢除,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解釋》)。
  • 章劍生:行政訴訟中民事訴訟規範之「適用」——基於《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展開的分析|《行政法學研究》2021年第1期
    《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於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從這一法條內容看,《行政訴訟法》採納了「適用論」,同時對《民事訴訟法》可以適用到行政訴訟的內容作了「限定」。
  • 黃鍇:論給付判決的適用範圍——以《行政訴訟法》第73條為分析對象
    《行政訴訟法》在判決部分增加了一個條文,該法第73條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的,判決被告履行給付義務。」《行政訴訟法》正式實施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解釋》」),《若干解釋》第23條規定:「原告申請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等給付義務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而拒絕或者拖延履行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相應的給付義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