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2021-01-10 民主與法制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訴處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雙飛人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一審行政裁定書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京73行初2801號

  原告雙飛人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樹市城北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邱某,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某,北京市大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澱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

  法定代表人:申長雨,局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徐某,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

  委託訴訟代理人高某,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

  第三人全球藥業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別行政區九龍油塘崇信街。

  法定代表人倫某,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趙某,廣東穗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隆某,廣東穗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雙飛人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因商標權撤銷覆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於2019年1月4日作出的商評字[2019]第1426號關於第12004767號「雙飛人藥水」商標撤銷覆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2019年3月15日受理本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並通知與被訴決定具有利害關係的全球藥業有限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2019年9月5日,原告雙飛人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原告雙飛人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應按撤訴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雙飛人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一百元,減半收取人民幣五十元,由原告雙飛人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審 判 長 趙玲

  審 判 員 王東

  審 判 員 楊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柴鵬

  書 記 員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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