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各部門,局直屬單位:
《海州區行政審批局「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實施細則》經局班子會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海州區行政審批局
2019年5月7日
海州區行政審批局「三重一大」事項
集體決策實施細則
為切實加強我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權力運行監督制度,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決策實施細則。
一、「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會議集體決策。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凡屬全局責任範圍內的「三重一大」事項,都應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召開黨組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二)堅持依法依紀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必須遵循國家法律法規,遵循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行業上級相關規定。
(三)堅持科學民主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必須堅持科學發展觀和民主集中制,要注重調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觀規律,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優化決策流程,完善議事規則,提高決策的質量和水平。
二、「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的主要範圍
(一)重大決策事項
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應當由黨組決定的事項。
1.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
2.涉及全局性的體制、機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項以及有關重點工作的部署;
3.單位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年度計劃制定等重大事項;年度財務預算的編制和調整;
4.涉及全局性穩定的重大事件處理、重要信訪矛盾化解、重大事故處理和重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5.須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6.內部機構設置、調整等事項;
7.其他需要提交集體決策的重要事項。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指局黨組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事項。
1.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選拔、任用,重要崗位的人事調整,以及優秀後備幹部的推薦、選拔;
2.局以上先進單位和個人的確定;
3.幹部考核、獎勵、分配、問責及違紀違法行為的處理;4.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三)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指對局資產、裝備等重要影響項目的設立和安排。
1.重大建設項目安排:項目單項合同估算金額10萬元以上的工程及項目總投資估算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重大工程和實施項目;
2.重大投資項目安排,年度投資及採購計劃;
3.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
4.大宗物資採購和服務購買(5萬元以上);
5.其他應由集體決策的重大項目安排。
(四)大額資金使用事項
指由局調動、使用的資金。
1.金額超過3萬元資金的使用;
2.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金額5萬元以上);
3.年度內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
4.大宗國有資產的採購和處置方案;
5.對外的捐贈、贊助;
6.其他應由集體決策的大額度資金使用。
三、「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的決策程序
(一)徵求意見
1.決策事項建議原則上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在調查研究基礎上設計和擬定決策方案,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建議,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可行性論證、風險評估、合法合規審查、法律諮詢等。議題提交前三天應徵求區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意見,並向區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報送議題方案。
2.決策事項建議按照職責分工由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或由承辦科室報經領導班子成員分管負責人審核後提出,如涉及兩個以上的科室職責範圍,由承辦科室與該議題內容涉及的科室進行充分協商溝通,在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見後,經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同意後,納入會議議題。
3.「三重一大」事項的有關材料原則上應在提交相關會議審議前送達參會人員,並保證參會人員有必要時間了解相關情況。「三重一大」事項決策一般採用局黨組會、局辦公會等形式集體討論決定。
4.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等特殊原因外,不得臨時動議「三重一大」事項。
(二)研究決策
1.「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會議須達到領導班子成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開會,並於會前通知區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參加。領導班子中提出「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建議的分管領導負責人因故未到會的,原則上會議暫不進行審議。
2.領導班子成員應對決策事項建議逐個明確意見,並說明理由。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在會前請假,對會議議題的重要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應當在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充分發表意見後,最後發表意見,並歸納意見作為結論。
3.對意見比較一致的議題,形成會議決定;對討論中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後作出決策;對決策事項意見分歧較大的,除緊急情況應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外,原則上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充分醞釀成熟後再提交決策。領導班子成員對已作出的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並說明理由,同時在會議記錄中明確記錄。
4.視議題情況可邀請相關方面的代表、專家、有關職能部門人員等列席旁聽領導班子集體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
5.辦公室負責以書面記錄等方式,全面、如實、客觀記錄會議的表決方式、領導班子成員的發言、表決意見及主要理由、表決結果等集體決策過程,並存檔備查。
(三)監督執行
1.「三重一大」事項經領導班子決策後,由領導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領導班子明確其中一名領導班子成員牽頭,其他領導班子成員應積極配合,實施時要體現效能原則。
2.領導班子成員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特殊情況作出臨時處置的,應在事後及時向領導班子和上級組織報告,其未完成事項如需領導班子重新作出決策的,按規定程序經再次決策後,按新的決策執行。
3.「三重一大」決策一經作出,應當堅決執行。領導班子成員個人在執行過程中,對已作出決策事項產生疑問的,可按程序向本級或上級組織反映,但在決策改變前應堅決服從執行。
4.各科室應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同時對決策實施結果、負面因素、群眾接受程度等進行綜合評估,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向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及區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