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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下)
對於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後僅參與少量情節輕微的違法活動的,也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問題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可以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積極參加者,也可以適用該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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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宣判
、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洗錢罪、窩藏罪案一審公開宣判,黃島區檢察院出庭支持公訴。、領導者,以被告人丁巖、田建剛、馮立波、馮立軍等4人為積極參加者和骨幹成員,被告人張忠軍、孫子翔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王凱、孫寶勇、趙振龍、李超、呂森、於文龍和藍曉孟等7人為其他參加者的較為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危害性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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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珀鳴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公開宣判
2020年7月31日,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對唐珀鳴、歐陽軍等13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一審公開宣判。7月15日,唐珀鳴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在沅江市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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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研究
而惡勢力犯罪組織也有人數多、犯罪暴力性、多樣性或一定的經濟實力等特徵,但未對一定區域或行業形成非法控制。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幹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五條之規定,在我國只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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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陳廣成等17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等罪一審被判刑
三、被告人陳潤鵬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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鳩江區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張紹福等31名被告人涉嫌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
2020年11月9日上午,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在該院第一法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張紹福等31名被告人涉嫌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庭審採取線上線下相結合,即在該院第一法庭與蕪湖市第一看守所視頻提審室通過遠程視頻連線的方式進行,同時通過中國庭審公開網進行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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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案件實務指南與法律適用: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3
鑑於李某利的犯罪行為發生在2002年至2009年期間,依照《刑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應當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判決被告人李某利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法律適用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七條第一款 對符合減刑條件的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動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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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立國等17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宣判
庭審現場近日,由青島市黃島區(西海岸新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馮立國等17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馮立軍等4人為積極參加者和骨幹成員,被告人張忠軍、孫子翔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王凱、孫寶勇、趙振龍、李超、呂森、於文龍和藍曉孟等7人為其他參加者的較為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危害性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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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圖片來源於網絡【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本罪是指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具體可分解為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及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3個獨立的選擇支罪名。【立案標準】組織、領導或者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應當立案。本罪為行為犯,只要組織、領導了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參加了該組織,並不要求再實施其他犯罪行為和造成犯罪結果,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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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李某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獲刑!
2020年10月10日,河南省南陽市方城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某某等10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以及與此相關聯的張某等13名被告人尋釁滋事等犯罪一案進行了宣判。 一審判處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首要分子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其他9名涉黑成員分別被判處二十年至四年零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另外13名被告人因犯尋釁滋事等犯罪分別被判處三年零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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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小果出獄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一案公開開庭審理
新華社昆明11月7日電(記者羅沙、王研)繼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孫小果再審案件於2019年10月14日開庭審理後,11月6日至7日,雲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孫小果等13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一案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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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馬某某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馬某某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基本案情 · 1995年以來,被告人馬某某將「寧陵縣盲人協會」分為南會、北會,並自封為北會會長。北會成立後,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馬某某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某、呂某甲、呂某乙、馬某甲等人為積極參加者,馬某乙、趙某甲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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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峽宣判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案42人被判刑,7人獲刑十年以上
西峽宣判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案42人被判刑,7人獲刑十年以上 2020-12-14 17:3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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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參加行為如何認定,怎麼才能構成犯罪?
近年來,刑事司法始終保持對黑惡犯罪的嚴打高壓態勢。在處理司法實踐中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時,司法機關經常會遇到黑社會組織僱傭組織成員之外的其他成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情形,那麼能否將這些受僱傭的其他成員(通常為「打手」)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實施的犯罪行為認定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中的「參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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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涉黑組織因「套路貸」等犯罪行為被判刑 首犯獲刑18年
這起案件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開設賭場罪,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8項罪名,共27起犯罪事實,全案15名被告人中有14人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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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涉黑組織因「套路貸」等犯罪行為被判刑,首犯獲刑18年
這起案件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開設賭場罪,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8項罪名,共27起犯罪事實,全案15名被告人中有14人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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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方城:以李某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獲刑
2020年10月10日,河南省南陽市方城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某某等10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以及與此相關聯的張某等13名被告人尋釁滋事等犯罪一案進行了宣判。一審判處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首要分子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其他9名涉黑成員分別被判處二十年至四年零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另外13名被告人因犯尋釁滋事等犯罪分別被判處三年零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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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犯獲刑25年!山東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侯曉等23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作出一審宣判!
2020年9月30日,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侯曉等23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詐騙罪通過發放工資獎勵、為組織成員預留放貸利息提成空間、提供員工住宿、提供資金支持等方式,豢養和鞏固組織成員,維持組織穩定。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或者滋擾、糾纏等手段,有組織的大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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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宣判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案53人被判刑 首犯獲刑24年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賀雪麗 許穎 白冰 9月4日上午,陝西省西安市鄠邑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全國掃黑辦掛牌督辦的葛七寶等53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公開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被告人葛七寶聯合家族勢力,糾集社會閒散人員,採取非法手段當選為西安市未央區徐家灣街道辦事處北辰村黨支部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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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子強等34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一案...
莫子強等34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一案一審宣判 2020-12-31 18:0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