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性侵養女案:財新這篇報導為何讓人噁心?

2020-12-15 舒聖祥律師

因為疫情中幾篇有分量的報導,財新網被很多人打上了「良心媒體」的標籤。當別的媒體紛紛選擇噤聲以自保,財新敢於像個正常媒體那樣去報導,的確很了不起。但是,這篇題為「高管性侵養女案疑雲」的特稿,卻招來了罵聲無數。

財新的報導,對之前南風窗的報導,來了個一百八十度大逆轉。不再是什麼高管養父性侵養女,而是根本沒有受害者的洛麗塔式的忘年之戀——可惜的是,那個反覆無常的斯德哥爾摩症候群患者,給好心的痴情養父帶來了意外的身敗名裂「下場」。

這是一篇傾向性特別明顯的報導,就像是為了逆轉而逆轉。人們的確愛聽逆轉故事,但財新這次顯然搞砸了。不能說之前南風窗的報導沒缺陷,比如,主要是受害女孩的一面之詞,對母親為何把14歲女兒送給一個40多歲的單身男人「收養」等關鍵情節缺少交代。但財新的這篇報導,如果把記者的名字,直接換成鮑毓明本人,幾乎都一點問題沒有。

記者以全知全能的敘述視角寫稿,什麼細節都知道,什麼背景都清楚。如果不是鮑毓明本人自述,這更像是寫小說,而不是寫報導。但鮑毓明並沒有接受財新採訪,而是通過所謂中間人發來了書面回應。然後,財新就全信了,在亦未採訪到另一方的情況下,來了這麼個大逆轉。

財新的這篇文章,小標題分別為:「收養」、「強暴」、母親、風波、婚嫁、下場、反覆、再度報案。其中,只有「收養」和「強暴」打了雙引號,其他都沒打。也就是說,財新認為,收養是假的,強暴也是假的,但風波是真的,婚嫁也是真的,下場是真的,反覆同樣是真的。

我願意相信這不是一篇有償報導,但確是一篇不折不扣的洗地報導。立場如此明顯,以至於忘了基本的事實,那就是:一個是已經40多歲且精通法律有錢有地位的老男人,一個是年僅14歲飽嘗生活不幸且在經濟上完全依賴於前者的小姑娘。這樣的兩個人,在地位上是完全不對等的。

就算財新所寫的內容,都如他們確信的那樣是事實本身,一個40多歲的陌生男人,以收養名義,在並未辦理也不可能辦理收養手續的情況下(鮑毓明身為律師,明知法律上不可能收養,又收養個啥呢),與一個14歲的小姑娘,生活在一起,且在三個多月後就與女孩發生了性關係。這樣的「兩情相悅」,也絕對與人倫相悖。

記者選擇相信的所有依據,就是鮑毓明提供的QQ聊天記錄。問題是,一個律師肯定知道如何在聊天記錄中保護自己,一個小女孩卻根本不知道;而且,很多事情是沒有文字記錄的,比如第一次發生性關係那晚的場景。事實上,如果女孩未滿14歲,無論其是否同意,與其發生性關係,肯定都是強姦;現在的問題是,女孩剛滿14周歲。

寫過《從「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護的差距》的鮑毓明律師很明白,只要女孩事後不能證明當時不同意,自己就不會被認定為強姦,這正是他在文章裡寫的與國外法律在保護未成年上的「差距」。事實證明,他的判斷很準確,煙臺警方之前不予立案,就是證明。

利用特定地位性侵,在法學界並不是冷門話題,鮑毓明律師當然清楚這一點。為什麼國外只要曝光師生戀,老師肯定會去坐牢?因為老師被認為是在利用特定地位實施性侵,只要學生未成年,大多數國家都認為,老師犯了強姦罪。

利用特定地位性侵,除了老師對學生,還有醫生對患者,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等等。此案中,鮑毓明雖然沒有辦理收養手續,但處於事實上的監護地位,通過類似韓國N號房主的手段,勾引誘姦被自己監護的14歲女孩,就算沒有使用暴力,那也是利用信任地位實施性剝削。

未達到一定年齡,幼女對發生性行為的同意,法律認定是無效的。在此,法律採取了家長主義原則,認定幼女沒有性的決定自由。這種對自由的限制,是為了像家長一樣保護幼女,避免她們遭遇強者的性剝削。世界各國,性同意年齡,很多都是18歲。非常遺憾,在性方面並不開放的我們,性同意年齡反而是14歲。鮑毓明當然很清楚這一點。

為什麼國外並沒有那麼多的師生戀,而我們卻常常將師生戀,美化成忘年戀?因為人家認為那是強姦犯罪,我們卻視為兩情相悅。事實上,無論是一個老師順水推舟「拿下了」一個女學生,還是一個高管養父巧使手段「拿下了」自己的養女,這種關係都不可能正常;如果視其為正常,那一定是我們的法律有問題。

財新的這篇報導,為何會讓人覺得噁心?除了報導的傾向性,流於偏聽偏信,扮演全知全能,喪卻了該有的質疑精神,更在於沒有擺正基本的情感位置,失去了起碼的良知判斷,看不見法律的漏洞正在被知法者喪心病狂利用,反而心甘情願被其拿來當成槍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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