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2020年12月4日是第7個國家憲法日。「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在此原則下,徵地拆遷作為一種對公民合法財產權利甚至是人身權利都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行為,「依憲拆遷」也完全是應有之義。在這樣一個特殊的,值得廣大被拆遷人重視、思考的日子裡,在明律師帶大家重溫《憲法》中的那些事關徵地拆遷和被拆遷人權利的條款,為大家依法捍衛自身的合法權利添磚加瓦。
圖片來自網絡
《憲法》第1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我們可以從上述條款中解讀出如下關鍵信息:
其一,徵收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究竟什麼是公共利益,已不再是一個模糊的範圍,《土地管理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都對此進行了列舉式規定,法院在審理起訴徵收決定的案件時也會對項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審查。
實踐中那些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業開發之實的項目,必須接受法律的嚴格檢驗。
其二,有徵收必有補償。「先補償,後搬遷」已經明確寫入了法律法規之中。先拆了再談補償、未依法作出補償決定或者籤訂補償協議就逕行強拆強鏟的做法將註定是非法的。
其三,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有責任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而公民對房屋的所有權即是其中的典型。當不明身份社會人員在沒有任何行政決定作出的情況下深夜翻牆、破門而入,意圖強行控制從熟睡中驚醒的被拆遷人,對其實施恐嚇、羞辱、拖拽、拘禁甚至毆打,進而將其賴以居住生活、生產經營的房屋夷為平地的時候,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機關自然有義務及時制止暴行,堅決站在老百姓這一邊。
《憲法》第37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憲法》第39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顯然,徵地拆遷領域長期客觀存在的違法逼籤、強拆是對上述公民權利的粗暴侵犯。「公共利益需要」被無限放大、濫用甚至歪曲,公民個人權利被人為棄置於「公共利益」的對立面,在這種錯誤認識的背景下,面對違法強拆者抄起農具正當防衛的有之,花費十數萬元巨資自行委託評估鑑定的有之,為撤銷張貼在自家被徵收房屋門上「限期拆除違法建築通知書」而奔走的有之,為爭取公平、合理,能夠保障「居者有其屋」的拆遷補償權益而與佔盡資源優勢的拆遷方對簿公堂的有之……
凡此種種,絕非「內循環」所應包含之事,而是一個個普通的公民所不能承受之重壓!
所有正在經歷徵地拆遷的人,都會被賦予一個共同的名字「被拆遷人」。他們和你我一樣,都是普通的老百姓,妻子的丈夫,母親的孩子;他們和你我一樣,都善良、寬容、有公益之心,不貪得無厭,有底線思維,有法治和權利的意識……
在嚴格依憲依法依規、公平合情合理的前提下,他們都會積極配合徵地拆遷,這對公共利益有好處,對他們自己的生活更有好處。
但若將憲法與法律拋在腦後,只談方案不談法律,只強調「一把尺子量到底」而不顧「不得低於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更有甚者竟不惜逼籤、強拆迫使被拆遷人就範,那麼就請不法分子們記住,「手握《憲法》的被拆遷人的權利意識已經覺醒,是惹不得的,如果惹翻了,是不好辦的!」
在明律師將始終與廣大被拆遷人在一起,與所有依法裁判的法院、依法徵拆的行政機關一道,無畏無懼,攜手並肩,共沐風雨,只為你一個溫暖的家。
版權聲明:本文為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原創文章,未經授權,拒絕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