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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刑期如何算,多次受賄是否適用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是指同一個犯罪分子犯下了多個罪,這些罪堆積在一塊受罰。數罪併罰的處罰力度肯定是會比單罪更加嚴重一些,所以很多人也想要知道數罪併罰的刑期計算方法。那麼數罪併罰刑期如何算,多次受賄是否適用數罪併罰?網友諮詢:數罪併罰刑期如何算,多次受賄是否適用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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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數罪追訴時效如何計算,數罪併罰最高刑期是多少?
時效制度是刑法中一項重要的制度,任何犯罪都有追訴時效,數罪併罰作為一種刑罰處罰方式,那麼,對數罪追訴時效如何計算,數罪併罰最高刑期是多少?網友諮詢:數罪併罰最高刑期是多少?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數罪併罰針對的是同一犯罪分子同時犯兩個及以上罪刑,將所犯罪行刑期合併計算的一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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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數及數罪併罰問題
(三) 刑罰執行中犯「新罪」的並罰;第71條:死刑、無期,吸收原則;附加刑,相加原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減後並, 先減原判決已經執行的刑期。將原判決剩餘的刑期與新罪判決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則並。二、貌似數罪但不實行數罪井罰的情況:(一) 實質一罪(一行為,一罪):1、繼續犯2、想像競合犯,3、結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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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罪數和數罪併罰問題
(三) 刑罰執行中犯「新罪」的並罰;第71條:死刑、無期,吸收原則;附加刑,相加原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減後並, 先減原判決已經執行的刑期。將原判決剩餘的刑期與新罪判決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則並。二、貌似數罪但不實行數罪井罰的情況:(一) 實質一罪(一行為,一罪):1、繼續犯2、想像競合犯,3、結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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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用緩刑
一、數罪併罰在一般情況下不宜適用緩刑 行為人以兩個以上的故意或者過失,實施兩個以上的行為,具備兩種以上犯罪構成的,即為數罪,刑法理論上稱之為「實質的數罪」。而數罪併罰,則是指一人犯有數罪情況下,人民法院對其所犯的各種罪分別定罪量刑以後,依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執行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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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具體含義是什麼?數罪併罰又有什麼樣的基礎原則?
數罪併罰是刑法中規定對一人犯數罪的情況下的一種量刑情節,對於數罪併罰的,分先減後並和先並後減兩種,要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適用。必須是一行為人犯有數罪。數罪併罰的前提是一人犯有數罪。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構成數罪,則不能為了對其加重處罰而適用數罪併罰。此處的數罪,是指實質上的數罪或獨立的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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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怎麼算刑期?哪些情形可以數罪併罰?
導讀:當一個人犯了多個罪的時候,通常會以其所犯的幾個罪合併處罰,這種情形在刑法上被稱為數罪併罰。那麼哪些情形下會數罪併罰,數罪併罰的刑期又怎麼計算?數罪併罰刑期如何計算數罪併罰是指一個人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或者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前又犯新罪,審判機關依照刑法規定的數罪併罰的原則和方法對一人所犯數罪的合併處罰。數罪併罰並非人們通常所認為的,只是簡單地將嫌疑人所犯的犯罪刑罰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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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數罪併罰的刑期計算
人民法院審查認為,戴某、吳某構成拐賣婦女罪,應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在對戴某、吳某進行數罪併罰如何計算刑期上,有兩種觀點:一是認為應先在戴某原判12年刑期中減去2年,然後與後判決15年刑期合併,決定執行20年。減去已執行5年,還須執行15年。對吳某,按數罪併罰,將12年刑期和15年並罰執行20年刑期,減去已執行5年還須執行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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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與瀆職罪並罰不違反禁止重複評價原則
雖然數罪併罰的原則已經明確,但有觀點認為,瀆職犯罪即受賄罪犯罪構成要求的「為他人謀取利益」;那些要求「徇私」情節的瀆職罪,例如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受賄犯罪即是「徇私」,因此,數罪併罰有違禁止重複評價原則。筆者認為,綜合理論觀點、「為他人謀取利益」與「徇私」的構成要件作用,以及受賄罪與瀆職罪的評價內容進行分析,兩罪並罰不違反禁止重複評價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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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相同的牽連犯宜數罪併罰
筆者認為,法定刑相同的牽連犯罪宜適用數罪併罰。理由如下: 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法定刑相同,意味著數罪之間無輕重之分,從一重罪處罰無從談起。之所以牽連犯從一重罪處罰,是將輕罪作為重罪的犯罪情節予以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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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過失犯罪之數罪併罰不影響後罪認定累犯的計算時間
(其中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減刑提前釋放後,又於2016年1月間多次盜竊作案,應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解析】 李某在前兩罪數罪併罰之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後罪,則其後罪量刑是否考慮累犯情節,需要考察前次刑罰執行完畢之時間點。然而在本案中,該時間點是數罪併罰中故意犯罪刑罰執行完畢,還是數罪併罰之刑罰執行完畢?筆者在此略抒己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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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要點,重新審視受賄罪與濫用職權罪的數罪併罰
為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嚴懲公職人員以權謀私的違法犯罪行為,最高法、最高檢聯合出臺「司法解釋」,針對公職人員受賄同時還構成瀆職罪的行為,做出了實行數罪併罰的規定。>構成受賄罪、與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的那麼,對於上述類共同犯罪中的涉嫌受賄罪的公職人員,是否應當依照司法解釋,一律與濫用職權罪實行數罪併罰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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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中數罪併罰是否能適用緩刑(大數據)
那麼實際上,原審中115個緩刑案件,最終維持緩刑判決結果的僅僅只有42宗,減少了將近65%。雖然這僅僅是受賄罪的抗訴案件,但從中可以看出公訴機關與審判機關在緩刑適用中存在不小的分歧,而其中分歧最大的在於當被告人犯有數罪時,是否能夠適用緩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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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與「擇一重罪量刑」的概念和量刑標準
數罪併罰的概念和計算方法數罪併罰,是指一個人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或者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審判機關依照刑法規定的數罪併罰的原則和方法對一人所犯數罪的合併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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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漏罪實行數罪併罰的條件
第二種意見認為,由於莊某漏罪被發現的時間是在前罪判決宣告之前,而不是在前罪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不符合認定漏罪的條件,因此對莊某的漏罪應單獨進行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已經執行的刑罰,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從該條的立法原意看,司法實踐中認定漏罪並實行數罪併罰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從實施時間看,漏罪在前罪判決宣告之前就已實施。2、從發現的時間看,漏罪是在前罪「判決宣告並發生法律效力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發現。需要強調的是,此處的「發現」時間是指公安機關通過偵查等方式明確或鎖定犯罪嫌疑人的時間或法院受理自訴案件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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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適用數罪併罰的應用探討
我們只能依據司法解釋來判斷,本文將依據司法解釋分別闡述: 一、剝奪政治權利的數罪併罰 對於主刑執行完畢後,在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被告人是否執行數罪併罰,1994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在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間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適用數罪併罰問題的批覆》中規定: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執行完畢,在執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間又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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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典型案例看非典型的數罪併罰
《刑法》第69條不僅規定了數罪併罰的吸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併科原則,也規定了數罪併罰的最常見情形——「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表面上只對數起犯罪發生的時間作了規定,實際上還限定了發現數起犯罪的時間應是判決宣告前。本案中,董某兩次犯盜竊罪在乙區法院對其盜竊摩託車案判決宣告以前均已被發現,符合《刑法》第69條規定的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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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的概念、特點、意義
數罪併罰,是指行為人所犯數罪合併處罰的制度。我國刑法中的數罪併罰,是指人民法院對一行為人在法定時間界限內所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照啊法定的兵法原則及刑期計算方法決定其應執行的刑罰的制度。2、以行為人所犯的數罪必須發生於法定的時間界限之內。3、必須在對數罪分別定量刑的基礎上,依照法定的並罰原則、並罰範圍和並罰方法,決定執行的刑罰。這是適用數罪併罰的程序規則和實際操作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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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刑事案件辯護律師事務所:數罪併罰的計算方法,含漏罪、新罪
數罪併罰,顧名思義,一個人犯2個以上的罪,每個罪都須承擔刑事責任。法院在對其宣告刑期時,究竟是怎麼計算的,遵循什麼樣的規則?希望通過本文,大家對數罪併罰有一個非常直觀的認識、了解。在認識數罪併罰規則前,我們先要明白2個大的前提:對於總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刑期不超過20年對於總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刑期不超過25年(注意:『以上』包括本數)第一種:普通情形例1:張三犯a,b,c,d罪,a罪應被判10年,b罪10年,c罪15年,d罪8年,10+10+15+8=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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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
2013年1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發布,釋放出從嚴懲處瀆職犯罪的信號,致死1人以上應定罪 。構成要件主體要件瀆職罪的犯罪主體限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