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上公務員後,因為沒通過試用期所以被單位取消錄用,會不會影響再次報考事業單位?首先,沒有任何規定說明,被黨政機關公務員崗位辭職或開除後,不能再次報考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其次,不管是公務員考試還是事業單位考試,都沒有規定這類人不能再次報考。
在公務員管理規定中,有專門針對那些在試用期考核不合格被辭退的規定,如果考生在上岸後不滿足崗位的任職規定,被機關單位開除或辭退也很正常。同樣,公務員考試和事業單位招考,也都有具體的規定,只要符合報考條件就可以參加報名考試,如果不符合規定就不能參加。
事實上這個問題並不難理解,因為被取消錄用和再次參加考試,本來就是兩件不同的事。很多考生在報考公職崗位失敗後,總是覺得自己被針對了,所以才上岸失敗。其實,考生的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公職考試不同於其他考試,在整個招錄過程中都實行公平、公正、公開的政策。舉個例子,就算你是某省省長的兒子,在報考公務員的時候也沒有任何後門可走,能不能上岸全靠個人能力。
被單位取消錄用的原因也分為很多種,有些原因確實對之後再次參加公職考試會有很大的影響,有的則不受任何影響。如果因為能力原因不能再勝任崗位工作,或者是因為自己的失誤對工作造成損失,只是會現有崗位存在一定的影響,對之後再次報考事業單位並沒有任何影響。充其量只是在政審環節會處於劣勢,僅此而已。
如果因嚴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貪汙受賄等違法行為或犯罪行為,一旦被用人單位開除後,將不能再報考任何公職崗位。因為所有的公職類崗位都有最基本的資格審查,這些都是在限制參考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