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興全模式:更新招募說明書(2018年2月)

2020-12-17 中國財經信息網

[發行]興全模式:更新招募說明書(2018年2月)

時間:2018年01月31日 18:30:31&nbsp中財網

興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興全

商業模式優選

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

更新

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

興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於

2012

10

22

日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2012]1384

號文核准募

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於

20

12

12

18

日起正式生效,自該日起

興全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說明書是對原《

興全商業模式優選

混合型

券投資基金

LOF

招募

說明

》的定期

更新,原招募說明書與本招募說明書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說明書

為準。

本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准,並不

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

有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

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

基金的

招募說明書

等法律文件

,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

力,並對於認購(或申購)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要承擔相應風險,包

括市場風險、

信用風險、

理風險、流動性風險、本基金特定風險等。

本基金為

混合型

基金產品,屬於較高

風險、較高收益的基金品種,其預期風險收益水平高於債券型基金及貨幣市場基

金。

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投資運作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

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投資者根據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享受基金收益,同時承擔相應

的投資風險。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

買者自負

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

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基金的

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

績並不構成本基

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

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

201

7

12

17

日(特別事項註明除外),

有關財務數據和淨值表現摘自本基金

201

7

年第

3

季度報告,數據截止日為

201

7

9

3

0

日(財務數據未經審計)。本基金託管人

中國光大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

覆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第一部分

緒言

................................

................................

................................

.....

2

第二部分

釋義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7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

................................

.......................

18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

................................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發售

................................

................................

.......................

4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4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

................................

.......

4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額的場外申購、贖回與轉換

................................

...............

4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額的場內申購與贖回

................................

...........................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額的登記、系統內轉託管和跨系統轉託

.....................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資

................................

................................

...................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業績

................................

................................

...................

7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財產

................................

................................

...................

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

................................

...........

7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8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

.......

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

.......

83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8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89

第二十一部分

風險揭示

................................

................................

...................

90

第二十二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

9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

................................

.......

9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

...................

95

第二十五部分

備查文件

................................

................................

...................

95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

96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

96

附件一

................................

................................

................................

...................

97

附件二

................................

................................

................................

.................

122

第一部分 緒言

興全

商業模式優選

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LOF

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

募說明書

本招募說明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

《基金法》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運作辦法》

)、《證

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銷售辦法》

)、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信息披露辦法》

以及《

興全

商業模式優選

混合型

證券

投資基金

LOF

基金合

同》(以下簡稱

基金合同

)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興全

商業模式優選

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LOF

(以下簡稱

基金

本基金

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

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

中國證監會

)核准。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

法律文

件。基金投資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

欲了解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

招募說明書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

或簡稱

具有如下含義:

1

、基金或本基金:指興全商業模式優選

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LOF

2

、基金管理人:指

興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託管人:指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興全商業模式優選

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LOF

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興全商業模式優

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LOF

)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

、招募說明書:指《興全商業模式優選

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LOF

)招募說

明書》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興全商業模式優選

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LOF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

、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

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五次會議通過,

並經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三十次會議修訂,

20

13

6

1

日起

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

、《銷售辦法》:

中國證監會

2013

3

15

日頒布、同年

6

1

實施的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

、《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0

4

6

8

日頒布、同年

7

1

日實

施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

、《運作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

2014

7

7

日頒布、同年

8

8

日實施的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對其不時作出的修訂

13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4

銀行業

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5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6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7

、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

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

或其他組織

18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現時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中

國境內證券市場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19

、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0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1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

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2

、銷售機構:指

興全

基金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

他條件,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

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3

、基金銷售網點:指直銷機構的直銷中心及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

24

、會員單位:具有開放式基金代銷資格,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認可的、可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開放式基金的認

購、申購、贖回和轉託管等業

務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

25

、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

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

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6

、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

興全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

興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7

、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8

、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

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

買賣基金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29

、深圳證券帳戶:指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開設的深

圳證券交易所人民幣普通股票帳戶或證券投資基金帳戶。投資人通過深圳證券交易

所交易系統辦理場內認購、申購和贖回等業務時需持有深圳證券帳戶。記錄在該帳

戶下的基金份額登記在註冊登記機構的證券登記結算系統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

31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

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

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

得超過

3

個月

33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

放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7

、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8

、日:指公曆日

39

、月:指公

歷月

40

、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1

、《業務規則》:指《

興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登記業務規則》,

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2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3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

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4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將

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5

、場外:不通過深圳證券交易

所的交易系統辦理基金份額認購、申購和贖回

等業務的銷售機構和場所

46

、場內: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辦理基金份額認購、申購和贖回等

業務的銷售機構和場所

47

、註冊登記系統: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系

48

、證券登記結算系統: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證

券登記結算系統

49

、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50

、轉託管: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

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包括系統內轉託管及跨系統轉託管

51

、系統內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註冊登記系統內不

同銷售機構(網點)之間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內不同會員單位(席位或交易單元)

之間進行轉登記的行為

52

、跨系統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註冊登記系統和證

券登記結算系統間進行轉登記的行為

53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

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

戶內

自動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5

4

、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

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

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55

、元:指人民幣元

5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

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7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

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8

、基金資產

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9

、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60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

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6

1

、指定媒體: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網際網路網站及

其他媒體

6

2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機構名稱:

興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3

9

30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金陵東路

368

辦公地址:上海市

東新區芳甸路

1155

號嘉裡城辦公樓

28

-

30

法定代表人:

蘭榮

人:

江映華

聯繫電話:

021

-

20398888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

1.5

億元

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時名為「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

司」)經證監基金字

[2003]100

號文批准於

2003

9

30

日成立。

2008

1

月,中

國證監會批覆(證監許可

[2008]6

號),同意全球人壽保險國際公司(

AEGON

International B.V

)受讓公司股權並成為公司股東。

2008

4

9

日,公司完成股權

轉讓、變更註冊資本等相關手續後,公司註冊資本由

9800

萬元變更為人民幣

1.2

元,其中

興業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佔註冊資本的

51%

,全球人壽保險國際公司

的出資佔註冊資本的

49%

2008

7

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證監許可

[2008]888

號),公司於

2008

8

25

日完成變更公司名稱、註冊資本等相關手續後,公司名

稱變更為「興業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註冊資本增加為

1.5

億元人民幣,其中兩

股東出資比例不變。

2016

12

28

日,因公司發展需要,公司名稱變更為「興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止

201

7

12

17

日,公司旗下管理著

興全可轉債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興

全趨勢投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

)、興全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興全全球視

野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興全社會責任

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興全有機

增長靈活配

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興全磐穩

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興全合潤

分級

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興全滬深

300

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

)、

興全綠色

投資

混合

證券投資基金(

LOF

)、興全

精選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興全輕資產

投資

混合型

券投資基金(

LOF

、興全商業模式優選

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LOF

興全添利寶

貨幣

市場基金

、興全

新視野

靈活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興全穩

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興全天添益貨幣市場基金

興全穩泰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興全興泰

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興全恆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

只基金。

興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部位於上海,在北京、深圳

、廈門

設有分公司,

並成

立了全資子公司

——

上海興全睿眾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總部下設投資決策委員

會、風險管理委員會、綜合管理部、

財務室、

監察稽核部、運作保障部、基金管理

部、專戶投資部、

固定收益部、

研究部、

新三板投資部、

FOF

投資與金融工程部

交易室、市場部、渠道部、機構業務部、電子商務部、客戶服務中心,隨著公司業

務發展的需要,將對業務部門進行適當的調整。

二、主要人員情況

1

、董事、監事概況

蘭榮先生,董事長,

1960

年生,高級工商管理碩士、高級經濟師。歷任福建省

建設銀行

投資處幹部,福建省福興財務公司科長,

興業銀行

總行計劃資金部副總經

理,

興業銀行

證券業務部副總經理,福建

興業證券

公司總裁,

興業證券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長、總裁,黨委書記。現任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

莊園芳女士,董事,總經理,

1970

年生,高級工商管理碩士、經濟師。歷任

業證券交易業務部幹部、交易業務部總經理助理、交易業務部負責人、證券投資部

副總經理、證券投資部總經理、投資總監、副總裁,興業創新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興證國際金融集團有限公司董事、興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興全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現任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徐鋒先生,董事,

1977

年生,工商管理碩士。歷任興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

理、

興業證券

戰略發展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海通證券

戰略發展與

IT

治理辦公

室主任助理。現任

興業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私人財富管理業務委員會主任委員、戰略

發展

部總經理,興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

萬維德

先生

Mar

c

van Weede

),董事,

1965

年生

,荷蘭國籍

,經濟學碩士。歷

Forsythe International

B.V

.

財務經理,麥肯錫公司全球副董事,海康人壽保險有限

公司總經理。現任全球人壽保險集團執行副總裁。

巴斯蒂安

.

範布倫先生

Bastiaan

Van Buuren

董事,

1971

年生,荷蘭國籍,經

濟學碩士。曾任荷蘭國際集團(

ING

)投資管理公司亞洲區客戶發展部門負責人、

亞太區機構業務負責人、新加坡公司執行長、亞洲固定收

益投資經理等職務。

現任

AEGON

資產管理公司亞洲區負責人。

桑德

.

馬特曼先生,

1969

年生,荷蘭國籍,碩士。

任荷蘭

Robeco

鹿特丹投資

公司固定收益經理

Aegon

投資管理公司固定收益經理及產品發展部總監、

Aegon

銀行財務總監、

Aegon

荷蘭風險與資本管理負責人等職務。現任

Aegon

資產管理公

司財務長。

歐陽輝先生,獨立董事,

1962

年生,美國國籍,獲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金

融學博士和美國杜蘭大學化學物理學博士學位。曾任雷曼兄弟公司、野村證券及瑞

士銀行的董事總經理。曾被美國北卡大學授予終生教職和任美

國杜克大學副教授。

現任長江商學院金融學傑出院長講席教授。

吳明先生,

獨立董事

1977

年生,法學雙學士,具有中國律師資格、英格蘭及

威爾斯高等法院律師資格。曾任上海匯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亞太長城律師事務

所律師

北京中諮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合伙人。現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

高級

合伙人。

周鶴松先生,

獨立董事

1968

年生,工商管理碩士。曾任日本學術振興會研究

三菱信託銀行職員

通用電器資本公司風險管理領導力項目成員。現任

DAC

務管理(中國)有限公司董事

經理。

杜建新先生,監事,

1959

年生,高級工商

管理碩士,經濟師。歷任江西財經大

學情報資料中心主任,

中國銀行

三明分行辦公室副主任,

興業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三

明營業部副總經理、上海管理總部總經理、人力資源部總經理,

興全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長,

興業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兼人力資源部總經理。

陳育能女士,監事,

1974

年生,工商管理碩士。歷任民航快遞財務會計助理經

理,

KPMG

助理經理,新加坡

Prudential

擔保公司財務經理,

SunLife Everbright

壽保險財務計劃報告助理副總裁。現任

同方全球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副總裁、首席財

務官。

秦傑先生,職工監

事,

1981

年生,經濟學碩士。歷任畢馬威企業諮詢

(中國)

有限公司內部審計、風險管理與合規諮詢服務部門高級經理、負責人

德勤華永會

計師事務所高級諮詢顧問等職務。現任

興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會秘書兼

監察稽

核部總監

、綜合管理部總監

李小天女士,

職工

監事,

1982

年生,

工商管理碩士

。歷任《南方日報》、《南方

都市報》記者

興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部

總監助理

。現

興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場部

總監

2

、高級管理人員概況

莊園芳女士,董事,總經理,

1970

年生,高級工商管理碩士、經濟師。歷任興

業證券交易業務部幹部、交易

業務部總經理助理、交易業務部負責人、證券投資部

副總經理、證券投資部總經理、投資總監、副總裁,興業創新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興證國際金融集團有限公司董事、興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興全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現任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馮曉蓮女士,督察長,

1964

年生,中共黨員,

高級

工商管理碩士、高級經濟師。

先後就職於新疆兵團組織部、新疆兵團駐海南辦事處、海南國際信託公司,歷任興

業銀行黨辦副科長,

興業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人力資源部總經

理、合規與風險管理部總經理,

興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現任

興全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

楊衛東先生,副總經理,

1968

年生,中共黨員,法學學士。歷任陝西團省委組

織部科員,海南省省委臺辦接待處科員,

海通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營業部負責人、

大連分公司總經理,

興業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副總經理,上海凱業集團公

司總裁,

興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市場部總監

副總經理

兼市場部總監

現任

興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董承非先生,副總經理,

1977

年生,理學碩士。歷任

興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策劃部行業研究員、

興全趨勢

投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

)基金經理助理、

興全商業模式優選

混合型

證券投資

基金

LOF

基金經理

興全全球視野股票型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上海興全睿眾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現任

興全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基金管理部投資總監兼

興全趨勢

投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

)基金經理、

興全

新視野

靈活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經理

傅鵬博先生,副總經理,

1963

年生,

經濟學碩士。歷任上海財經大學經濟管理

系講師,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企業融資部經理,

東方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資產

管理部負責人、研究所首席策略師

匯添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策略師

興全

金管理有限公司

興全綠色

投資

混合型

證券投資

基金(

LOF

)基金經理、

總經理助理、

基金管理部副總監

FOF

投資與金融工程部

總監

。現任

興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

經理兼研究部總監

興全社會責任

混合型

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理。

鄭文惠女士,副總經理,

1969

年生,

EMBA

。歷任

興業證券

泉州營業部財務部

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運營管理部總經理兼上海分公司副總經理,運營管理部

總經理兼上海分公司總經理,私人財富管理總部總經理兼上海分公司總經理。現任

興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上海興全睿眾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3

、本基金基金經理

吳聖濤

先生,

1977

年生,經濟學碩士。歷任漢唐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研究員、國

泰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經理、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東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

興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興全有機

增長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

基金經理

興全

全球視野股票

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

。現任

興全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總監兼

興全商業模式優選

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LOF

基金

經理

2012

1

2

1

8

日起至今)

本基金歷任基金經理:

董承非

先生,於

201

2

12

18

日至

201

3

1

2

2

3

日期間擔任本基金基金

經理。

4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本基金採用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基金經理負責制。

基金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

員由

以下成員

組成:

莊園芳

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傅鵬博

興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研究部總監、興全社會責任

混合型

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理

董承非

興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基金管理部投資總監兼

興全趨勢

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

)基金經理、興全

視野

靈活配置定期開放

混合型

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吳聖濤

興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

投資

副總監兼

興全

商業模式優選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

基金經理

謝治宇

興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

投資

副總監兼

興全輕資產

投資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

基金經理

興全

合潤分級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

、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

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

收益;

5

、進行基金

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

、編制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報告;

7

按照有關規定

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價格;

8

、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

、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1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和基金合同約定的

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

、基金管理人承諾基金管理人將

遵守法律法規

的相關規定,

根據基金合同的規

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策略及限制進行基金資產的投資;

2

、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證券法》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

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3

、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

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

)承銷證券;

2

)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出資或者買賣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

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

)買賣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與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

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4

、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法

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

)越權或違規經營;

2

)違反基金

合同或託管協議;

3

)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權益;

4

)在包括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進行虛假信息披露;

5

)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

)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

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進行基金運作投資外,直接或間接進行其他股票投資;

9

)協助、接受委託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10

)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

縱市場價格,擾

亂市場秩序;

11

)貶損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

)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4

)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5

)其他法律法規

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為。

5

、基金經理承諾

1

)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僱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

)不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

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

計劃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1

、風險管理的理念

1

)風險管理是業務發展的保障;

2

)最高管理層承擔最終責任;

3

)分工明確、相互牽制的組織結構是前提;

4

)制度建設是基礎;

5

)制度執行監督是保障。

2

、風險管理的原則

1

)全面性原則:公司風險管理必須覆蓋公司的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

務過程和業務環節;

2

)獨立性原則:公司設立獨立的監察稽核部,監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獨立性

和權威性,負責對公司各部門風險控制工作進行稽核

和檢查;

3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及各部門在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上要形成一種相互制

約的機制,建立不同崗位之間的制衡體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原則:建立完備的風險管理指標體系,使風險管理更具

客觀性和操作性;

5

)重要性原則:公司的發展必須建立在風險控制完善和穩固的基礎上,內部

風險控制與公司業務發展同等重要。

3

、風險管理和內部風險控制體系結構

公司的風險管理體系結構是一個分工明確、相互牽制的組織結構,由最高管理

層對風險管理負最終責任,各個業務部門負責本部門的風險評估和監控,監察稽核

部負責監察公司的風險管理

措施的執行。具體而言,包括如下組成部分:

1

)董事會:負責制定公司的風險管理政策,對風險管理負完全的和最終的責

任。董事會下設執行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

2

)督察長:獨立行使督察權利,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及時向

風險

控制委員會

提交有關公司規範運作和風險控制方面的工作報告;

3

)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指導基金財產的運作、制定本基金的資產配置方案

和基本的投資策略;

4

)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基金投資運作的風險進行測量和監控;

5

)監察稽核部:負責對公司風險管理政策和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並為

每一個部門的風

險管理系統的發展提供協助,使公司在一種風險管理和控制的環境

中實現業務目標;

6

)業務部門:風險管理是每一個業務部門最首要的責任。部門經理對本部門

的風險負全部責任,負責履行公司的風險管理程序,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系統的

開發、執行和維護,用於識別、監控和降低風險。

4

、內部控制制度綜述

1

)風險控制制度

公司風險控制的目標為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定和公司各項規章

制度,自覺形成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風格;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

平,在風險最小化的前提下,確保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風

險控制機制和制度,確保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健康運行與公司財產的安全完整;維

護公司信譽,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針對公司面臨的各種風險,包括政策和市場風險,

管理風險和職業道德風險,

分別制定嚴格防範措施,並制定崗位分離制度、空間分離制度、作業流程制度、集

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資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獨立的監察稽核制度等相

關制度。

2

)監察稽核制度

監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內部風險控制的重要環節。公司設督察長和監察稽核部。

督察長全面負責公司的監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權範圍內列席公司任何會議,調閱公

司任何檔案材料,

對基金資產運作、內部管理、制度執行及遵規守法情況進行內部

監察、稽核;出具監察稽核報告,報公司董事會和中國證監會,如發現公司有重大

違規行為,應立即向公司董事會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監察稽核部具體執行監察稽核工作,並協助督察長工作。監察稽核部具有獨立

的檢查權、獨立的報告權、知曉權和建議權。具體負責對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提

出修改意見;檢查公司各部門執行內部管理制度的情況;監督公司資產運作、財務

收支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監督基金財產運作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

調查公司內部的違規事件;協助監管機關調查處理相關事項

;負責員工的離任審計;

協調外部審計事宜等。

3

)內部財務控制制度

財務管理的目的在於規範公司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財務

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財務資源,提高公司資金的運用效率,控制公司財務風險,保

護公司股東的利益,保證公司財產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內部財務控制制度主要內容有:公司財務核算實行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會

計使用國家許可的電算化軟體。公司實行財務預算管理制度,財務室在綜合各部門

財務預算的基礎上負責編制並報告公司總經理,經董事會批准後組織實施。各部門

應認真做好財務預算的編制和實施工作。

5

風險管理和內部風險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健全內控體系,完善內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內控結構,高管

人員關於內控有明確的分工,確保各項業務活動有恰當的組織和授權,確保監察稽

核工作是獨立的,並得到高管人員的支持,同時置備操作手冊,並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離、相互制衡的內控機制:建立、健全了各項制度,做到基金

經理分開,投資決策分開,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門,不同崗位之間的制衡機

制,從制度上減少和防範風險;

3

)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建立、健全了崗位責任制,使每個員工都明確自

己的任務、職責,並及時將各自

工作領域中的風險隱患上報,以防範和減少風險;

4

)建立風險分類、識別、評估、報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風險管理委員會,

使用適合的程序,確認和評估與公司運作有關的風險;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風險

報告程序,對風險隱患進行層層匯報,使各個層次的人員及時掌握風險狀況,從而

以最快速度作出決策;

5

)建立內部監控系統:建立了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如電腦預警系統、投資

監控系統,能對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進行全面和實時的監控;

6

)使用數量化的風險管理手段:採取數量化、技術化的風險控制手段,建立

數量化的風險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數

趨勢、行業及個股的風險,以便公司及時採

取有效的措施,對風險進行分散、控制和規避,儘可能地減少損失;

7

)提供足夠的培訓:制定了完整的培訓計劃,為所有員工提供足夠和適當的

培訓,使員工明確其職責所在,控制風險。

6

、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合規控制聲明書

本公司確知建立、維護、維持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的

責任。本公司特別聲明以上關於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並承諾將根據市場變

化和公司業務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情況

1

、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

公司(簡稱

中國

光大銀行

住所

及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

25

、甲

25

中國

光大中心

成立

日期

1992

6

1

8

批准設立機關和批准設立文號:國務院、國函

[1992]7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

466.79095

億元人民幣

法定代表人:唐雙寧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

業務批

文號:

中國證監會

證監基字

[2002]75

投資與託管

業務

部總經理:曾聞學

電話:

010

-

6363

6363

傳真:

010

-

63639132

網址:

www.cebbank.com

2

投資與託管

業務部部門及

主要人員情況

法定代表人唐雙寧先生,歷任中國人民

建設銀行

瀋陽市分行常務副行長、中國

人民銀行瀋陽市分行行長,中國人民銀行信貸管理司司長、貨幣金銀局局長、銀行

監管一司司長,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席,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董事

長、黨委書記等職務。現任十二屆全國人

大農業

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十一屆全國

政協委員,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董事

長,兼任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中國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中國光大國際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行長張金良先生, 曾任

中國銀行

財會部會計制度處副處長、處長、副總經理兼

任IT藍圖實施辦公室主任、總經理,

中國銀行

北京市分行行長、黨委書記,中國銀

行副行長、黨委委員。現任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執行董事、黨委委員,兼任中國

光大銀行

執行董事、行長、黨委副書記。

曾聞學先生,曾任中國

光大銀行

辦公室副總經理,中國

光大銀行

北京分行副行

長。現任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託管

業務

部總經理。

3

證券投資

基金託管情況

截至

2017

9

30

日,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國投瑞銀創新動力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摩根史坦利華鑫資源優選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

(LOF)

、工銀瑞信

豐實三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等共

89

只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基金資產規模

2126.48

億元。

同時,開展了

證券公司

資產管理計劃、專戶理財、企業年金基金、

QDII

、銀行理財、保險債權投資計劃等資產的託管及信託公司資金信託計劃、產業

投資基金、股權基金等產品的保管業務。

、託管

業務

的內部控制制度

1

內部控制目標

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在基金託管業務中得到全面嚴格的貫徹執行;確保基金託管

人有關基金託管的各項管理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程在基金託管業務中得到全面嚴格的

貫徹執行;確保基金財產安全;

保證基金託管業務穩健運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託管人的合法權益。

2

內部控制的原則

1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必須滲透到基金託管業務的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

有的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預防性原則。樹立

預防為主

的管理理念,從風險發生的源頭加強內部控

制,防患於未然,儘量避免業務操作中各種問題的產生。

3

)及時性原則。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內部控制。發現

問題,及時處理,堵塞漏洞。

4

)獨立性原則。基金託管業務內部控制機構獨立於基金託管業務執行機構,

業務操作人員

和內控人員分開,以保證內控機構的工作不受幹擾。

3

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委員會

委員由相關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工作重點是對總行各部門、各類業務的風險和內控

進行監督、管理和協調,建立橫向的內控管理制約體制。各部門負責分管系統內的

內部控制的組織實施,建立縱向的內控管理制約體制。投資與託管業務部建立了嚴

密的內控督察體系,設立了風險管理處,負責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的風險管理。

4

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與託管業務部自成立以來嚴格遵照《基

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信息披露辦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等法

律、法規的要求,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訂、完善了《中國

光大銀行

證券投資基金

託管業務內部控制規定》、《中國

光大銀行

投資與託管業務部保密規定》等十餘項規

章制度和實施細則,將風險控制落實到每一個工作環節。中國

光大銀行

投資與託管

業務部以控制和防範基金託管業務風險為主線,在重要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

監督稽核)還建立了安全保密區,安裝了錄像監視系統和錄音監聽系統,以保障基

金信息的安全。

三、

託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託管人主要通過定性和定量相結合、

事前監督和事後控制相結合、技術與人工監督相結合等方式方法,對基金投資品種、

投資組合比例每日進行監督;同時,對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費用支付等行為的合法

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等規定的行為,及時

以書面或電話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確

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託

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

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

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

、直銷機構

. 興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

中心

辦公

地址:上海市

浦東新區芳甸路

1155

號嘉裡城辦公樓

30

聯繫人:

秦洋洋

、沈冰心

直銷聯繫電話:

021

-

20398706

021

-

203989

27

傳真:

021

-

58368869

021

-

58368915

. 興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上直銷

平臺

(含微網站、

APP

目前已開通工商銀

直連、

農業銀行

直連、

建設銀行

直連、

招商銀行

直連、銀聯通(工商銀

行、

農業銀行

建設銀行

交通銀行

民生銀行

平安銀行

、郵儲銀行、

興業銀行

光大銀行

中信銀行

浦發銀行

南京銀行

、金華銀行、浙商

銀行、溫州銀行、上海農商銀行)、通聯支付(

工商銀行

農業銀行

、中國

銀行、

交通銀行

建設銀行

中信銀行

光大銀行

華夏銀行

民生銀行

招商銀行

興業銀行

上海銀行

平安銀行

浦發銀行

以及網上直銷

款交易

(排名不分先後)

交易

網站

http

s

://

trade

.

x

q

funds.com

c.xqfunds.com

客服電

話:

400

-

678

-

0099

;(

021

38824536

. 直銷前置自助式平臺

交易網址:

https://www.yypt.com

https://i.yypt.com/finance/org/home/homePage.do

2

場外

銷售

機構

. 銀行

類銷售機構

1

)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

25

、甲

25

中國光大中心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

25

、甲

25

中國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雙寧

聯繫人:薛軍麗

聯繫電話:

010

63636150

客戶服務電話:

95595

傳真:

010

68560661

公司網站:

http://www.cebbank.com

2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招商銀行

大廈

法定代表人:

李建紅

聯繫人:鄧炯鵬

電話:(

0755

83198888

傳真:(

0755

83195109

客服電話:

95555

公司網站:

http://www.cmbchina.com

3

)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25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

1

號院

1

號樓

法定代表人:

田國立

客戶服務電話:

95533

公司網站:

http://www.ccb.com

4

)中國

農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

69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聯繫人:滕濤

客服電話:

95599

傳真:(

010

85109219

公司網站:

http://

www.abchina.com

5

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

188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

188

法定代表人:

牛錫明

聯繫人:曹榕

電話:(

021

58781234

傳真:(

021

58408

483

客戶服務電話:

95559

公司網站:

http:// www.bankcomm.com

6

中信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

9

法定代表人:

李慶萍

電話:(

010

65557013

傳真:(

010

65550827

客戶服務電話:

95558

公司網站:

http://bank.ecitic.com

7

寧波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寧波市鄞州區寧南南路

700

法定代表人:陸華裕

聯繫人:胡技勳

客戶服務統一諮詢電話:

96528

(北京、上海地區

962528

傳真:

0574

8

7050024

公司網站:

http://www.nbcb.com.cn

8

上海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168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168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聯繫人:張萍

開放式基金諮詢電話:(

021

962888

開放式基金業務傳真:(

021

68476111

聯繫電話:(

021

68475888

公司網站:

http://www.bankofshanghai.com

9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

500

辦公地址:上海市中山東

一路

12

法定代表人:吉曉輝

聯繫人:倪蘇雲

電話:(

021

61618888

傳真:(

021

63604199

客戶服務電話:

95528

公司網站:

http://www.spdb.com.cn

10

)東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東莞市東城區鴻福東路

2

號東莞農商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客戶服務電話:

961122

公司網站:

http://

www.drcbank.com

11

中國

工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55

法定代表人:

易會滿

電話:(

010

6

6107900

傳真:(

010

66107914

客戶服務電話:

95588

公司網站:

http://

www.icbc.com.cn

12

興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東路

154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電話:(

021

52629999

客戶服務電話:

955

61

公司網站:

http://

www.

cib

.com

.cn

13

中國

郵政儲蓄

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

法定代表人:

李國華

客戶服務電話:

95580

(全國)

公司網站:

http://

www.psbc.

com

14

江蘇江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法定代表人:

陸向陽

客戶服務電話:

96005

公司網站:

http://www.jnbank.c

n

15

中國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國北京市復興門內大街

1

法定代表人:

陳四清

客戶服務電話:

95566

公司網站:

http://www.boc.cn

16

平安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深南東路

5047

法定代表人:

謝永林

客戶服務電話:

95511

-

3

公司網站:

http://www.bank.ping

an.com

17

華夏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

22

華夏銀行

大廈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客戶服務熱線:

95577

傳真:

010

-

85239605

公司網站:

http://www.hxb.com.cn

18

)中國

民生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2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2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戶服務電話:

95568

傳真:(

010

83914283

公司網站:

http://www.cmbc.com.cn

. 券商

類銷售機構

1

興業證券

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東路

268

法定代表人:蘭榮

客戶服務熱線:

4008888123

傳真:(

021

38565785

公司網站:

http:// www.xyzq.com.cn

2

國泰君安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商城路

618

法定代表人:

楊德紅

電話:(

021

38676666

傳真:(

021

38670161

客戶服務熱線:

4008888666

公司網站:

http://

www.gtja.com

3

中信建投

證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

66

4

號樓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開放式基金諮詢電話:

4008888108

開放式基金業務傳真:(

010

85130577

公司網站:

http://www.csc108.com

4

長江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武漢市新華路特

8

長江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

尤習貴

客戶服務熱線:

95579

4008

-

888

-

999

聯繫人:李良

電話:

027

-

65799999

傳真:

027

-

85481900

長江證券

客戶服務網站:

http://

www.cjsc.com.cn

5

海通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廣東路

68

9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辦公電話:(

021

23219000

客服電話:

95553

或撥打各城市營業網點諮詢電話

公司網站:

http://www.htsec.com

6

招商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江蘇大廈

A

38

45

法定代表人:

霍達

電話:(

0755

829

43666

傳真:(

0755

82943636

客戶服務熱線: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網站:

http://www.newone.com.cn

7

中國銀河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5

號國

際企業大廈

C

法定代表人:

陳共炎

客戶服務電話:

4008888888

電話:(

010

66568430

聯繫人:田薇

公司網站:

http://

www.chinastock.com.cn

8

廣發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州市天河北路

183

號大都會廣場

43

法定代表人:孫樹明

開放式基金諮詢電話:

95575

或致電各地營業網點

開放式基金業務傳真:(

020

87555305

公司網站:

http://www.gf.com.cn

9

山西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註冊)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山西國貿中心東塔樓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電話:

400

-

666

-

1618

聯繫電話:(

0351

8686703

傳真:(

0351

8686619

公司網站:

http://www.

sxzq.net

10

)德邦證券

股份

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福山路

500

號「城建國際中心」

26

法定代表人:

武曉春

聯繫電話:(

021

68761616

傳真電話:(

021

68767981

客服電話:

4008888128

公司網站:

http://www.tebon.com.cn

11

國海證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廣西桂林市輔星路

13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聯繫電話:(

0771

5539262

傳真:(

0771

5539033

客服熱線:

4008888100

(全國)、

96100

(廣西)

公司網站:

http://www.ghzq.com.cn

12

光大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

1508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聯繫電話:(

021

22169081

傳真:(

021

22169134

客服熱線:

4008888788

公司網站:

http://www.ebscn.com

13

國元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合肥市

梅山路

18

法定代表人:蔡詠

客戶服務

電話:

4008888777

傳真電話:(

0551

2207114

公司網站:

http://www.gyzq.com.cn

14

湘財證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長沙市天心區湘府中路

198

號新南城商務中心

A

11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電話:(

021

68634518

傳真:(

021

68865680

客服電話:

400

-

888

-

1551

公司網站:

http://www.xcsc.com

15

)申萬

宏源

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辦公地址):

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

989

45

法定代表人:

李梅

電話:(

021

33389888

傳真:(

021

33

3

88224

客服電話:

95523

4008895523

公司網站:

http://www.

sw

hysc

.com

16

)中航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紅谷中大道

1619

號南昌國際金融大廈

A

41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電話:(

0791

6768763

傳真:(

0791

6789414

客服電話:

400

-

8866

-

567

公司網站:

http://

www.scstock.com

17

)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二大街

42

號寫字樓

101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電話:(

022

28451861

傳真:(

022

28451892

客戶服務電話:

4006515988

公司網站:

http://www.

ewww

.com

.cn

18

)瑞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7

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

12

層、

15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7

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

12

層、

15

法定代表人:

錢於軍

傳真:(

010

59228748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887

-

8827

公司網站:

http://www.ubssecu

rities.com

19

)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

鼓樓區溫泉街道五四路

157

7

-

8

法定代表人:黃金琳

聯繫電話:(

0591

87383623

傳真:(

0591

87383610

客戶服務電話:

96326

(福建省外請加撥

0591

公司網站:

http://www.

hfzq.com.cn

20

中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東省濟南市經七路

86

法定代表人:李瑋

傳真:(

0531

81283900

客戶服務電話:

95538

公司網站:

http://www.zts.com.cn

21

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

世紀大道

1600

32

法定代表人:

祝建

聯繫電話:(

021

32229888

客服電話:(

021

63340678

公司網站:

http://www.ajzq.com

22

)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

4018

號安聯大廈

35

層、

28

A02

單元

法定代表人:

王連志

聯繫電話:(

0755

82825551

傳真:(

0755

82558355

客服電話:

4008001001

公司網站:

http://www.essence.com.cn

23

中信證券

股份

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

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張佑君

統一客服電話:

0755

-

23835383

公司網站:

http://www.

cs.

ecitic.com

2

4

)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

9

號院

1

號樓

法定代表人:

張志剛

聯繫人:唐靜

聯繫電話:(

010

63081000

傳真:(

010

63080978

客服電話:

400

-

800

-

8899

公司網址:

http://www.cindasc.com

2

5

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8

法定代表人:

祝獻忠

客戶服務熱線:

010

-

585681

62

傳真:(

010

58568062

公司網站:

http://

www.hrsec.com.cn

2

6

國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

1012

國信證券

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戶服務熱線:

95536

傳真:(

0755

82133952

公司網站:

http://

www .guosen.com.cn

2

7

中信證券

(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

222

號青島國際

金融廣場

1

號樓第

20

法定代表人:

姜曉林

客戶服務熱線:

95548

傳真:(

0532

85022605

公司網站:

http://www.

zxwt.com.cn

2

8

九州

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

青海省西寧市

南川工業園區創業路

108

法定代表人:

魏先鋒

客戶服務熱線:

4006543218

傳真:(

0755

33329815

公司網站:

http://

www.

jzsec

.com

29

東海證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江蘇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號投資廣場

18

法定代表人:

趙俊

客戶服務熱線:

400888858

8

95531

傳真:(

021

50498851

公司網站:

http://www.longone.com.cn

3

0

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

4018

號安聯大廈

28

A01

B01(b)

單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109

-

9918

基金業務傳真:

021

-

64333051

公司網站:

http://

www.cfsc.com.cn

3

1

國都證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

3

號國華投資大廈

9

10

法定代表人:

王少華

客戶服務電話:

4008

188118

基金業務傳真:

010

-

84183311

公司網站:

http://www.guodu.com

3

2

聯訊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江北東江三路

55

法定代表人:徐剛

客戶服務電話:

95564

基金業務傳真:

010

-

64408834

公司網站:

http://www.lx

sec

.com.cn

3

3

廣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州市

天河區珠江西路

5

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

19

20

法定代表人:邱三發

客戶服務電話:

020

-

961303

基金業務傳真:

020

-

888

36654

公司網站:

http://

www.gzs.com.cn

34

平安證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區金田路

4036

號榮超大廈

16

-

20

法定代表人:

劉世安

網站:

http://

stock.pingan.com

客戶服務電話:

4006

-

788

-

887

35

華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南京市江東中路

228

法定代表人:周易

電話:(

025

84457777

-

950

248

客戶諮詢電話:

4008888168

公司網站:

http://

www.

htsc

.com

.cn

36

華西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二街

198

華西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楊炯洋

網站:

http://www.hx168.com.cn

客戶服務電話:

95584

3

7

長城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6008

號特區報業大廈

14

16

17

法定代表人:丁益

網站:

http://www.cgws.com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666

-

6888

3

8

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自強路

35

號莊家金融大廈

23

法定代表人:翟建強

網站:

http://

www.s10000.com

/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612

-

8

888

39

南京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東中路

389

法定代表人:步國旬

網站:

http://www.njzq.com.cn/

客戶服務電話:

95386

. 其他

銷售

機構

1

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

金融街

19

號富凱大廈

B

701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

金融街

5

號新盛大廈

B

4

法定代表人:林義相

聯繫電話:(

010

66045608

傳真:(

010

66045527

客服電話:

010

66045678

天相投顧網址:

http://www.txsec.com

2

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

190

2

號樓

2

法定代表人:其實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1818

-

188

基金業務傳真:

021

-

64385308

公司網站:

http://www.1234567.com.cn

3

和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

22

號泛利大廈

10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戶服務電話:

4009200022

基金業務傳真:(

021

20835879

公司網站:

http://licaike.hexun.com

4

)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

口區場中路

685

37

4

號樓

449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

1118

鄂爾多斯

國際大廈

903~906

法定代表人:楊文斌

客服電話:

400

-

700

-

9665

傳真:

021

-

68596916

網站

: http://www.

ehowbuy.com

5

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倉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1

202

法定代表人:陳柏青

客戶服務電話:

4000

-

766

-

123

網址

http://www.fund

123

.cn

6

)浙江

同花順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號元茂大廈

903

法定代表人:凌順平

客戶服務熱線:

4008

-

773

-

772

傳真:

0571

-

86800423

公司網站:

http://

www.5ifund.com

7

珠海盈米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

1

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

12

1201

-

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客戶服務熱線:

020

-

89629066

傳真:

020

-

89629011

公司網站:

http://

www.yingmi.cn

8

上海陸金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

易試驗區

陸家嘴

環路

1333

14

09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環路

1333

法定代表人:郭堅

聯繫人:寧博宇

: 021

-

20665952

: 021

-

22066653

客戶服務電話:

4008219031

公司網站

http://

www.lufunds.com

9

諾亞正行(上海)基金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區飛虹路

360

9

3724

法定代表人:汪靜波

客戶服務電話:

400

821

5399

傳真:

021

-

38509777

網站:

http://www.noah

-

fund.com

10

深圳眾祿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羅湖區筍崗街道梨園路物資控股置地大廈

8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戶服務電話:

4006

-

788

-

887

傳真:

0755

-

82080798

網站

眾祿基金

http://www.zlfund.cn

基金買賣網

http:// www.jjmmw.com

11

上海大智慧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

428

1

號樓

1102

110

3

單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網站:

https://8.gw.com.cn/

客戶服務電話:

021

-

20219931

12

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

48

中信證券

大廈

18

法定代表人:

張磊

網站:

http://www.citicsf.com/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9908

-

826

13

廈門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

廈門市思明區鷺江道

2

號廈門第一廣場西座

1501

-

1504

法定代表人

:

陳洪生

網站:

http://www.xds.com.cn/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918

-

0808

14

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

1

號院

6

號樓

2

單元

21

222507

法定代表人:鍾斐斐

客戶服務電話:

4000618518

傳真:

010

-

61840699

網站:

https://danjuanapp.com/

15

北京廣源達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新街口外大街

28

C

座六層

605

法定代表人:齊劍輝

網站:

www

.

niuniufund.com

客戶服務電話:

4006236060

16

北京增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南禮士路

66

建威大廈

1208

法定代表人:羅細安

客戶服務電話:

010

-

67000988

-

6025

傳真:

010

-

67000988

網站:

http://www.zcvc.com.cn/

17

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縣長興鎮路潘園公路

1800

2

號樓

6153

室(上海泰和

經濟發展區)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戶服務電話:

021

-

65370077

傳真:

021

-

55085991

18

北京肯特瑞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海澱東三街

2

4

401

-

15

辦公地址:北京市亦莊經濟開發區科創

十一街

18

號院

A

17

法定代表人:陳超

客戶服務熱線:

400 098 8511

傳真:

89188000

公司網站:

http://kenterui.jd.com

19

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

大街

E

世界財富中心

A

1108

法定代表人:王偉剛

網站:

www.hcjijin.com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619

-

9059

20

上海挖財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

住所: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

799

5

01

02

03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網站:

www.wacaij

ijin.com

客戶服務電話:

021

-

50810673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代理銷售本

基金,並及時公告。

3

、場內

銷售

機構

深圳證券交易所內具有基金

銷售

業務資格的會員單位。

二、註冊登記機構

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

17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

17

客服

電話:

4008

-

058

-

058

傳真:

0755

-

25987538

聯繫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辦公

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

68

號時代金融中心

19

負責人:韓炯

經辦律師:呂紅、安冬

電話:

021

-

31358666

傳真:

021

-

31358600

聯繫人:安冬

四、審計基金

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

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延安東路

222

30

執行事務合伙人

盧伯卿

電話:

021

61418888

傳真:

021

63350377

經辦註冊會計師:

許湘照

汪芳

聯繫人:

汪芳

第六部分 基金的發售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關規定

,並經中國證監會

201

2

10

22

日證監許可

[201

2

]1384

號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類別

混合型

二、基金運作方式

契約型上市開放式

三、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情況

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201

2

]

1384

號文批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自

201

2

11

12

起至

201

2

12

12

日向全社會公開募集。經

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驗資,

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額及利息轉份額共計

546,108,563.81

份,其中利息結轉基金份

額共

156,458.02

份,募集戶數為

6,536

戶。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時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於

201

2

12

18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

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二百人

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五千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連續六十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決

方案

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

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

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為上市開放式基金,投資者可以通過上市交易實現基金份額的日常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申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點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時間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於

201

3

2

1

開始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規則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

基金上市規則》及其更新及其他有關規定。

四、上市交易的費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

的費用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交易行情通過行情發布系統揭示。行情發

布系統同時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

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執行。

發生暫停上市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證券交易所通知後,應立即在指

定媒體上刊登暫停上市公告。

暫停上市情形消除後,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經

深圳

證券交易所核准後,可恢復本基金上市,並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恢復上市公告。

七、終止上市的情形和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基金應終止上市交易:

1

)自暫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內未能消除暫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終止;

3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上市;

4

)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須終止上市的其他情況。

發生上述終止上市情形時,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報經中

國證監會備案後終止本基金的上市,並在指定媒體上刊登終止上市公告。

八、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基金上市

交易的規則等相

關規定內容進行調整的,本基金合同相應予以修改,並按照新規定執行,且此項修

改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第九部分 基金份額的場外申購、贖回與轉換

本章內容僅適用於本基金的場外申購和贖回業務。登記在註冊登記系統中的基

金份額可直接辦理場外申購與贖回等場外基金業務;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中的

基金份額可通過辦理跨系統轉託管業務將基金份額轉託管到註冊登記系統中,再辦

理場外申購與贖回等場外基金業務。

選擇後端收費模式的場外申購基金份額不能跨

系統轉託管,持有的基金份額不能上市交易。

一、場外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託的代銷機構。

具體的代銷

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

基金

投資人

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

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基金代銷

機構,並予以公告。

二、場外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

在開放日申請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

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

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

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若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發生指數熔斷且指數熔斷至收市的,前述具體辦理時

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為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

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

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2

、申購、贖回開始日及

基金轉換

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

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

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3

個月

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

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具體情況確定開始辦理轉換業務時間,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轉

換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贖回開始與轉換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

轉換起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申購、贖回、轉

換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

回或者轉換。投資

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

且註冊登記機構確認接受

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轉換

價格為

下一開放

日基金

份額申購、贖回

、轉換

的價格

本基金自

20

13

2

1

日起辦理

場外

日常申購、贖回業務。

三、場外申購和贖回的原則

1

未知價

原則,即

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

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

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

、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

贖回遵循

先進先出

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

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

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四、場外申購和贖回的程序

1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

具體

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

購或贖回的申請。

2

、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款項,申購申請

即為有效。

投資人

T

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

通過登記機構及其相關銷售機構在

T

7

(

包括該日

)

將贖回款項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帳戶

。在發生巨額贖回時,

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

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

公告。

3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

回申請日

(T

)

,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

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

確認。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

T+2

日後

(

包括該日

)

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

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

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

表銷售

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五、場外申購和贖回的限制

1

投資者通過直銷櫃檯申購基金份額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

1

萬元,最低追加

申購金額

1

萬元;通過本公司網上直銷平臺申購本基金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0

(含申購費),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

10

元(含申購費)。

基金管理人規定基金的場外每筆最低申購金額、每筆最低追加申購金額、最低

定期定額投資金額為10元,投資者在本基金其他銷售機構進行申購時,具體辦理要

求以

相關

銷售機構的交易細則為準,但不得低於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最低限額。

2

、場外贖回時,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系統辦理贖回時,每筆贖

回申請的最低份額為

10

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

回,但某筆贖回申請導致單個基金帳戶的基金份額餘額少於

10

份時,餘額部分基金

份額必須一同贖回。

基金管理人規定基金的場外每筆最低贖回份額、每筆最低轉換轉出份額及單個

基金帳戶最低持有份額調整為10份,投資者在本基金其他銷售機構進行贖回時,具

體辦理要求以相關銷售機構的交易細則為準,但不得低於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最低限

額。

(份額減少類業務指贖回、轉換轉出、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

,具體種類以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相關業務規則為準。)

3

各銷售機構可根據各自情況設定最低申購、追加申購、定期定額投資金額,

場外最低贖回、轉換轉出及最低持有份額,除本公司另有公告外,不得低於本公司

規定的上述最低金額

/

份額限制。投資者在各銷售機構進行投資時應以銷售機構官方

公告為準。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的申購的金額和贖回

的份額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

定媒體上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六、場外申購和贖回的費用

1

場外申購費用

基金提供兩種場外

購費用的支付模式。本基金在申購時收取的

申購

費用稱

為前端申購費用,在贖回時收取的申購費用稱為後端申購費用。基金

投資人

可以選

擇支付前端申購費用或後端申購費用。

前端申購費用

具體費率如下:

申購金額

M

(元)

費率

M

50

1.

5

%

50

≤M

200

0.8%

200

≤M

500

0.4%

M≥500

每筆

1000

後端申購費用按

持有年限逐年遞減,具體費率如下:

持有年限

Y

(年)

費率

Y

1

1.

8

%

1≤Y

2

1.0%

2≤Y

3

0.6%

Y≥3

0

投資人

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

申購費按每筆申購申請單獨計算。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

由投資人承擔,

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

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各項費用。

2

贖回費:本基金的場外贖回費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遞減,具體費率如下:

持有年限

Y

(年)

費率

Y

1

0.

6

%

1≤Y

2

0.

3

%

Y≥2

0

本基金的贖回費用在

投資人

贖回本基金份額時收取。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贖回

申請人承擔,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

50

%

應歸基金財產,其餘用於支付註冊登記費和

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關手

續後,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申購、贖

回費率或調整收費方式,

並最遲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

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以特定交易方式

(

如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

)

等進行基金交

易的投資人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

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

七、場外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公式

1

、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

場外申購採用金額申購的方式。

本基金提供兩種場外申購費用的支付模式。

投資人

可以選擇前端收費模式,即

在申購時支付申購費用;也可以選擇後端收費模式,即在贖回時才支付相應的申購

費用,該費用隨基金份額的持有

時間而遞減。選擇後端收費模式的場外申購基金份

額不能跨系統轉託管,持有的基金份額不能上市交易。

場外申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以後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

)前端收費模式

當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申購份數的計算方法如下: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

/

1

+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

=

申購金額

-

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

=

淨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當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申購份數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例:某

投資人

投資

10,000

元以前端收費方式申購本基金,其對應費率為

1.

5

%

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128

元,

則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淨申購金額

=10,000/

1

0.01

5

=9,8

52

.

2

2

申購費用

=10,000

-

9,8

52

.

2

2=1

47

.

7

8

申購份額

=9,8

52

.

2

2/1.128=8,7

34

.2

4

投資人

投資

10,000

元以前端收費方式申購本基金,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

值為

1.128

元,可得到

8,7

34

.2

4

份基金份額。

2

)後端收費模式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投資人

提出贖回時,後端申購費用的計算方法為:

後端申購費用=贖回份額

×

申購日基金份額淨值

×

後端申購費率

例:某

投資人

投資

10,000

元以後端收費方式申購本基金,

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

額淨值為

1.128

元,

則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申購

份額=

10,000/1.128=8,865.25

投資人

投資

10,000

元以後端收費方式申購本基金,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

值為

1.128

元,可得到

8,865.25

份基金份額。

2

、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如果

投資人

在申購時選擇前端收費模式,則贖回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金額以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計算,計算結果以四捨五入的方式保留到

小數點後

2

位。

贖回總金額

=

贖回份額

×

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

=

贖回總金額

×

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

=

贖回總金額

.

贖回費用

1

: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以前端收

費方式認購或申購的本基金份額

10,000

份一年後

(

未滿

2

)

決定贖回,對應的贖回費率為

0.

3

%

,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

值是

1.148

元,則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

10,000×1.148

11,480

贖回費用=

11,480×0.

3

%

34

.

44

淨贖回金額=

11,480

34.44

11,4

45

.

56

即: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以前端收費方式認購或申購的本基金份額

10,000

一年後(未滿

2

年)贖回,假設贖回當日本基金份額淨值是

1.148

元,則可得到的

淨贖回金額為

11,4

45

.

56

元。

如果

投資人

在申購時選擇後端收費模式,則贖回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總額=贖回份額

×

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後端申購費用=贖回份額

×

申購日基金份額淨值

×

後端申購費率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

×

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後端(認)申購費用-贖回費用

贖回金額單位為元,贖回金額按四捨五入的原則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

基金贖回份額的計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確定,如有變更,以最新的公告或招募

說明書為準。

2

: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以後端收費方式認購的本基金份額

10,000

份一年

(

未滿

2

)

決定贖回,對應的贖回費率

0.

3

%

,對應的後端認購費率為

0.8%

。假

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

1.148

則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

10,000×1.148

11,480

贖回費用=

11,480×0.

3

%

34

.

44

後端認購費用=

10,000×1.

00

×0.8%=

80

.00

淨贖回金額=

11,480

34

.

44

80

.00

11,3

65

.

56

即: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以後端收費方式認購的本基金份額

10,000

份一年後

(未滿

2

年)贖回,假設贖回當日本基金份額淨值是

1.148

則可得到的淨贖回

金額為

11

,3

65

.56

元。

3

: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以後端收費方式申購的本基金份額

10,000

份一年

(

未滿

2

)

決定贖回,對應的贖回費率為

0.

3

%

,對應的後端申購費率為

1.0%

。假

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

1.148

元,

申購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05

元,

則可得到的

淨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

10,000×1.148

11,480

贖回費用=

11,480×0.

3

%

34

.

44

後端申購費用=

10,000×1.

05

×1.0%=

105.00

淨贖回金額=

11,480

34

.

44

105.00

10,340.

56

即: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以後端收費方式申購的本基金份額

10,000

份一年後

(未滿

2

年)贖回,假設贖回當日本基金份額淨值是

1.148

元,

申購日基金份額淨

值為

1.05

元,

則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

10,340.56

元。

3

T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

T+1

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

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

到小數點後

3

位,小數點後

4

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4

、申購份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

除相應的費用後,以當日基金份

額淨值為基準計算,場外申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小數點後兩位以

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5

、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

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以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並扣除相應

的費用,贖回金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小數點後兩位以後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八、場外申購和贖回的註冊登記

1

投資人

T

日申購基金成功後,正常情況下,註冊登記機構在

T

1

日為

投資

增加權益並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投資人

T

2

日起有權

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2

投資人

T

日贖回基金成功後,正常情況下,註冊登記機構在

T

1

日為

投資

扣除權益並辦理相應的註冊登記手續。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註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

但不得實質影響

投資人

的合法權益,

並最遲於開始實施前

3

個工作日在指定媒體上

公告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九、拒絕或暫停接受申購申請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

接收投資

人的申購申請。

3

、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

值。

4

、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時。

5

、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

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

2

3

5

6

項暫停申購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

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

項將退

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

辦理。

十、暫停贖回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收投資

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

、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

值。

4

、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

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

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並以後續開放日的

基金份額淨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若出現上述第

4

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

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

、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

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

的餘額

)

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

,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

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

)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

常贖回程序執行。

2

)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

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

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

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的前提下,可

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贖

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

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

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

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

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

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

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

)暫停贖回:連續

2

日以上

(

含本數

)

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

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

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體上進行公告。

3

、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延期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刊登公告,並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十二、

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

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當日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並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公告。

2

、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

1

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體上刊登

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

1

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3

、若暫停時間超過

1

日,則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據需要增加公告次數。

十三、基金的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

轉換費,相關

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

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

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

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

註冊

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而產生的

非交易過戶以及

註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

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

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註冊登記機構只受理繼承、捐贈、司法強制執行和經註冊登記機構認可的其他

情況下的非交易過戶。其中,

繼承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

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

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的情形;

司法

強制

執行

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

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社會團體或其

他組織。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應符合相關法律

法規和基金合同

規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額的

投資人

的條件。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註冊登記機構要

求提供的相關資料。

註冊登記機構受理上述情況下的非交易過戶,其他銷售機構不得辦理該項業務。

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相關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六、

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份額凍結、解凍的業務,由註冊登記機構辦理。

註冊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關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註冊

登記

機構認可的其他情況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

被凍結部

分產生的權益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來決定是否凍結。在國家有權機關作

出決定之前,

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先行一併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與支付。

第十部分 基金份額的場內申購與贖回

本章內容僅適用於本基金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辦理的場內申購和贖回

業務。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中的基金份額可直接辦理場內申購、贖回業務;登

記在註冊登記系統中的基金份額可通過辦理跨系統轉託管業務將基金份額轉託管到

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中,再辦理場內申購、贖回業務。

選擇後端收費模式的場外申購

基金份額不能跨系統轉託管,持有的基金份額不能上市交易。

一、場內申購和贖回的辦理場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有相應業務資格的

會員單位

(具體名單見本基金相關業務公

告)。

二、申購與贖回的帳戶

投資人

通過場內申購、贖回應使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開立的人民幣普通股票帳戶或證券投資基金帳戶(帳戶開立的具體事項參見本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認購開戶相關內容)。

三、場內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1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

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

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

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2

、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

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

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或者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

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轉換

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轉換

的價格。

本基金自

20

13

2

1

日起辦理

場內

日常申購、贖回業務。

四、場內申購和贖回的原則

1

未知價

原則,即

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

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

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申購和

贖回申報單位以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為準;

3

、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當日交易結束時間前撤銷,在當日的交易時間

結束後不得撤銷。

4

、贖回遵循

先進先出

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

回;

5

、投資人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本基金的場內申購、贖回時,需遵

守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規則;

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

況依法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原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五、場內申購和

贖回的程序

1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基金投資人需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場內申購贖回相關業務規則,在開放日的業

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

在申購本基金時須按業務辦理單位規

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

投資人

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其帳戶內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

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無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T

日規定時間受理的申請,正常情況下,註冊登記機構在

T+1

日內

(包括該日)

投資人

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在

T

2

日後(包括該日)

投資人

應向銷售機

構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

詢申購與贖回的成交情況。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

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註冊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3

、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採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帳則申購不成功,

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申購款項將退回

投資人

帳戶。由此產生的利息等損失由

投資

自行承擔。

投資人

T

日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通過註冊登記機構及其相關基金銷

售機構在

T

7

日(包括該日)內將贖回款項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帳戶。

六、場內申購和贖回的數額

限制

1

投資人

通過業務辦理單位場內申購本基金,單筆最低申購金額為

1,000

場內贖回本基金的數額限制,參照深交所相關業務規則辦理

2

、基金管理人、深圳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可根據市場

情況,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調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

整前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公告並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

3

、基金管理人、深圳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可根據市場

情況,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調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

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公告並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

七、場內申購和贖回的費用

1

、本基金場內申購費率如下:

申購金額

M

(元)

費率

M

50

1.

5

%

50

≤M

200

0.8%

200

≤M

500

0.4%

M≥500

每筆

1000

投資人

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

申購費按每筆申購申請單獨計算。

本基金

的申購費用應在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收取。本基金的申購費用

由投資人承擔,

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各項費用。

2

、贖回

費:本基金的場內贖回費率為固定值

0.

6

%

本基金的贖回費用在

投資人

贖回本基金份額時收取。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贖回

申請人承擔,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

50

%

應歸基金財產,其餘用於支付註冊登記費和

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可以根據基金和同的相關約定調整費率或

收費方式,基金管理人最遲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

在指定媒體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

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以特定交易方式

(

如網上交易、電話交

易等

)

等進行基金交

易的投資人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

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

八、場內申購份額和贖回金額的計算

1

、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當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申購份數的計算方法如下: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

/(1

+申購費率

)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當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申購份數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購份額=淨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份額計算結果

按截尾法

保留到整數位,整數位後小數部分的份額對應的資

金返還至

投資人

資金帳戶。

例:某

投資人

通過場內投資

10,000

元申購本基金,對應的申購費率為

1.

5

%

,假

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025

元,則其申購手續費、可得到的申購份額及返還

的資金餘額為:

淨申購金額=

10,000/

1

1.

5

%

)=

9,8

52

.

2

2

申購手續費=

10,000

9,8

52

.

2

2

1

47

.

7

8

申購份額=

9,8

52

.

2

2/1.025

9,6

11

.

92

因場內申購份

額保留至整數份,故

投資人

申購所得份額為

9,6

11

份,整數位後

小數部分的申購份額對應的資金返還給

投資人

。具體計算公式為:

實際淨申購金額

=9,6

11

×1.025=9,8

5

1.

28

退款金額=

10,000

9,8

5

1.

28

1

47

.

7

8

0.

94

即:

投資人

投資

10,000

元從場內申購本基金,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025

元,則其可得到基金份額

9,6

11

份,退款

0.

9

4

元。

2

、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

×

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

×

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贖

回總金額

-

贖回費用

贖回金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小數點後兩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

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例:某

投資人

從場內贖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額,贖回費率為

0.

6

%

,假設贖

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148

元,則其可得淨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

10,000×1.148

11,480

贖回費用=

11,480×0.

6

%

68

.

88

淨贖回金額=

11,480

68.88

11,4

11

.

12

即:

投資人

從深圳證券交易所場內贖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

日基金份額

淨值為

1.148

元,則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

11,4

11

.

12

元。

九、場內申購與贖回的註冊登記

本基金場內申購和贖回的註冊與過戶登記業務,按照

深圳證券交易所及

中國證

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辦理本基金份額場內申購、贖回業務應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業務規則。若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

易所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場內申購、贖回業務規則有新的規定

按新規定執行。

十一、有關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贖回或者延緩支付贖

回款

項、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基金的轉換、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基金的非交易過戶及基金的凍結與解凍等請參見

本招募說明書

中關於

基金份額的場外申購和贖回

部分的相關規定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

定,並據此執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額的登記、系統內轉託管和跨系統轉託管

一、基金份額的登記

本基金的份額採用分系統登記的原則。場外認購或申購買入的基金份額登記在

註冊登記系統持有人開放式基金帳戶下;場內認購、申購或上市交易買入的基金份

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持有人證券帳戶下。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

中的基金

份額既可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請場內贖回。登記在註冊登

記系統中的基金份額可申請場外贖回。

二、系統內轉託管

1

系統內轉託管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註冊登記系統內不同

代銷機構之間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內不同會員單位之間進行轉登記的行為。

2

基金份額登記在註冊登記系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基金贖回業務的

銷售機構(網點)時,銷售機構(網點)之間不能通存通兌時的,可辦理已持有基

金份額的系統內轉託管。

具體辦理方法參照相關

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以及基金代銷機構的業務規則。

、跨系統轉託管

1

、跨系統轉託管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註冊登記系統和證券

登記結算系統之間進行轉

登記

的行為。

2

、場外選擇後端收費模式的投資人不能跨系統轉託管到場內。

3

、本基金跨系統轉託管的具體業務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的相關規定

辦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以挖掘、篩選具有優秀商業模式的公司為主要投資策略,通過投資這類

公司,力求獲取當前收益及實現長期資本增值。

二、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

本基金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

小板、創業板以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

中期票據、

銀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等

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支持證券以及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

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本基金為

混合型

基金,股票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

60%

-

95%

,其中,符合商業

模式優選投資理念的股票合計投資比例不低於股票資產的

80%

;債券、

中期票據、

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支

持證券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

5%

-

40%

,其中

本基金保留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如果法律法規對該比例要求有變更的,以變更後的比例為準,本基金的投資範

圍會做相應調整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為

混合型

基金,投資策略細分為資產配置策略,股票篩選策略、以及行

業配置策略等,其中以

商業模式

優選為股票篩選策略。

1

、資產配置策略

在大類資產配置上,本基金採取定性與定量研究相結合,在股票與債券等資產

類別之間進行

資產配置。

本基金以定性與定量研究相結合,在股票與債券等資產類別之間進行資產配置。

本基金通過動態跟蹤海內外主要經濟體的

GDP

CPI

、利率等宏觀經濟指標,以及

估值水平、盈利預期、流動性、投資者心態等市場指標,確定未來市場變動趨勢。

本基金通過全面評估上述各種關鍵指標的變動趨勢,對股票、債券等大類資產的風

險和收益特徵進行預測。

投資決策委員會將定期或根據需要召開會議,審議基金經理對於資產配置策略

的分析結論,確定今後一段時間內資產配置策略,即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和其他金

融品種的構成比例。基金經理執行審定後的資產配置

計劃。

2

、行業配置策略

本基金認為任何行業都存在具有優秀商業模式的公司,因此在行業配置策略上

將在長期採取相對均衡的策略,但基於優秀的商業模式通常伴隨新的產業價值鏈的

再造、業務流程創新或新業務、新業態的出現而出現,因此,不可避免地、新興產

業、轉型產業乃至那些迎合消費者新價值訴求的行業,將湧現大量優秀具有成功商

業模式的公司。本基金將對新興產業、消費升級、轉型產業、服務業、科技信息行

業、物流業等相關行業進行積極配置,同時,也積極挖掘那些傳統產業中商業模式

持續保持優勢,或不斷創新的投資機會。

3

商業模式

優選

股票投資策略

1

商業模式

的內涵與範疇

商業模式體系由多個基本要素構成,並因研究視角、研究深度的不同,關注的

構成要素也就不同。基金管理人認為,關於商業模式,廣為接受的概念是:商業模

式是指一家公司的業務營運的內在邏輯,是一家公司如何執行戰略以獲得核心競爭

力的一系列框架安排,以使公司戰略與執行有機結合起來發揮作用,因此,商業模

式可以看作是公司戰略在概念與架構上的具體實施,以及實施業務運營的基礎性安

排,但絕非僅僅是對該業務營運的具體環節的詳盡描述。

商業模式的一系列構成要素包括了公司的消費者目標群體、分銷渠

道、核心能

力等等。僅僅強調某一要素是不能反映商業模式的內在邏輯的,比如商業模式並不

是盈利模式。

商業模式對一家公司而言至關重要,公司之間的競爭,已經不是產品之間的競

爭,而是商業模式之間的競爭;公司經營過程當中,商業模式也比技術創新更重要,

因為相較之後者,商業模式才是公司能夠持續發展的先決條件。

2

)商業模式的分析框架與類型

構建一個好的商業模式框架其核心目的是為公司創造價值,以價值的視角,可

以將一個典型的商業模式運營劃分為以下三個層面:價值主張、價值創造、價值獲

取。

a) 價值主張

價值主張表現為公司為其目標客

戶提供了什麼,消費者為什麼願意購買,以及

企業維持其競爭優勢的基本方法:

——

公司提供什麼樣的產品和服務;

——

目標或潛在的客戶群;

——

贏得客戶與獲取競爭優勢的基本戰略。

評價企業價值主張的優劣主要看其戰略定位,一家提供與同行同質化產品與服

務的公司,其價值主張是不具優勢的,相反,只有那些為其客戶提供更有價值的產

品與服務的公司,其價值主張才具有優勢。

b) 價值創造與傳遞體系

表現為公司將如何創造價值並傳遞給客戶,以及公司競爭優勢的的來源。

——

公司擁有的資源和能力;

——

組織構建:價值鏈、運營體系以及業務流程;

——

公司在供應商、合作商以及客戶的價值鏈中的地位。

公司的價值創造與傳遞體系應與其價值主張相匹配,如果企業沒有相應的資源

與能力,沒有持續競爭優勢,就很難實現其價值主張。

c) 價值獲取

表現為公司如何獲取收入以及利潤

——

收入模式與來源

——

經濟模式(收入、成本結構、利潤獲取等)

價值主張:

. 公司提供什麼樣的產

品和服務;

. 目標或潛在的客戶

群;

. 贏得客戶與獲取競爭

優勢的基本戰略。

價值創造與傳遞體系:

. 擁有的資源和能力;

. 組織構建:價值鏈、

運營體系以及業務流

程;

. 在供應商、合作商以

及客

戶的價值鏈中的

地位。

價值獲取:

. 收入模式與來源

. 經濟模式(收入、成

本結構、利潤獲取等)

一家公司要想獲取超額收益或者哪怕是實現盈利,除了很強烈的價值主張以及

成功的價值創造與傳遞體系外,必須應具有很好的收入模式和盈利模式。

價值主張、價值創造與價值獲取這三個層面共同構

成了商業模式一個完整的體

系,其中,價值主張屬於三個層次中更高更抽象的層面,注重公司戰略定位;價值

創造側重於從企業特質和能力的角度,進行價值鏈挖掘,是商業模式成功的基石;

而價值獲取則是描述企業獲取收入或利潤的具體經營方法,是商業模式最終是否成

功的標誌。

以下列出涉及商業模式三個層面的一些基本構成要素,包括但不限於此:

. 提供的產品與服務以及如何提供(精品還是大眾品等等,網購還是實體等等)

. 消費者以及潛在的目標群體(高端客戶還是中低端客戶等等)

. 核心戰略(成本領先戰略、差異化戰略、集中戰略等等)

. 分銷渠道

. 客戶關

. 合作夥伴網絡

. 公司擁有的資源(人力資源、創新、研發等等)

. 治理結構

. 收入模式

. 經濟模式

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後,順應信息技術進步、交易成本下降,客戶需求多

元化等要求,公司的商業模式也越來越多樣化,日益激勵的競爭與成功商業模式的

快速複製迫使所有公司必須不斷進行商業模式創新以獲得持續的競爭優勢。

按照各種不同維度可以把商業模式劃分成各種不同類型:

按商業模式強調的層面不同可以劃分為戰略類商業模式、運營類商業模式、經

濟類商業模式等,戰略類商業模式涉及企業的市場定位、組織邊界、競爭優勢及其

可持續性,相關變量包

括價值創造、差異化、願景和網絡等;運營類商業模式關注

公司內部流程及構造問題,相關變量包括產品或服務交付方式、管理流程、資源流、

知識管理等;經濟類商業模式是指

如何賺錢

的利潤產生邏輯

,

相關變量包括收益來

源、定價方法、成本結構和利潤等。

按照產業價值鏈角度分類,還可以分為單產業鏈集中商業模式、單產業一體化

商業模式、多產業鏈整合模式、多產業鏈集中模式等等。具體而言,單產業鏈集中

模式是指公司將自身的經營業務定位於原有產業價值鏈的某一個或幾個價值創造環

節上,或者是企業通過價值鏈創新在原有的產業價值鏈上增加了一個或

幾個新的價

值創造環節,將公司的資源集中在某個業務環節做專做強,最大程度地發揮出獨特

自身優勢。單產業一體化模式是指公司從事的經營業務覆蓋了整條產業價值鏈的各

個環節,依靠產業鏈的整合協調獲取競爭優勢。多產業鏈整合模式是指在多個產業

價值鏈上整合自身優勢,業務範圍涵蓋多條產業價值鏈環節,依靠整合能力、協調

能力創造競爭優勢。多產業鏈集中模式是指將業務集中在多產業鏈的某一核心環節,

或再造出新業務環節而能在多產業價值鏈條發揮集中戰略,獲取更大競爭優勢和戰

略地位。

由於在公司具體運營中,優秀的商業模式層出不窮,而且往往是在

某一個子環

節上的關鍵創新或保持競爭優勢就會為讓公司勝出,業界也往往會用一些比較形象

概念來描述概括優秀的商業模式,比較典型的有:

刀架

/

刀片模式

是指利用某一

平臺

意在提供廉價得近乎免費的產品,然後通

過耗材、或者補給、或者服務,來獲得真正豐厚的利潤和收入,這種模式廣泛應用

於傳統行業。並在吉列公司成功而得名,類似的例子有綠山咖啡公司以在成本價出

售以吸引消費者,而

K

杯咖啡的利潤率定的十分高;

亞馬遜低價的

Kindle

旨在促

進了亞馬遜公司網絡數字商品的銷售等等。免費增值模式

Freemium ( Free + P

remium)

指的是用免費服務吸引用戶,然後通過增值服務,將部分免費用戶轉化為收費用戶,

實現網站的收入。網購加實體店模式指既有商店又有網上購物方式的銷售手段,先

進的網際網路技術與傳統

優勢資源

相結合,利用先進的信息技術提高傳統業務的效率

和競爭力,實現真正的商業利潤的一種電子商務運作模式。其他商業模式還有如排

除中間商的商業模式(

Cutting out the middleman model

)、直銷模式(

Direct sales

model

)等等。

本基金認為一個成功的商業模式一定由各個構成要素的整體協調使然,因此

評估一家公司商業模式是否優秀的過程中,除了關注其在價值層面或價值鏈上的某

些環節的關鍵因素外,還應挖掘支撐這些關鍵要素的企業內部資源與能力等等。

3

商業模式

優選的原則與方法

為確定符合商業模式優選投資理念的股票範圍並計算其投資比例,基金管理人

依據如下原則和方法確定符合該理念的上市公司。

a)

原則

本基金認為從所投資的標的公司中選擇優秀的商業模式應遵循以下原則

. 定性與定量相結合

成功的商業模式通常具有相對的稀缺性、較難以模仿,並以實現企業價值,實

現各方共贏為最終結果。因此,基金管理人將以定性的方式考

察上市公司是否具備

稀缺性、較難以模仿的商業模式,並在某些業務流程、經濟績效方面能量化的則進

行量化。

. 整體考察,但注重細節

商業模式是一個整體的、系統的概念,不僅僅是一個單一的組成因素,而是強

調各構成要素之間的內在聯繫、邏輯。如收入模式,向客戶提供的產品與服務,組

織構建等,這些都是商業模式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並非全部。因此,一方面,要用

整體法(比如對價值涉及三個層面進行綜合評判)來考察商業模式的優劣,考察各

要素之間的有機聯繫,並綜合考慮企業的資源與特質,以判斷其基於商業模式可最

終發揮出的經濟效益。另一方面,尋找

成功的商業模式,就是發現那些某些運營過

程中的出色

子環節

,因此又要落實到細節,注重考慮具體商業模式的各個構成要

素的獨特性、創新性與適用性等等。

b

)商業模式優選的方法

按照上述優選原則,本基金採用以價值視角劃分的商業模式三層次分析框架,

優選商業模式。具體篩選方法如下:

在篩選次序上,本基金以價值獲取層面為先,後綜合考察價值主張與價值創造

兩個層面,其中的原因是任何成功的商業模式最終都應體現在有一個成功的收入模

式以及盈利模式,另外,價值獲取層面的很多分析指標也多能客觀量化。

. 公司商業模式之價值獲取體系

本基

金主要採用主營收入增長率、主營收入的市場佔有率(可比以及可獲得數

據)等指標度量公司的收入獲取的能力與增長質量;採用

ROE

、主營業務利潤率、

經營現金流

/

主營業務收入比例,以及經營現金流增長率等指標度量公司盈利增長與

質量;用銷售、管理費用佔主營收入比、研發、廣告投入佔比等指標度量公司的成

本結構等等。除此之外,本基金還將對公司收入來源的方式、盈利模式進行定性分

析,以挖掘、甄別哪些是具有相對獨特性、創新性等的模式。本基金還將考慮某些

特定商業模式的獨特性,而給予收入、盈利模式不同的考察周期,或者根據不同的

商業模式,而

給予各考察指標不同的權重,比如對於某些需要前期投入,而盈利周

期甚至是收入周期較長的某些網際網路公司的商業模式,會綜合考察較為長期的財務

周期,或採用長期平均指標度量公司業績,或前期給予收入指標較高權重,後期則

給予盈利指標較高權重的方式等等。

. 公司商業模式之價值主張與價值創造

本基金考察公司所提供的產品與服務、消費者以及潛在的目標群體、核心戰略、

分銷渠道、客戶關係、合作夥伴網絡以及公司所擁有的資源與能力、公司價值鏈、

運營體系以及業務流程等組織構建等等是否具有競爭優勢,以及在供應商、合作商

以及客戶的價值鏈中的地位是

否強勢等等。

商業模式的價值主張與價值創造層面以定性評價為主,但對於具體各構成要素

的評價,本基金也將結合多種量化指標度量,比如用存貨、應收、應付款、預付、

預收款佔比及其周轉率等指標度量公司運營效率以及在供應鏈、價值鏈中的地位,

等等。

本基金認為絕不能將各構成要素割裂開來分析,仍應重點考察商業模式各層次、

各構成要素之間的聯繫與整合效果,比如公司資源與戰略定位是否匹配等等。

4

)股票估值策略

本基金認為商業模式成功的公司可以享有較之同行的合理估值溢價,但以過高

價格購買這些公司將會帶來過高的機會成本。因此,本基

金採用多種估值模型對股

票進行估值,以選擇價格合適的公司投資。

具體而言,本基金採用現金流貼現模型等多種絕對估值模型,以及市盈率、市

淨率、市銷率(

PE

PB

PS

)等相對估值方法進行估值比較。

4

、權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綜合考慮權證定價模型、市場供求關係、交易制度設計等多種因素對

權證進行投資,主要運用的投資策略為:正股價值發現驅動的槓桿投資策略、組合

套利策略以及複製性組合投資策略等。

5

、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採取久期偏離、收益率曲線配置和類屬配置、無風險套利、槓桿策略

和個券選擇策略等投資策略,發現、確認並利

用市場失衡實現組合增值。這些投資

策略是在遵守投資紀律並有效管理風險的基礎上作出的。

四、投資決策程序

為了保證整個投資組合計劃的順利貫徹與實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資決策依據

以及具體的決策程序:

1

、投資決策依據

1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2

)海外及國內宏觀經濟環境;

3

海外及國內貨幣政策、利率走勢;

4

海外及國內證券市場政策;

(5)地區及行業發展狀況;

(6)上市公司研究;

(7)證券市場的走勢。

2、決策機制與程序

本基金實行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基金經理負責制。

投資決策委員會是本基金的最高投資決策機構,主要職責是根據基金投資目標

和對市場的判斷決定本基金的總體投資策略,審核並批准基金經理提出的資產配置

方案或重大投資決定。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在緊急情況下可召開臨時會

議。

具體的基金投資決策程序如下:

(1)研究策劃

研究部通過自身研究及藉助外部研究機構形成有關宏觀分析、市場分析、行業

分析、公司分析、個券分析以及數據模擬的各類報告,提出本基金股票備選庫的構

建和更新方案,經投資研究聯席會議討論並最終決定本基金股票備選庫,為本基金

的投資管理提供決策依據。

(2)資產配置

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並依據基金管理部、研究部的報告確定基金資

產配置的比例;如遇重大事項,投資決策委員會及時召開臨時會議作出決策。

(3)構建投資組合

基金經理根據對股票市場及債券市場的判斷構建基金組合,並報投資決策委員

會備案。

(4)組合的監控和調整

研究部協同基金經理對投資組合進行跟蹤。研究員應保持對個券和個股的定期

跟蹤,並及時向基金經理反饋個券和個股的最新信息,以利於基金經理作出相應的

調整。

(5)投資指令下達

基金經理根據投資組合方案制訂具體的操作計劃,並以投資指令的形式下達至

交易室。

(6)指令執行及反饋

交易室依據投資指令進行操作,並將指令的執行情況反饋給基金經理。交易完

成後,由交易員完成交易日誌報基金經理,交易日誌存檔備查。

(7)風險控制

風險管理委員會根據市場變化對投資組合計劃提出風險防範措施,監察稽核部

對投資組合計劃的執行過程進行日常監督和實時風險控制,基金經理依據基金申購

贖回的情況控制投資組合的流動性風險。

(8)業績評價

FOF投資與金融工程部將定期對基金的業績進行歸因分析,找出基金投資管理

的長處和不足,為日後的管理提供客觀的依據。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基準為:80%×

滬深300

指數+20%×中證

國債指數

本基金採用滬深

300

指數作為股票投資部分的業績比較基準主要是因為滬深

300

指數選取了

A

股市場上規模最大、流動性最好的

300

只股票作為其成份股,對

滬深市場的覆蓋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場代表性。中證

國債指數

是一個全面反映國債

市場(包括銀行間、上交所、深交所)的綜合性指數,也是債券品種中比較基準的

參考。

本基金是

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股票投資範圍為

60

-

95%

,債券投資範圍為

5

-

40%

,因此本基金對滬深

300

指數和中證

國債指數

分別賦予

80%

20%

的權重符

合本基金的投資比例

如果指數編制單位停止計算編制該指數或更改指數名稱、或有更權威的、更能

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權對此基準進行調整。業績

比較基準的變更須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

金管理人應在調整前3 個工作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告,並在更新的招募說

明書中列示,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產品,屬於較高風險、較高收益的基金品種,其預期風險

收益水平高於債券型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

七、投資組合限制與禁止行為

除另有說明外,以下投資限制及禁止行為適用於本基金存續的全部期間。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60%-95%;債券、中期票據、貨幣市場

工具、權證、資產支持證券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但

需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5%-40%;

(2)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

值的0.5%;

(8)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

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2)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

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

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4)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40%;

(15)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投資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

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

及債權人權利

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權利及債權人權利,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3

、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

、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當利益。

九、基金的融資、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十、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託管人中國

光大銀行

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覆核了本投資組合報告,保證

覆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取自興全商業模式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2017年第3季度報告,所載數據截至2017年9月30日,本報告中所列財務數據未

經審計。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

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1,376,745,777.81

85.00

其中:股票

1,376,745,777.81

85.00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95,918,229.50

5.92

其中:債券

95,918,229.50

5.92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20,000,000.00

1.23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

售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109,690,433.95

6.77

8

其他各項資產

17,351,644.54

1.07

9

合計

1,619,706,085.80

100.00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1)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

A

農、林、牧、漁業

-

-

B

採礦業

39,793.60

0.00

C

製造業

957,625,859.85

63.50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3,881,526.44

0.26

E

建築業

-

-

F

批發和零售業

8,545,815.21

0.57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25,571.91

0.00

H

住宿和餐飲業

16,251,804.47

1.08

I

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149,573,326.99

9.92

J

金融業

2,708,000.00

0.18

K

房地產

5,897,905.60

0.39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71,194,313.25

4.72

M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145,866,560.00

9.67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

P

教育

-

-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115,299.99

0.01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15,020,000.50

1.00

S

綜合

-

-

合計

1,376,745,777.81

91.30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滬港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無。

3、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

淨值比例

(%)

1

300271

華宇軟體

9,544,088

149,555,858.96

9.92

2

300054

鼎龍股份

15,708,117

149,227,111.50

9.90

3

600079

人福醫藥

8,194,900

148,409,639.00

9.84

4

300012

華測檢測

32,559,500

145,866,560.00

9.67

5

600309

萬華化學

3,000,000

126,450,000.00

8.

39

6

000403

ST

生化

3,778,832

116,917,062.08

7.75

7

000919

金陵藥業

10,147,632

105,839,801.76

7.02

8

002152

廣電運通

12,415,970

97,217,045.10

6.45

9

002027

分眾傳媒

6,700,000

67,335,000.00

4.47

10

600702

沱牌捨得

1,200,000

46,908,000.00

3.11

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

比例(%)

1

國家債券

72,741,129.50

4.82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

-

4

企業債券

-

-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

-

6

中期票據

-

-

7

可轉債

(可交換債)

23,177,100.00

1.54

8

同業存單

-

-

9

其他

-

-

10

合計

95,918,229.50

6.36

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

產淨值比

例(%)

1

019552

16

國債

24

728,650

72,741,129.50

4.82

2

132006

16

皖新

EB

220,000

22,299,200.00

1.48

3

132012

17

巨化

EB

3,590

369,770.00

0.02

4

132010

17

桐昆

EB

2,550

293,250.00

0.02

5

120001

16

以嶺

EB

2,000

213,880.00

0.01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

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貨。

2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股指期貨暫不屬於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故此項不適用。

10

、報告期末本

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國債期貨暫不屬於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故此項不適用。

2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國債期貨。

3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國債期貨暫不屬於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故此項不適用。

11、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未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並

且未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2)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3)其他各項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586,915.37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14,032,857.36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1,408,999.75

5

應收申購款

1,322,872.06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17,351,644.54

(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

例(%)

1

132006

16

皖新

EB

22,299,200.00

1.48

2

12

0001

16

以嶺

EB

213,880.00

0.01

(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況。

6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於四捨五入的原因,分項之和與合計項之間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前

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

12

18

日,基金

業績截止日

201

7

9

3

0

日。

階段

淨值增長

淨值增長

率標準差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標

準差

2017

年第

3

季度

-

0.15%

0.87%

3.71%

0.47%

-

3.86%

0.40%

2017

年上半年度

-

3.43%

0.83%

8.24%

0.46%

-

11.67%

0.37%

2016

年度

-

1.64%

1.55%

-

8.32%

1.12%

6.68%

0.43%

2015

年度

57.88%

2.44%

7.36%

1.99%

50.52%

0

.45%

2014

年度

45.64%

1.20%

42.92%

0.97%

2.72%

0.23%

2013

年度

2.96%

1.32%

-

6.35%

1.12%

9.31%

0.20%

2012

年度

1.30%

0.25%

5.26%

0.88%

-

3.96%

-

0.63%

2012

12

18

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7

9

30

日止期間

127.46%

1.59%

55.75%

1.26%

71.71%

0.33%

註:2012年度數據統計期間為2012年12月18日(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至2012

年12月31日,不滿一年。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

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

以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其構成主要有:

1

、銀行存款及其應計利息;

2

、結算備付金及其應計利息;

3

、根據有關規定繳納的保證金及其應收利息;

4

、應收證券交易清算款;

5

、應收申購款;

6

、股票投資及其估值調整;

7

、債券投資及其估值調整和應計利息;

8

、權證投資及其估值調整;

9

、其他投資及其估值調整;

10

、其他資產等。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

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淨資產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戶

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

本基金財產以基金名義開立銀行存款帳戶,以基金

託管人的名義開立證券交易清算資金的結算備付金帳戶,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

名的方式開立基金證券帳戶,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銀行間債券託管帳戶。開立的基

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

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

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金

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

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

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

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

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十五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金融

資產及金融負債。

三、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

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

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

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

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格。

2

)交易所上市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

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

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

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

所含的債券應收利

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

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

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

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

、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

估值;

2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

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採用估值

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4

、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

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6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

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

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

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

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

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

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1

元,小數點後第

4

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

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本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基

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

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

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

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第

3

位以內

(

含第

3

)

發生估值錯誤時,

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

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

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

受損方

」)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

處理原則

給予

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

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

)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

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

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

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

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

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

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

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

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

受損方

」)

,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

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

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

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

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

)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

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

評估;

3

)根據估值錯誤

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

和賠償損失;

4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

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

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

)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3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

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

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

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

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

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

、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

6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

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

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

、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

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

下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但

應於變更實施日前在指定媒體上公告。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將對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

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

2

個工作日

內在指定媒體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

得超過

15

個工作日。

六、基

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

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於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

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

照業務規則執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和訴訟費;

5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

、基金的證

券交易費用;

7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

、基金上市費用;

9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

如下:

H

E×1.5%÷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託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

財產中一

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順延。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25%

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

E×0.25%÷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託管人發送基金託管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

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3

7

項費用

,根據有關法規

及相應協議規定,

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

財產的損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費用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協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費和基金託管費,此項調整

不需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基金管理

人必須最遲於新的費率實施日前按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

、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

1

日至

12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

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

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

、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

、本基金獨立建

帳、獨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

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

、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

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

、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

、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會

計師事務所需在

2

工作日內在指定媒體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

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以下簡稱

指定報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

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

網站

)等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

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

、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

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

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說明

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

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在每

6

個月結束之日起

45

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網站上,將更新後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

報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報送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並就有關更新內容提供書面說明。

3

、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

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3

日前,將

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

當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

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媒體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體上登載《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

前,基金管理人應當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

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

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

額淨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淨值、基金

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登載在指定媒體上。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

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份額發

售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

90

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並將年度

報告正文登載於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

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60

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並將

半年度報告正文登載在網站上,將半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

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

告,並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半年

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定期報告在公開披露的第

2

個工作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報備應當採用電子文本或書面報告方

式。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

2

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

以公告,並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的中

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

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

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2

、終止《基金合同》;

3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6

、基金管理人股東及其出資比例發生變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長;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一年內變動超過

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受到監管部門的調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嚴重行

政處罰,基金託管人及其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受到嚴重行政處罰;

14

、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

、管理費、託管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7

、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8

、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19

、變更基金銷售機構;

20

、更換基金登記機構;

21

、本基金開始辦理

申購、贖回;

22

、本基金申購、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

23

、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25

、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後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26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2

7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

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

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或

者備案,並予以公告。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

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

定期報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等公

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書面文件或者蓋章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體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體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體不得早於指定媒體披露信息,並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

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招募說明書公布後,應當分

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

的住所,供公眾查閱、複製。

基金定期報告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眾查閱、複製。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

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

中國證監會核准生效

後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體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

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

、基

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

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

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

出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

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

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

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

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

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風險揭示

一、投資於本基金的主要風險

1

、市場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證券市場,而各種證券的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

投資人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基金收益

水平的不確定性。市場風

險主要包括:政策風險、利率風險、上市公司經營風險、購買力風險,主要包括:

(1)

政策風險:

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生

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

經濟周期風險:

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基金投資於

國債與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

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直接影響著國

債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

資於國債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

上市公司經營風險:

上市公司的經營好壞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市場前景、行

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上市

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於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

收益下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

(5)

購買力風險:

基金的利潤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影響而導

致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

2

、信用風險

基金在交易過程中可能發生交收違約或者所投資債券的發行人違約、拒絕支付

到期本息的情況,從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

3

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

響其對信息的佔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與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相關

性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4

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屬於開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都有義務接受

投資人

的申購、贖回和基金

間轉換。由於應對基金贖回和基金

間轉換的經驗不足,加之中國股票市場波動性較

大,在市場下跌時經常出現交易量急劇減少的情況,如果在這時出現較大數額的基

金贖回和基金間轉換申請,則使基金資產變現困難,基金面臨流動性風險。

5

其他風險

(1)

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2)

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

而產生的風險;

(3)

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

,

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4)

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5)

因業務競爭壓力可能產生的風險;

(6)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從而帶來風險;

(7)

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6

本基金的特定風險

1

)本基金為

混合型

基金,在投資管理中會至少維持

60%

的股票投資比例,不

能完全規避市場下跌的風險和個股風險,在市場上漲時也不能保證基金淨值能夠完

全跟隨或超越市場漲幅。

2

)在股票資產配置上,本基金主要投資於符合

商業模式優選

理念的公司股票,

而市場整體並不全部符合本基金的選股標準。在特定的投資期間之內,本基金的收

益率可能會與市場整體產生偏差。

3

)基金經理主觀判斷錯

誤的風險;

4

)其他風險。本基金可以投資權證,權證是金融衍生品的一種,具有高槓桿、

高風險、高收益的特徵,風險較大。

二、聲明

1

投資人

投資於本基金,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

招商

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等基金代銷機構代理銷售,基金管理人與基金代銷機構都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

安全。

第二十二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是主要的服務內容,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

要服務

內容如下:

一、通知服務

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內容包括簡訊帳單、電子對帳單等服務。對於訂製手機

簡訊對帳單的客戶,本公司將每月向帳單期內有份額餘額的客戶發送,方便投資人

快速獲得帳戶信息。對於訂製電子對帳單的客戶,本基金管理人將每季度或每月通

E

-

MAIL

向帳單期內有交易或期末有餘額的客戶發送上個月

或季度基金交易對

帳單,以方便投資者快速獲得交易信息。

二、在線服務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網站提供實時在線客服諮詢服務。

三、網上交易

(手機

APP

服務

本基金管理人已開通個人投資者網上交易業務。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

管理人網

https://

trade.x

q

funds.com

及手機客戶端

可以辦理基金認購、申購、贖回、分紅方

式修改、帳戶資料修改、交易密碼修改、交易申請查詢和帳戶資料查詢等各類業務。

四、資訊服務

投資人

如果想了解申購與贖回的交易情況、基金帳戶餘額、基金產品與服務等

信息,可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或登錄公司網站。

1、客戶服務電話

客服熱線:

400

-

678

-

0099

021

-

38824536

2、網際網路站

公司網站:

http://www.x

q

funds.com

電子信息:

service@x

q

funds.com

3

、微信公眾號

官方微信號:

xyfunds

五、信息定製服務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免費的手機簡訊和電子郵件信息定製服務。通過定製,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手機簡訊收到本公司發送的基金淨值

簡訊對帳單

,並可

通過電子郵件收到基金淨值、我司的相關公告、電子對帳單等信息。

六、投訴受理

投資人

可以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或通過本公司網站留言的投訴

欄目、書信、電子郵件等渠道對本公司和銷售網點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基金管

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

權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以下為自

201

7

6

1

8

日至

201

7

12

17

日,本基金刊登於《中國證券報》

《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

和公司網站的基金公告。

序號

事項名稱

披露日期

1

關於調整網上直銷部分基金轉換優惠費率的公告

2017/6/28

2

關於對我司旗下

FOF

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通過直銷櫃檯申

贖旗下部分基金免除相關費用的公告

2017/6/28

3

關於興全商業模式優選混合型型證券投資基金暫停接受壹佰

萬元以上申購和轉換轉入申請的公告

2017/6/29

4

關於旗下基金參與

交通銀行

手機銀行渠道基金申購及定期定

額投資手續費率優惠的公告

2017/7/1

5

關於旗下部分基金繼續參加

交通銀行

網上銀行基金申購費率

優惠活動的公告

2017/7/1

6

旗下各基金

2017

6

30

日資產淨值公告

2017/7/1

7

關於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的公告

2017/7/13

8

關於總經理變更的公告

2017/7/13

9

關於對我司旗下

FOF

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通過直銷中心進

行基金轉換免除相關費用的公告

2017/7/14

10

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加華泰

證券基金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

2017/8/1

11

關於長期停牌股票(

八一鋼鐵

)估值方法調整的公告

2017/8/4

12

關於增加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

構的公告

2017/8/10

13

關於網上直銷開通微網站功能的公告

2017/8/10

14

關於錢大掌柜新增上線旗下部分基金的公告

2017/8/22

15

關於旗下基金參與江南農村商業銀行網上交易系統委託、手機

APP

委託軟體申購手續費費率優惠的公告

2017/9/8

16

關於長期停牌股票(

康得新

)估值方法調整

的公告

2017/9/8

17

關於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興全恆益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的銷售機構及我司管理的部分基金參與上海基煜費

率優惠的公告

2017/9/13

18

關於旗下基金參與

平安銀行

網上交易系統、手機

APP

委託軟

件等交易渠道申購手續費費率優惠的公告

2017/10/11

19

關於恢復接受興全商業模式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

一百萬元以上申購和轉換轉入申請的公告

2017/10/1

3

20

關於旗下基金參加安信證券定期定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

2017/10/1

9

21

關於旗下基金參加

湘財證券

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17/10/2

7

22

關於長期停牌股票(

中國鋁業

)估值方法調整的公告

2017/11/18

23

關於增加

南京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

公告

2017/11/20

24

關於興全恆益債券型基金在直銷渠道開通跨

TA

轉換業務的公

2017/11/24

25

關於增加上海挖財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

售機構的公告

2017/11/29

26

關於微網站開通現金寶定期贖迴轉購功能的公告

2017/12/5

27

關於旗下基金

調整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7/12/1

3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投

資人可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複製件或複印

件。

第二十五部分 備查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核准興全商業模式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募集的文

二、關於申請募集興全商業模式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之法律意見

三、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五、《興全商業模式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

六、《興全商業模式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託管協議》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四)項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託管人的辦公場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的辦公場所、營業場所。基金投資人在營業時間內可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

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複製件或複印件。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詳見附件一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詳見附件二

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2月1日

附件一

興全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興全商業模式優選

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LOF

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

興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

十一

第一部分

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興業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名稱變更為「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聯繫電話變更為:(

021

20398888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金陵東路

368

法定代表人:蘭榮

設立日期:

2003

9

30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2003]100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

1.

5

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繫電話:(

021

5836899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並管理基金財產;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

)銷售基金份額;

5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

》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

)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

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

)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的業務規則;

1

7

)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

務包括

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

基金財產;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

,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

)除依據《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

)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報告義務;

12

)保守基金商業

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洩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

15

年以上;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

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

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

)執行生效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託管人

(一)

基金託管人簡況

名稱: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中國

光大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

25

中國

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雙寧

成立時間:

1992

8

19

批准設立機關和批准設立文號:國務院

國函

[1992]7

組織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期間:

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

證監基金字

[2002]75

註冊資本:

404.34

79

億元

人民幣

聯繫人:李寧

電話:

010

-

63639157

(二)

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

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

)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帳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

清算。

5

)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

)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內

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

按照《基金合

同》的約定,

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

格;

9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

採取了

適當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

)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

價、變現和

分配;

18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

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

)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

)按照規定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

)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

1

)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

)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

)繳納基金認購、申購、贖回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

費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8

)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部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

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一、召開事由

1

、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終止《基金合同》;

2

)更換基金管理人;

3

)更換基金託管人;

4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6

)變更基金類別;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

)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

、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

)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

2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

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

低贖回費率;

4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

6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6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

,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

5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

、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指定媒體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

)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

)有權出席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

)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

5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

、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

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

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等方式召開,會議的召

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

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

)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50%

(含

50%

)。

2

、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

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

)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

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

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

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50%

(含

50%

);

4

)上述第(

3

)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

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

基金登記註冊機構記錄相符;

5

)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

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基金份額持有

人也可以採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者採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

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並表決。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並、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

、議事程序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

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

以上(含

50%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

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後

2

個工作日內在公

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

、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

50%

以上(含

50%

)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

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

、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

2/3

以上(含

2/3

)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託管

人、終止《基金合同》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

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

、現場開會

1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

布計票結果。

3

)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

)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

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

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

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核准或者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內在指定媒體上公告。如果採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第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

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

、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

6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

60%

,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

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

、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

提下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但應於變更實施日前在指定媒體上公告。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將對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

2

個日

內在指定媒體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紅利發放

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

間不得超過

15

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

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於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

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

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第四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

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和訴訟費;

5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

、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7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

、基金上市費用;

9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

E×1.5%÷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託

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

5

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順

延。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25%

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

E×0.25%÷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託管人發送基金託管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

5

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

日等

,

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3

7

項費用

,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

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費用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協商酌情

降低基金管理費和基金託管費,此項調

整不需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於新的費率實施日

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

第五部分

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開發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以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中期

票據、銀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等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支持

證券以及經中國

證監會批准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國證監會

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本基金為

混合型

基金,股票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

60%

-

95%

,其中,符合

商業模式優選投資理念的股票合計投資比例不低於股票資產的

80%

;債券、中期

票據、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支持證券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允許基金投資

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

5%

-

40%

,其中本基金保留不低於基金資

產淨值的

5%

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券。

如果法律法規對該比例要求有變更的,以變更後的比例為準,本基金的投資

範圍會做相應調整

二、投資限制

1

、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

60%

-

95%

;債券、中期票據、貨幣

市場工具、權證、資產支持證券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

工具(但需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

5%

-

40%

2

)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

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

產淨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12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3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

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4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

15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投資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

)買賣與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

7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

)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六部分

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

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

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

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

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

)交易所上市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

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

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後

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

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

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

價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

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

、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

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

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採用

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4

、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

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5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6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

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

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1

元,小數點後第

4

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

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

理人對外公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生

效後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之日起在指定

媒體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

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八部分

爭議的處理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

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

仲裁。仲裁地

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

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

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基金與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

件。

(一)本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加蓋公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籤字,在基金募集結束,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並獲中國證監會書

面確認後生效。基金合

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並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

持有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中國證監會和

銀行業

監督管理機構各持

兩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各持有兩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

機構的辦公場所查閱,投資者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基金合同複製件或複印件,但內

容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附件二

興全

金管理有限公司

興全商業模式優選

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LOF

託管協議摘要

基金管理人:

興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

十一

第一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興業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③

基金管理人名稱變更為「興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辦公地址變更

為「

上海市浦東新區芳甸路

1155

號嘉裡城辦公樓

28

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變更為「莊園芳」

基金管理人聯繫電話變更為:(

021

20398888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金陵東路36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張楊路500號時代廣場20樓④

法定代表人:蘭榮⑤

設立日期: 2003年9月30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2003]100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 1.5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繫電話:(021)58368998⑥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它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

25

號中國光大中心

郵政編碼:

100033

法定代表人:唐雙寧

成立日期:

1992

8

19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人民銀行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

404.3479

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

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

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

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的其他業務。

第二部分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

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

託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和交易對手庫,以便基金託管人運用相關

技術

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

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開發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以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中期票

據、銀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等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支持證

券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國證監會的

相關規定)。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本基金為

混合型

基金,股票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

60%

-

95%

,其中,符合商

業模式優選投資理念的股

票合計投資比例不低於股票資產的

80%

;債券、中期票

據、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支持證券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允許基金投資的

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

5%

-

40%

,其中本基金保留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券。

如果法律法規對該比例要求有變更的,以變更後的比例為準,本基金的投資

範圍會做相應調整。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

約定,對基金投資、

融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

、本基金股票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

60%

-

95%

;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權

證、資產支持證券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

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

5%

-

40%

2

、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

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

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12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基

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

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3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4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

40%

15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規

定的其它投資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三、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託管協議

第十五條第

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基金託管人通過事後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和關聯交易進

行監督。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禁止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

管人應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

的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名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有責任確保

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並負責及時將更新後的名單發送給對

方。

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關聯交易名單中列示的關聯方進行法律法規

禁止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採取必

要措施阻

止該關聯交易的發生,如基金託管人採取必要措施後仍無法阻止關聯交易發生時,

基金託管人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

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

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

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範圍在銀

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託管人事後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

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

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

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

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託管人說明理

由,並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

3

個工作日內與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並承擔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管理

人確定的時間內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對相

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後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託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

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

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流

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1

、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於規範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證券行為

的緊急通知》、《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

等有關法律法

規規定。

2

、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範的非公開發行

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

,

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

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本基金可以投資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非公開發行證券,且限於由中國證券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的,並可

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基金不得投資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非公開發行證券。

基金參與非公開發行證券的認

購,不得預付任何形式的保證金,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且鎖定期不得超過本基金的

剩餘期限。

3

、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相關投資決策流程、

風險控制等規章制度。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的投資風格和流動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比例,並應避免基金出現流動性風險。基金投資非公開

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於

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上述規章制度須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

。上述規章制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後,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至

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上述

資料後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4

、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按約定時間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有關流通受限證券的信息,具體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如下文件(依

據現實情況確不能取得的除外):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准文件、擬發行

數量、定價依據、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成本

佔基金資

產淨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證券市值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劃款帳號、劃

款金額、劃款時間文件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並應至少

於擬執行投資指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

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採取

積極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金巨

額贖回或市場發生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應保

證提供足額現金確保基金的支付結算。對本基金因投資受限證券導致的

流動性風

險,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5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

指定媒體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以及總

成本和帳面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6

、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審核基金管理人投

資流通受限證券的行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了《基金合同》、《託管協議》以

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呈報中國證監會,

同時採取合理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基金託管人有權對基金管理人的違法

違規以及違反《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的投資指令不予執行,並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糾正或已代表基金籤署合同不得不執行時,基金託

管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六、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

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

和核查。

七、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

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

面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

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

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

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

託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

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

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託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

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

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託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

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覆核基金管

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

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

基金財產實行分帳

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

託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

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

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

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

金管理人並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

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四部分 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

、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

、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

、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

帳戶;

4

、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

與獨立;

5

、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

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

、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帳戶的,基金託管

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時催收給基金財產

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

7

、基金託管人應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資產;未

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

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屬於基金託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

的實物證券的損壞、滅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責任。

8

、資產託管人對因為資產管理人投資產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資產託管人以外機

構的委託財產,或交由期貨公司或

證券公司

負責清算交收的委託資產(包括但不

限於期貨保證金帳戶內的資金、期貨合約等)及其收益;由於該等機構或該機構

會員單位等本合同當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詐、疏忽、過失或破產等原因給委託財產

造成的損失等不承擔責任。

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

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開立

基金募集專戶

。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開

立並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

將屬於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開立的基金託管專戶,同時在規定時

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

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

定辦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託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基金託管專戶,保管基金的銀

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基金託管專戶進行。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

基金託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

、基金託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

、基金託管專戶

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

銀行業

監督管理機構

的其他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帳戶和結算備付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

基金開立基金託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2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

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

算備付金帳戶,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

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互保基金、交

收價差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

管人比照上述關於帳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銀行間債券託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

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

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託管人負責以本基金的名

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託管帳戶,並代表

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籤訂全

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基金託管人保管協議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

協議副本。

六、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在本託管協議籤訂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

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帳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協助基金

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

有關帳戶。該帳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

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託管人

持有。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共同辦理。

基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及基金

託管人委託保管的機構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

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籤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籤署後及時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託管人,

並在

30

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

15

年。

第五部分

基金資產淨值計算與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

、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

基金份額淨值是指基金資產淨值除以基金份額總數,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精確到

0.001

元,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經基金託管人復

核,按規定公告。

2

、覆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後

,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

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3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

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

、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

產。

2

、估值依據及原則

估值應符合基金合同、《證

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證監會計字

[2007]21

號《關於證券投資基金執行

<

企業會計準則

>

估值業務及份額淨值計價有

關事項的通知》、中國證監會

[2008]38

號公告《關於進一步規範證券投資基金估值

業務的指導意見》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法律法規未做明確規定的,參照

證券投資基金的行業通行做法處理。估值數據依據合法的數據來源獨立取得。對

於固定收益類投資品種的估值應依據中國證券業協會基金估值工作小組的指導意

見及指導價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則:

1

)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如估值日有市價的,應採用市價確定

公允

價值。估值日無市價,但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構

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如估值

日無市價,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構發生了影響

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

0.25%

以上的,應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

市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最近交易市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

應對最近交易的市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2

)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市

場參與者普遍認同,且被以往

市場實際交易價格驗證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運用估值技術得出

的結果,應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條件下進行正常商業交易所採用的交易價格。採用

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儘可能使用市場參與者在定價時考慮的所有市場參

數,並應通過定期校驗,確保估值技術的有效性。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則仍不能客觀反映相關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

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具體情況與託管人進行商定,按最能恰當反映公允價值的

價格估值。

3

、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

、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

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

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

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

價,確定公允價格。

交易所上市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

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交易所上市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

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

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

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

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

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

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

成本估值。

2

)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

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

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採用

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4

)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5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6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4

、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

不作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處理。

三、基金份額淨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

、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3

位以內(含第

3

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

淨值錯誤;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

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

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0%

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當公告;當發生淨值計

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損失的,

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2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

確認後公告的,由此造

成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

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由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託管人按照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

、由於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另一方當事人在採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後仍不能發現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造成投

資者或基金的損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後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計算

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由提供錯誤信息的當事人一方負責賠

償。

4

、由於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於其他不可抗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

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5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與基金託管人的計算結果不一致時,相

關各方應本著勤勉盡責的態度重新計算核對,如果最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應以基

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為準對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資產淨

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基金託管人不負賠償

責任

6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由於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淨值計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7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另有

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四、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

產價值時;

3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

度執行。

六、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帳方

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對相關各

方各自的帳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託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

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帳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帳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1

、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託管人覆核。

2

報表覆核

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後,進行獨立的覆核。核

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

一致。

3

、財務報表的編制與覆核時間安排

1

)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後

5

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每個季

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60

日內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

90

日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

編制。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

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

)報表的覆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

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於基金託管人覆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證件號碼和持有的

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註冊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

和保管

.

基金管理人應定期向基金託管人提

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託管人得

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冊後與基金管理人分別進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採

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保存期不少於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

責任。

基金託管人因編制基金定期報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關資料

時,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託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並保

證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第七部分

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或備案後生效。

二、基金託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終止;

2

、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

、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

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

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

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八部分

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

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

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

分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

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

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

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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