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病去世,留下遺產,再婚妻子拿出《婚前協議書》,親生女兒和母親卻堅稱有口頭遺囑,一場「遺產爭奪戰」就此打響。日前,記者從成都市青白江區法院獲悉一起財產繼承糾紛案,最終因兩份遺囑均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根據法定繼承的比例進行了遺產分配。
案件:
兩份不同的遺囑安排,三方法定繼承人
2011年12月,雙雙結束了上段婚姻的陳曉麗(化名)與李國平(化名)走進了婚姻殿堂。結婚前1天,為理清婚前和去世後的財產歸屬,陳曉麗與李國平籤訂了《婚前協議書》。
其中約定,李國平婚前擁有的兩套房屋屬於他的個人財產,如果他去世時兩套房子還在,就讓其女兒李思思(化名)繼承(李思思系李國平與前妻所生),而當時李國平手中的10萬餘元現金則由他獨立處置。婚後用非個人財產添置的物品均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一方去世後,另一方享有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全部所有權和使用權,任何子女及家人無權繼承。陳曉麗和李國平都在協議書上簽名並捺印。
2016年6月27日,李國平因病醫治無效去世。當時李國平名下有自己購買的長城越野車一輛,存款、公積金、禮金、應發放工資等收入及喪葬費撫恤金若干。而兩套房屋均在李國平去世前過戶給了李思思。
李思思在父親去世後,將他證券帳戶的股票全數賣出,還把父親銀行帳戶內的資金也全部取走。陳曉麗認為按照她和丈夫籤的《婚前協議書》,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應全部歸她,但李思思和李國平的母親卻稱,李國平因病情危重,曾在2016年6月23日中午留下口頭遺囑,說如果他的病治不好,就把他的股票及銀行卡裡的錢留給李思思。李國平的母親一方還提到其子逝世後所得禮金、撫恤金、喪葬費應由原、被告及第三人共同繼承。
各方協商遺產分配無果後,陳曉麗將李思思訴至青白江區法院,李國平的母親作為本案第三人參與訴訟。
訴爭焦點:
1.《婚前協議書》中關於遺產處理的部分是否有效?
法院認為,根據《婚姻法》規定,陳曉麗與李國平可以對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協議中關於這部分的約定有效。但協議約定「一方去世後,另外一方享有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全部所有權和使用權,任何子女及家人無權繼承」,是針對遺產如何處理的約定,屬於遺囑範疇。
由於現在無法查明該份遺囑系何人輸入印製,雖然有李國平的籤名並註明年、月、日,但仍不符合《繼承法》對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要求,因此法院認為這部分內容無效。
此外,法院認為,陳曉麗與李國平在《婚前協議書》中並未約定婚後財產由各自所有,因此陳曉麗在婚後取得的工資收入及公積金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其中一半應屬李國平所有,在他去世後即成為其遺產,應當在本案中予以繼承。
2.李思思與李國平母親所述李國平立下的「口頭遺囑」是否真實有效?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主張李國平因病情危重於2016年6月23日中午留下口頭遺囑後,便到醫院就診,當日下午4:40,醫院出具《病危通知書》後進入重症監護室治療至2016年6月27日去世。
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2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法院認為,對於被告主張的口頭遺囑,被告僅提供了證人證言予以佐證,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所以對此口頭遺囑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如此一來,本案中不存在有效遺囑,且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屬第一順序繼承人。最終,青白江區法院依據《繼承法》的規定,按法定繼承的比例進行了遺產分配,原、被告及第三人分別繼承遺產335186元、198804元、153697元。
律師:
法律規定繼承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那麼究竟什麼樣的遺囑才是合法有效的呢?四川遺囑庫負責人、四川致高律師事務所律師陶建英告訴記者,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我國有五種法定的遺囑形式。
「其中公證遺囑效力最高,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最為常見,不能列印而要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需遺囑人親自籤名,並註明日期。而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內容,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代書人,立遺囑人、見證人都需要籤字和日期。另外,錄音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內容,他人錄音或錄像做成的遺囑。而口頭遺囑有其特殊性,是遺囑人在危急時刻,口頭表達內容的遺囑。需要注意的是,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陶建英表示,五種法定遺囑形式中,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醫囑都要求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但法律對遺囑見證人有一定要求,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都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在醫院的話,醫生和護士是不錯的選擇。」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慧表示,「在民事合同中涉及遺產分配的部分,要儘可能按照起草遺囑的形式進行處理。在身體條件和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最好還是選擇效力最高的公證遺囑來規避漏洞。」
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 趙瑜 陳柳行
編輯 敬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