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都知道懲惡揚善,可是往往在最終的惡有惡報之前比如惡人被繩之以法以前,惡人肯定是先做了惡事,而惡事肯定是對別人造成了傷害。本文要探討的正是在善惡鬥爭時如何讓好人正義免受傷害,或者在發生爭執的矛盾之初就解決問題,從而避免悲劇的發生。
雖然從中國古代法神商鞅開始,就堅認有了犯罪事實才能定罪,但實際有了犯罪事實就肯定有了傷害!有些甚至是窮兇極惡的慘痛傷害!雖然我們根據傷害程度不同,我們制定了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來進行懲戒,
但從人性上和邏輯上說我們肯定不希望傷害發生!如果說犯罪後適用法治,那犯罪前我們肯定可以人治__採取措施防微杜漸,構建和諧社會,
雖然構建和諧社會己經被我們黨和國家領導人提出來了,但還沒有創新出構建和諧社會的體制和方式方法。應該說構建和諧社會的體制和方式方法比刑法量罪用刑還要難,首先是約束力就不如刑法可以強制執行,其次對不和諧但沒犯罪的行為的定性尺度更難以界定,再者最關鍵的對不合諧行為缺乏強力執行人,,,,,困惑困難很多,但從來都是
世上無難事,只怕有心人!只要我們群策群力,我們就一定能創新出建立和諧社會體制和方式方法。
比如我們可以劃區分責,比如我們可以設立並評定和諧分,象推廣5S管理和普及消防一樣推廣,甚至把和諧無小事逢事必解決並跟進錄案,因為和諧分事關群眾生活生命財產安全,實際比消防比5S事發頻率高多了,為提高和諧分公信力,可以考慮將和諧分與誠信分與經濟金融政策掛鈎等等,本文重點不是為跨界提政策,點到即止,偏頗之處,還望見諒!
本文重點一是好人正義如何免受傷害,上文就提出了用層層劃區分責和諧無小事事事必究的文案防微杜漸!
現實社會如法院派出所勞動局在執行公平正義時也容易受到惡意逃避甚至各種威脅利誘,因為黑惡勢力那肯定是有勢力的。但是所有這些惡意逃避甚至是威脅利誘言行肯定是對公平正義非常有害的。比如經常有被告公司法人的電話無人接聽,最後法院只好讓原告繳費升級法律程序,明明眼前過錯方是被告公司法人,被告卻成功地加大了原告的經濟成本和心理壓力,,,,,,這樣的事情事無巨細很多,
之所以有這類現象發生,就象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外沒有公信力約束一樣,弱勢方的公平正義容易被傷害且無管束,建立和諧分與徵信及金融納稅掛鈎制度(比如三次不接明示公務電話將被直接認定:默認敗訴直接加稅扣款並扣減和諧分誠信分),對各種傷害施加約束力,提高辦事效率,加快和諧社會建設,最重要的是減少對公平正義的傷害!
我堅信,如果大家齊力創新,一定能解決社會上各種不合理各種隱患!
咱們中國又一次站在世界的風口浪尖,我們能否緊握住時代的日月旋轉?難道我們盛世中華還要向天再借五百年?
加速團結創新吧!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