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一位男家長送自己女兒去幼兒園,出門時聽著女兒一直在哭,有點不放心,就留下來看監控,結果就看到女兒被幼兒園老師用圍兜蒙頭,打頭扇臉。家長回到教室,對當事老師進行扇臉。抱著孩子又去看監控,發現老師曾用小棍打過孩子,家長又過來飛踹老師。最終男家長被拘留7天罰款200元,老師被拘留12天罰款500元。
該事件發生後很多網友支持這位父親的做法,認為應當「打回去」,並且認為這位父親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應該受到處罰。
為什麼這位父親的行為在法律上不會被認定為是正當防衛呢?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 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首先,正當防衛屬於刑法中的概念,在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法中沒有規定。在這起事件中,幼兒園老師的行為尚未達到刑事犯罪的嚴重程度(最終被行政拘留12天),因此不適用刑法上的「正當防衛」。
其次,正當防衛要求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採取的行為。在這起事件中女童父親對幼兒園老師有過兩次行為。第一次是看到女兒被打,衝進教室對幼兒園老師扇臉;第二次是看到老師之前打過女童後回來飛踹老師。即使第一次可以被認定為「正在進行」,那第二次也絕對不屬於「正在進行」。
再次,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在本次事件中,父親出現在教室時,足以對女老師形成震懾,此時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因此,父親的「扇臉」行為,和第二次的「飛踹」行為,已經不僅僅是「制止」了,更多包含的是「報仇」成分。
最後,正當防衛還應當在「一定的限度」內進行。
只有全部符合上述幾個條件,才可能會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在這次事件中,這位父親的行為顯然是不符合上述的幾個條件的。雖然情理上可以理解這位父親的行為,但在法律上每個人都應當為自己的行為承當相應的後果。
法律不允許「同態復仇」,因此在遇到問題時,在保護自己安全的前提下,應儘快尋求公權力的介入。任何看似合理的「報仇」都可能會被認定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