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動產證的林地劃入自然保護區,林地本身及地上林木有沒有補償?
首先自然保護區的劃定時間是在你辦理不動產權證之前還是之後?這裡頭又延伸出一個問題,因為我們國家是從2007年才有物權法,2007年之前有許多承包經營權,只是有承包經營合同,沒有土地證,所以說當中還存在這些問題,我們簡來回答一下。
如果取得了林地的林權,在自然保護區劃定之前,就已經取得了林權,那麼這個時候在實際當中的話,包括林權的土地使用權補償,包括地上附著物,不管是林木還是其他的種植性的附屬物,都應該納入到補償範圍,這是沒有任何異議的。
那麼很多人也要談到了,如果自然保護區劃定在前,林地又取得了林權證的話,那麼應不應該補償?
同樣也是應該補償,原因也就是說這種民意自然保護區的劃定的責任不是在你,那取得了不動產權證就取得了基於不動產權對行政機關的合理信賴的基本條件,同樣可以獲得一定的補償。
但是我們還要分析一個問題,大家都知道,自然保護區它分三個區,核心區、緩衝區、實驗區,對於這種林權的實現,你到底在哪個區的範圍之內?這又是個很大區別的。
你如果在核心區,可能你的林權不能屬於你了,因為什麼都要收回了。如果你在緩衝區和實驗區,你的林權是不帶有任何汙染的工礦倉儲項目,你本身林權的實現還是有可能性。
但是有些人也說了,我種了樹木,我要自己砍伐,甚至我是利用林權來獲取收益的。那麼這種砍伐的行為,因為是整個的經營行為就是一種砍伐買賣的行為,那麼這個時候你的行為可能就要被管束,就有可能因為劃定到自然保護區了,要對你的林權進行收回,收回的是你的林權,包括你的地上附著物都要收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