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應不應該行使教育懲戒權?如何行使懲戒權才能不被界定為體罰?這些問題一直困擾著諸多教師。近日,教育部終於制定頒布了《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規則中明確指出教師應該享有教育懲戒權,但懲戒不能等同於體罰,並將嚴禁身體傷害、超限度懲罰、辱罵歧視等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因成績不好而懲戒學生等七類不當教育行為列為禁止之列(如下圖所示):
細分析以上被教育部列為不當教育的七類行為,我們不難發現,教師雖然擁有懲戒教育學生的權利,但要時刻把握懲戒的度:擊打學生讓學生感到身體痛苦的行為,言語辱罵、諷刺學生令學生心靈感到痛苦的行為,因學生成績而教育懲戒學生或者諸如罰站、罰寫等超限度的懲戒行為以及帶有教師個人情緒及好惡習的過分懲戒學生的行為都將被禁止。
有了這七類被嚴禁的不當教育行為,基本教師將不再為要不要懲戒學生,如何懲戒學生而心生困擾,從今往後老師們要徹底和那些為了讓學生提高成績而在言行上令學生身心感到痛苦,試圖讓學生達到「知恥而後勇」的老舊教育懲戒行為說「Bye-bye」了,明白了這層意思,老師也就沒有什麼可糾結的了:作為老師,可以苦口婆心地給學生講道理,可以教育學生應該怎麼做,不應該怎麼做,但學生若屢教不改,與老師的教導背道而弛,估計老師也很難有辦法將學生拉回正道。
所謂「懲戒」顧名思義是指「懲治過錯,戒除未來再犯」,可見「懲」的目的是為了「戒」,如果「懲」的力度不夠,就起不到「戒」的作用。如果教師雖擁有懲戒權但懲戒的力度不夠,那麼生性頑劣的學生必然失去對教師的「敬畏」之心,其教育效果也就大打折扣,這樣一來,家長寄希望於學校老師對孩子嚴加管教,使之行正道,成良才的希望有可能就落空了。
所謂「師傅領進門,修行在個人」,老師只要盡到自己的教書育人的本分,將該給學生講的東西講明白就行,至於學生聽不聽,能不能做到就看他自己的造化了。但同時學校又是全體學生的學校,生性頑劣的學生老師管不了,為了維護學校全體學生的利益,老師也絕不會由著某些頑劣學生們的性子亂來,但又不能越界懲戒,也就只能將管教權還給父母,因此教育越人性化,教師的權利越弱,家長的責任反而越大,所以,未來教育時代必然是一個教師好當,家長難當的時代。
總之,現在很多孩子無論對家長,還是對老師似乎都缺少了最不可缺的「敬畏」之心,這才是教育之難的根本所在,老師的教育底線,教育部已經給劃清了,手裡有多大權力用多大權力就行了,反而好當了,難的是擁有無限責任權和管理權的家長,如果孩子不怕老師,不聽老師的教誨,那麼家長只能「耗子尾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