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懲戒: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教育懲戒不是懲罰,而是教育的一種方式)
《規則》將教育懲戒分為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
一般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輕微的學生,包括點名批評、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增加額外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後教導等。
較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生,包括德育工作負責人訓導、承擔校內公共服務、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和行為規則教育、被暫停或者限制參加遊覽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等。
嚴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且必須是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包括停課停學、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訓誡、專門人員輔導矯治等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二)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三)吸菸、飲酒,或者言行失範違反學生守則的
(四)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五)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
學生實施屬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實施教育懲戒,加強管教;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一)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
(二)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覆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
(三)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四)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因學業成績而教育懲戒學生
(六)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
(七)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八)其他侵害學生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