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6 06:1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冠生園創建於一九一五年,是一家有著近百年歷史的中華民族名牌老字號企業,也是中國食品工業二十大傑出企業之一。2000年,「冠生園」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併入榜中國最有價值商標500強。
2016年上海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生園公司)接到了消費者的誤購投訴電話,得知長沙市雨花區鑫晨調料商行(以下簡稱鑫晨商行)長期大量批發標註與原告註冊的第1959928號商標「冠生園」
商標極為相似的「寇王園」
蜂蜜。同年8月16日,冠生園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在鑫晨商行內購買了一件(20瓶,每瓶500ml)寇王園蜂蜜,並申請了保全證據公證。
▲被訴侵權產品——寇王園蜂蜜
▲冠生園蜂蜜
看到這對比圖片
不禁有種似曾相識的感覺
是這熟悉的配方沒錯了……
一審
起訴
2018年初
冠生園公司以鑫晨商行
侵害商標權為由,
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請求法院判令鑫晨商行
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
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開支
共計4萬元。
庭審
庭審中,被告鑫晨商行稱其所銷售的「寇王園」蜂蜜均是從上遊商家進貨,有合法的進貨渠道,且並不知道其所銷售的產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被控商標雖然外形與註冊商標相似,但文字和讀音均不一樣,且包裝上註明了生產來源,因此不會給消費者造成混淆,所以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鑫晨商行售賣的蜂蜜產品標識「寇王園」與註冊商標「冠生園」相比,在文字和圖形上構成近似,容易讓消費者產生混淆,故鑫晨商行銷售「寇王園」蜂蜜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因被告未能提供進貨單,貨款支付憑證及物流單等證據證明被控侵權商品的合法來源,故被告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
被告鑫晨商行
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商品,
並賠償原告冠生園公司經濟損失
共計15000元。
二審
上訴
鑫晨商行因不服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於2018年7月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判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收案後,經審查,對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鑫晨商行在一審庭審中陳述其銷售的「寇王園」蜂蜜來源於「長沙市雨花區李縣調料商行」,在上訴狀中又寫被訴侵權商品系由「湖南亮蜂堂蜂業有限公司」提供,在二審庭審中,鑫晨商行又陳述其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來源於「魯傑商貿」,並當庭承認其一審提交的證據系偽造。
法院認為涉案商標有較高知名度和市場價值,應予較強保護,且蜂蜜屬於食品,關係人體健康,故一審判決酌情確定的賠償數額並無不當,應予以維持。
長沙市雨花區鑫晨調料商行在訴訟過程中多次虛假陳述,偽造證據,以逃避侵權賠償的民事責任,其行為明顯違背了民事訴訟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妨礙正常的司法秩序,應依法予以制裁,對鑫晨商行罰款5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合法來源抗辯所涉的兩個事實要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將作為被告的銷售者「不知道所銷售的是侵權商品」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原告,並未額外增加原告的舉證負擔;且將該舉證責任分配給原告,符合市場經濟鼓勵商品自由流通的規則,也與TRIPS協定等國際公約中合法來源抗辯制度的立法目的相契,更與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基本民法原理相通。
合法來源抗辯制度在於保護商品的自由流通,保護商品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這也使不少侵權商品的銷售者為了達到合法來源抗辯成功的目的,通過虛假陳述,甚至偽造證據達到抗辯目的。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查明被告的銷售者偽造商品來源的證據,在一審、二審中作出相互矛盾的陳述,認定被告違背了民事訴訟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妨礙正常的司法秩序,應依法予以制裁,作出了我省第一份智慧財產權案件司法懲戒決定書。
作者:廖麗君
2020年4月26日是第20個世界智慧財產權日。
湖南高院將在近期持續推出智慧財產權案例系列報導,
不斷提升全民智慧財產權意識,
通過裁判體現出的價值取向鼓勵並引導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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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不能亂蹭!
原標題:《冠生園vs寇王園 這是買蜂蜜還是考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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